- 中国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
- 吴汉东主编
- 17字
- 2022-07-22 15:52:06
第四章 中国知识产权价值论的体系构建
一、中国知识产权价值体系构建的国际经验借鉴
构建知识产权价值体系的关键在于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维度。根据知识产权价值论的基本内涵,知识产权价值维度应该是知识产权主体共同形成的特定价值理念。西方学者围绕上述价值理念,对正义、效率、创新等价值维度展开了研究,对我们构建中国知识产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正义价值的经验借鉴
正义作为西方思想史中一个古老的概念,诸多西方学者对其展开了研究。然而,对于何谓“正义”,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看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注270。西塞罗也曾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注271。柏拉图在其《理想国》(Republic)一书中指出,“构成其正义思想之基础的观念所依据的乃是这样一种假定,即一个个人并不是一个鼓励的自我,不能为所欲为,相反,它是某种普遍性秩序的依附性成员,他必须使他的个人愿望和倾向服从于整个集体的有机统一性”注272。亚里士多德则从分配正义的角度认为,正义“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相等的东西给予相等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等的人”注273。美国社会学家莱斯特·沃德(Lester Ward)则主张一种更为平均主义的正义观,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对那些原本就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所强行施予的一种人为的平等之中”注274。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观念是由两个基本原则构成的: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享有的类似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将被安排得使人们能够合理地期望他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使他们所依系的地位与职务向所有的人都开放。注275
从上述的观点考察中,我们发现,古往今来的哲学家和法学家们提出了种种令人迷惑的正义理论。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具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在其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注276然而,法律的“正义”目标不能表现为虚无缥缈的原则,而应当根植于社会基础之中。无论是功利主义者、自由主义者还是社群主义者,都给出了各自答案,虽然各不相同,但涉及效用、公平、权利等方面,都有一个共同指向,即正义是人类生产生活中共同追求的价值取向。
正义在西方思想史中与自然法理论并存,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也被描述为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与正义的价值追求是相一致的。因此,正义价值的阐释,描述了知识产权法的正当性基础。具体而言,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变革和发展,都要经受正义理论的历史审视和现实评判。在知识产权创造制度方面,正义价值要求保护创造者的智力成果,提升创造者的创造热情,从而激励更多的知识产品被创造出来,促进科技文化事业蓬勃发展,即创造者享有专有权利,被平等地对待。在知识产权利用制度方面,正义价值要求充分考虑促进知识传播的社会公益目标,即在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除具有私权属性之外,还有强烈的社会属性,知识产品的产生、利用和归属无一不体现出这种社会属性。如果将兼具私权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知识产权仅授予专有权利,不考虑使用者和传播者的利益,是不符合正义价值要求的。正如美国版权学者指出,“著作权法涉及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和艺术的各个方面。它不能专注于作者权利的保护,而应顾及广大使用者的利益”注277。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要以正义价值为导向,以保护创造者权益为中心,兼顾知识产品使用者、传播者的利益,实现权利的自由和平等。
(二)效率价值的经验借鉴
效率是知识产权制度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通过制度构建,在知识产权权利配置、权利利用与权利保护等方面体现效率价值。关于效率价值问题,西方学者大多从经济学或者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为我们研究知识产权的效率价值提供了有益参考。一是从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的属性出发,考证了知识的公共产品属性。例如,美国经济学家考特和尤伦基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认为其可构成经济学意义上的“公用性”,在知识产品的使用与消费方面具有共享性、外部性与易逝性,因而容易出现其他消费者“搭便车”的现象。如果不在制度层面采取措施,可能会导致知识产品的产出效率低下甚至没有产出。因此,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动因在于“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有效创造资源的诱因”。注278二是从“费用—收益”的视角出发,考察交易费用对于资源配置的影响。例如,美国经济学家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况下,权利配置的不同将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不同,因此,“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注279。“费用—收益”理论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正是通过对知识产品设立了专有权利制度,才避免了市场失灵情形的出现,如果不对创造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设定产权保护,知识产品的资源配置效率将难以提高。三是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考察交易成本对于资源分配效率的影响。美国法经济学家波斯纳认为,一项财产权包括排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转让的权利,法律制度既保障这种专有权利,也要促进财产的自由转让,进而实现资源分配效率最大化。“当交易成本过大并抑制交易的发生时,需要法律对权利进行强制性配置,制约财产权利的排他性,并模拟市场交易的结果,将该部分权利强行配置给使用人,从而促进效率最大化”注280。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备有形财产权的普遍性、排他性以及可转让性,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实现资源配置的最大化。
对照上述效率价值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制度中有很多基础性制度,诸如权利设定制度、权利利用制度、权利冲突解决制度等都体现出了效率价值的基本要求。以著作权利用制度为例,在充分保障作品创造者的专有权利之外,还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制度,降低作品交易费用,促进作品的交流与传播,实现作品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三)创新价值的经验借鉴
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激励创新,因此,创新价值是知识产权价值体系中的主导价值维度。关于“创新”问题,西方学者构建了体系化的创新理论,形成了知识创新和制度创新两大理论学派。具体而言,创新价值的经验借鉴包括:一是“创新”理念的提出。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最早提出“创新”问题,其认为“创新”是在生产体系中引入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包括:(1)引进新产品;(2)引用新技术;(3)开辟新市场;(4)控制原材料新供应来源;(5)实现新企业组织。注281二是制度创新理论。该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诺斯、科斯等人在熊彼特提出的“创新”理论基础之上发展而成,与知识创新相对应。一般而言,知识创新主要指从科技和文化两个方面开展的创造性活动,而制度创新的内涵较为丰富,包含法律创新、政策创新、体制与机制创新等各种形式。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会在某个领域出现新制度替代旧制度的情形,称之为“制度变迁”。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变迁包括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前者是指“制度构建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的创造,由个人或一群人自发倡导、组织或实行”;后者是指“由政府命令、法律以及各项政策的引入所实现的制度创新”注282。三是知识产权创新价值维度。从上述创新种类的划分来看,知识产权涉及的创新应该属于制度创新,但这种制度创新与知识创新密不可分。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是科技、文化、经济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制度的每一次创新必然有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的推动。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制度也是直接保护和激励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创新价值应该是知识产权价值体系中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