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
- 吴汉东主编
- 3232字
- 2022-07-22 15:52:04
二、他国知识产权价值论的研究现状梳理
关于知识产权价值,国外对其研究较多,从现有成果来看,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知识产权正当性研究,旨在探讨知识产权的存在基础,亦即知识产权合理性问题,这与知识产权价值定位密切相关。国外学者诸如澳大利亚学者彼得·德霍斯(Peter Drahos)、美国学者威廉·费舍尔(William Fisher)、罗伯特·P.墨杰斯(Robert P.Merges)等从法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视角对知识产权正当性进行了阐述。注182围绕知识产权正当性,国外学者既有体现浪漫主义的理论学说,诸如劳动财产权说、人格权理论,注183也有体现功利主义的理论学说,诸如激励理论,注184还有正在逐渐成形的民主论和人权说。注185这些理论或论证扩张知识产权的理由,或主张限制知识产权的见解,都从不同的角度企图论证知识产权制度在某个范畴内具有合理性。具体而言,关于劳动财产理论学说,通过引入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即借用有形财产权的理论——“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它们的财产权”注186来证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存在的合理性:智力劳动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享有自然权利即知识产权。有学者认为,物无论有形还是无形、可感触或不可感触,均应视为一种财富。在这种客体之上设置产权,其正当性基础是个人的占有或创作行为。注187延续劳动财产理论学说,后来有学者对“洛克先决条件”注188、知识产权的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注189、劳动导致财产附加值增加等角度来考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问题。注190关于功利主义的激励理论学说,通过从知识的使用者角度来进行阐释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即“授予创造者知识产权使得使用者有足够的知识可以加以选择和消费”。注191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边沁,发展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以及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舒尔茨等都为知识产权激励理论做了良好铺垫。该理论认为,“社会应当采纳一种体系或制度当且仅当该制度产生出或者在最理想的条件下,预计产出社会整体效用的最大化;其次,一种将优先权利授予作者和发明人的制度,有望为知识产品的生产提供激励;再次,促进知识产品的创造和传播,导致了最优量的社会进步。因此,其结论便是应当采纳知识产权制度”注192。该理论同时也指出了知识产权价值目标:“立法者在涉及财产权利时应以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目标。一般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贯彻这一目标,便要求立法者在以排他性权利之力激励发明与艺术作品创造的同时,对这种权利限制公众享用那些创造物的倾向予以控制,并力求在二者之间实现一种最佳平衡。”注193该理论在法律经济学领域继续得到发展,代表性学者如威廉·兰德斯(William Landes)和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认为,“多数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在于它们易于复制且某个人对它们的使用并不妨碍他人对其的使用,这便造成一种风险,即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将无法回收其‘表达成本’,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予以保障来避免经济上的无效产出”注194。关于人格理论学说,通过康德对于人格的论述将财产和自由意志联系起来。注195后来黑格尔将康德的理论进一步发展,他将财产权不仅视为人格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且视为人格发展的自我展现。注196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创立者约瑟夫·科勒(Joself Kohler)通过“作者对于作品的支配视为对于作者人格支配”进一步增强了人格理论学说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说服力。注197贾斯汀·休斯(Justin Hughes)为知识产权人格的展现增加了时间维度、外接因素限制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们对人格论的质疑。注198
此外,还有学者从社会制度论的角度来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社会制度论的代表性人物为美国学者杰克·奈特,其认为根据社会制度的对于社会的效应不同可以将理论分为两种:“第一种关于发展和变迁的观念,着重强调社会制度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的集体利益;第二种观念则强调这些制度的差别性利益,指出制度框架会给团体中的某一部分人带来不相称的利益。总而言之,区别在于协调和冲突,在于利益的调和与利益的竞争。”注199根据社会制度理论我们可以从利益冲突和制度分配效应两个角度来考察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原因和背后价值考量,从而进一步探究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
从上述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的研究现状梳理中可以发现,西方学者对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研究涉及劳动财产权说、人格权理论、激励理论、社会制度论等诸多方面,为我们深入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了重要基础资源。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上述理论产生和根植于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经历时代变迁,需要鉴别性使用。
二是知识产权价值内涵问题。知识产权价值内涵是指知识产权价值包括哪些内容,亦即知识产权价值维度的问题。关于该问题,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等价值观以及正义、效率、创新、对价、利益平衡等具体价值维度。
具体而言,在个人主义方面,有学者认为其是指个人在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伦理生活等方面占据着核心地位和相对于群体与整体的优先地位。注200个人主义在西方思想史中源远流长,与古典哲学、希腊城邦政治学、经济学等息息相关。例如,罗素认为个人主义源于犬儒学派和斯多葛派,希腊被罗马征服后,希腊人被迫退出公共生活,进入个人生活的狭小天地,他们研究在一个异己的社会中“独善其身”的可能性。注201而斯多葛派在此基础上创设了诸如自然权利说、自然平等说等学说,推动个人主义的内涵进一步向前发展。但上述理论只是围绕个人主义展开,如何研究价值论层面的个人主义?在后续的研究中探讨了价值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主要观点在于主张个人价值本位,在个人与群体、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具有优先于群体、社会的绝对地位,而群体或社会只是实现个人主义的保障条件。可见,价值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是绝对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
在自由主义方面,西方学者研究成果较多,大致可以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学派,主张个人思想自由、物质自由、权利自由等意识形态。关于法律层面的自由主义,代表性学者如哈耶克从自由主义与自然权利、自由主义与法律主义、自由主义与平等、自由主义与思想自由四个方面对此进行了深入阐述。具体而言,在自由主义与自然权利方面,哈耶克认为个人享有不受剥夺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应当与权力相分离,并应当对权力进行限制;在自由主义与法律主义方面,哈耶克认为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在于交换正义,这是一种基于自生自发秩序而形成的自然状态,而后天的分配正义问题则由法律主义负责;在自由主义与平等方面,自由主义要求平等,但这种平等是一种主体参与私法关系的机会平等,即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在自由主义与思想自由方面,哈耶克认为自由主义的精神目标在于鼓励思想交流的自由,进而提高人们的认知能力,保障知识进步。注202关于知识产权所蕴含的自由主义,有学者明确指出,“经过恰当构思的知识产权自然权利理论将会为表达自由利益提供重大保障,会成为对表达自由利益提供肯定性保护的一个源泉”。注203
在理性主义方面,西方理论研究经历了古代社会的客观理性到近代社会主观理性的过程,在该演进历程中,理性主义逐步抽象化和主观化。具体而言,西方古代理性,特别是“前苏格拉底时期”的理性,是建立在实践哲学基础上的客观理性。经过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古代的客观理性逐步演变成主观理性,如以经验论和唯理论为代表的绝对理性主义。而以德国古典哲学为代表的相对理性主义或实践理性主义又实现了客观理性。注204在知识产权价值具体维度方面,有学者对正义注205、效率注206、创新注207等进行了界定。
从上述知识产权价值内涵问题的研究现状梳理中可以发现,西方学者对于知识产权价值内涵研究涉及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等价值观与具体价值维度,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为我们构建知识产权价值论提供了较多的基础资源。但也必须要清楚认识到,知识产权价值论的构建必须要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体现出中国特色。因此,在合理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同时,也必须要立足我国研究实际,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价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