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知识产权本体论的基础资源

一、知识产权本体论的认知与影响

知识产权本体论是对知识产权的存在及其本质的认识和概括,包括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本质属性、基本特征,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内部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结构形式、基本功能等。知识产权的用语是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和其他的法学领域一样,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很多争论往往是由概念的歧义引起的,视角的不同往往会导致对同一对象界定上的差异。因此,立足面向实践的立场,坚持普遍联系的方法,运用科学、系统的研究方法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是十分必要的。对于知识产权基本属性的研究,反映了人们对于知识产权本质的充分认识,也是对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更为深刻的认识。知识产权在法律制度建构和制度运行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功能、效用乃至弊端都启发着人们思考:知识产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答案应当在实践中找寻,知识产权的多元化属性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对于知识产权基本特征的描述,在于进一步说明知识产权自身的法律品格,以区别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注29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还表现出区别于其他财产所有权的独特表现方式。围绕知识产品及其权利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围绕构成权利的利益及其相关利益展开法律关系的研讨。注30此外,关于知识产权的体系研究,主要探讨知识产权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知识产权自身制度体系的形成、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发展走向注31和知识产权的立法模式等问题。

知识产权本体论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知识产权本体论当中的基本概念、多元属性、基本特征,以及相应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内容体系等范畴,不仅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的核心范畴,而且也将构成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中的评价对象、理论依托,以及参考基础。具体而言,首先,知识产权本体论中的基本范畴构成了知识产权价值论评价的对象,即知识产权价值中的正义、效率和创新等维度,往往也成为了知识产权本体论基本范畴的评价标尺。其次,以知识产权战略理论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政策理论的源头,是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政策工具属性。因此,知识产权政策的功能从根本上讲还是知识产权自身功能的外在表现。最后,知识产权本体论的基本范畴也是知识产权运行论、制度论研究的参考对象。知识产权本体论的发展和完善,不仅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现代化和体系化发展,而且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多元化和利益分配合理化的有效实现。

知识产权本体论的发达程度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标尺。本体论基本范畴的成熟和稳定,也是知识产权理论成熟和理论体系形成的基础。进而言之,中国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还远没有达到成熟的水平。诚如有学者所言:“许多基本概念,如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基本价值、理念、原则等,都未形成统一的看法,导致内部难以协调,无法进行体系化研究。”因此,在总结知识产权法治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本体论的研究意义重大。注32正如刘春田教授对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现状所描述的那样,“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总体上讲,恰似少年。正因为年轻,才蛰伏着无穷的潜力,蕴藏着无限的生机与希望”。注33当前,中国已经迎来了“创新驱动发展”的伟大时代,这意味着中国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重要机遇期也已经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