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性杀人及其心理特征

(一) 概述

性杀人(sexual homicide)注140或者性谋杀(sexual murder)是指基于性动机而进行的杀人行为。在文献中,也使用其他类似的或者相关的概念。例如,“基于性的谋杀”(sexually based murder)、“性相关杀人”(sexually related homicide)、注141色情谋杀(lust murder)、注142色情杀人与性施虐谋杀(erotophonophilia and sadistic sexual murder)注143等。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罗伯特·雷斯勒(Robert K.Ressler,1988)等人认为,性谋杀应当具有下列六方面的特征:(1)被害人的服装与性有关或者被害人穿很少的服装;(2)暴露了被害人身体的性部分;(3)被害人的身体摆放姿势具有性含义;(4)将异物插入被害人的体腔内;(5)有性交证据,包括口交、肛交或者阴道性交的证据;(6)有替代型性活动(substitute sexual activity)、性兴趣或者性施虐幻想(sadistic fantasy)的证据(例如,残害被害人的生殖器)。注144这些特征实际上更多地是侦查此类案件或者勘察这类案件现场时需要加以注意的特征。

从观察和研究来看,这类杀人犯罪具有下列特征:

(1) 犯罪性质。这类犯罪属于暴力犯罪和杀人犯罪,而不属于普通的性犯罪。

(2) 犯罪动机。这类犯罪是为了满足犯罪人的性动机而实施的,犯罪人之所以进行犯罪,首先是为了满足其性欲,杀人是满足性欲行为的附带后果。在满足性欲的过程中,犯罪人可能为了使被害人保持沉默、屈服、不告发自己而杀人,也有可能在使用暴力、虐待等手段满足性欲和性幻想的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

(3) 人员特征。国外的研究发现,大多数性杀人犯罪人是20多岁或者30多岁的男性;不过,也有女性性谋杀犯(female sexual murderer)案件的记录。性杀人犯罪人的典型特征是,在童年期受到身体虐待和性虐待,有社会隔离现象,学校和家庭适应不良;在成年生活中,可能有犯罪记录和与精神病学机构接触的历史。注145

(4) 行为特征。在进行性杀人犯罪的过程中,犯罪人可能大量使用毒品或者大量饮酒。他们很有可能通过使被害人窒息、对被害人进行刺杀或者身体殴打的方式进行犯罪,但是,不可能使用枪支。少数性杀人犯罪人可能再次进行性杀人犯罪,他们有时候会受到极端型性施虐癖的驱动而犯罪;这类性杀人犯罪也可以归入“系列杀人”犯罪的类型之中,与其有很多相似之处。

(二) 性杀人的类型

人们对性杀人进行了很多类型学方面的研究,提出了不少性杀人分类。凯文·克尔(Kevin J.Kerr,2013)等人认为,以往的性杀人分类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注146

(1) 实用型分类(pragmatic classification)。这是指基于实用目的而对性杀人犯进行的分类。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特工罗伯特·雷斯勒(Robert K.Ressler,1988)等人提出的分类就属于这种类型。

(2) 理论主导型分类(theory-led classification)。这是指根据特定理论的关键特征进行的分类。例如,凯佩尔(R.D.Keppel,1999)等人根据精神动力学的分类学说,对性谋杀犯进行了分类,将其划分为四种类型。

(3) 临床分类(clinical classification)。这是指根据临床描述的特征进行的分类。

(4) 统计分类(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这是指根据多元统计分析进行的分类。

在以往的性杀人分类中,引起广泛影响的一种分类,是由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的特工罗伯特·雷斯勒(Robert K.Ressler)、安·伯吉斯(Ann W.Burgess)和约翰·道格拉斯(John E.Douglas)三人提出的,他们在合著的《性杀人:模式与动机》(1988)注147一书中,区分出两类性谋杀犯(sexual murderer):有组织力性谋杀犯(organized sexual murderer)和无组织力性谋杀犯(disorganized sexual murderer)。这两类性谋杀犯在个人特征和犯罪现场的特征方面,是有区别的(参见表1-10、表1-11)。

表1-10:有组织力性谋杀犯与无组织力性谋杀犯的个人特征差别注148

表1-11:有组织力性谋杀犯与无组织力性谋杀犯在犯罪现场的差别注149

此外,还有一些研究者也提出了有关的分类。例如,澳大利亚的理查德·科克西斯(Richard N.Kocsis,1999)根据犯罪时的行为模式将性谋杀犯(sexual murderer)划分为四种类型:注150

(1) 掠夺型性谋杀犯(predator sexual murderer)。这类性谋杀犯的行为特征是,犯罪行为有高度的计划性;犯罪人为了满足性虐待欲望而进行性虐待行为;犯罪现场的特征表明,这是一种极端暴力型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了习惯性的伤害、虐待等行为,并且往往可以发现这样的证据。

(2) 变态型性谋杀犯(perversion sexual murderer)。这类性谋杀犯的行为特征是,犯罪行为有高度的组织性,进行犯罪的手段具有逻辑连贯性,不过,缺乏计划性与幻想;犯罪现场的特征表明了一种反社会型性变态主题,不过,缺乏深思熟虑;犯罪人为了获得性满足而进行奇怪的性变态行为,但是,这类行为并不一定在被害人活着的时候进行。

(3) 暴怒型性谋杀犯(fury sexual murderer)。这类性谋杀犯的行为特征是,犯罪人的行为表明,他对被害人有很深的仇恨;犯罪行为的动机是释放长期压抑的暴怒,这种暴怒可能是被害人带给犯罪人的,但是,犯罪活动并不必然把愤怒指向特定被害人。暴力犯罪的现场特征会表明对被害人的野蛮、过度和不确定型伤害模式(unfocused wound patterns),但是,极度缺乏深思熟虑和预先考虑。

(4) 强奸型性谋杀犯(rape sexual murderer)。这类性谋杀犯的行为特征是,犯罪人的行为表明,他有意对被害人进行性侵害。谋杀往往是一个意外事故,是由于意外地使用过度武力制服被害人或者是由于犯罪人突然害怕被逮捕而引起的。犯罪人往往对被害人有一定程度的熟悉,特定的被害人以前可能是该犯罪人瞄准的潜在被害人。暴力犯罪现场的特征不明显,较少对被害人进行残忍暴行。

又如,凯佩尔(R.D.Keppel,1999)等人根据精神动力学的分类学说,对性谋杀犯进行了分类,将其划分为四种类型:注151

(1) 权力自信型谋杀犯(power-assertive murderer)。这类谋杀犯事先计划如何强奸被害人,但是,在实际进行杀人犯罪的过程中,缺乏计划性,杀人行为往往是为了确保控制被害人而不断加剧其攻击行为的结果。这类杀人犯的特点是通过性攻击和谋杀来满足其权力需要。

(2) 权力确认型谋杀犯(power-reassurance murderer)。这类谋杀犯事先计划如何强奸被害人,却用无计划的方式杀死了被害人。但是,这类犯罪人犯罪的主要目的不是要维护权力,而是表现其幻想,从被害人那里再次确认其性能力。只有当被害人拒绝向犯罪人的诱惑企图屈服时,他才会因为失败感和恐慌感(sense of failure and panic)而杀人。一旦被害人死亡,这类犯罪人可能会通过探索性的残害尸体的行动表现他的幻想。

(3) 愤怒报复型谋杀犯(anger-retaliatory murderer)。这类谋杀犯事先计划强奸活动,谋杀行为涉及“过度杀人”(over-kill)。对于这类犯罪人而言,谋杀并不是某种幻想系统的结果,而是一种发泄愤怒的行为,是向女性被害人进行象征性的报复;在犯罪之前,犯罪人往往受到了一名权力比他大的妇女的批评。

(4) 愤怒刺激型杀人犯(anger-excitation killer)。这类谋杀犯具有性施虐倾向,其强奸行为和杀人行为都是事先计划好的,是高度专门化的幻想促成的。这类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了长时间的、奇怪的和仪式性的侵害活动,其意图是纵欲享受,而不是杀死被害人。

(三) 性杀人的其他心理特征

人们还从其他方面对性杀人犯罪和性杀人犯的心理进行了探讨。例如,布里顿(R.P.Brittain,1970)曾经研究了施虐型谋杀犯(sadistic murderer),整理了一种能够代表施虐型谋杀犯综合征(sadistic murderer syndrome)的特征清单或者人格调查表。他对施虐型谋杀犯的临床描述,包括下列特征:(1)内向而胆小;(2)自尊心低,但是极度自我中心;(3)有一个过度控制型母亲(over-controlling mother);(4)社会隔离;(5)在性方面古板、保守,缺乏性经验;(6)性越轨(容易发生窥淫癖、恋物癖或者易装癖);(7)用暴力方式追求丰富的幻想生活。布里顿认为,上述特质相互作用,容易使犯罪人与社会隔离。此外,他推测,施虐型杀手(sadistic killer)更容易进行性谋杀犯罪,特别是在其自尊心受到挑战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时,更容易实施性谋杀。注152

安·伯吉斯(Ann W.Burgess,1986)等人研究了36名性谋杀犯的动机因素,发展了一种五阶段动机模式(five-phase motivational model),用来帮助解释影响性谋杀行为的不同因素。这个模式的五个阶段或者五个要素是:注153

(1) 无效社会环境(ineffective social environment)。在这类环境中,缺乏健康的家庭互动,缺乏依恋和积极的社会联系等,这不仅会使儿童形成消极的社会认知,也会使他们对自己、他人和社会情境产生认知歪曲。

(2) 形成事件(formative events)。有三类不同的成分会影响在儿童期和青少年期发生的形成事件:一是创伤(trauma),包括身体创伤和性创伤;二是发展失败(developmental failure),例如,形成了消极社会依恋;三是人际关系崩溃(interpersonal breakdown),例如,父母有吸毒问题或者虐待子女。

(3) 模式化反应(patterned responses)。模式化反应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关键人格特质(critical personality traits),例如,社会隔离、恋物癖、对自体性活动(autoerotic activities)的偏好、攻击;二是认知绘图处理(cognitive mapping processing),例如,白日梦、幻想、噩梦;三是主题(themes),例如,支配、报复、权力与控制、虐待、残害肢体、强奸。

(4) 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actions toward self and others)。儿童、青少年和成年人的行为模式反映了其隐秘的和内部的世界。36名性谋杀犯的行为模式显示,他们的内部世界充满了烦恼、不快乐的想法,特别是想支配他人。谋杀犯童年期的行为包括虐待儿童、缺乏欢乐、攻击、重复型游戏模式、不顾他人;青少年期和成年期的行为包括侵害行为、强奸、非性谋杀(non-sexual murder)、性谋杀。

(5) 反馈过滤器(feedback filter)。这是指个人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做出反应和评价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个人对影响其未来行为的环境做出反应和评价。谋杀犯会将自己的任性行为合理化,会分析自己的行为错误。不过,在对这些失败作出反应时,谋杀犯会在心理上进行校正,以便维持和保护自己内心的幻想世界。通过这种方式,避免来自外部环境的限制。考虑到这些活动,个人的幻想生活会随之升级,特别是唤醒状态会加剧,权力感、支配感和控制感也会增强。性谋杀犯报告说,他们获得了更多的关于如何避免被发现和受惩罚的知识。他们把这些知识融入到他们的自己—他人—社会图式(self-other-society schema)中。总的来说,这种总体评价过程证实了对其行动的评估。因此,它起到反馈过滤器的作用,有助于维持这个动机模型的其他成分。

凯文·克尔(Kevin J.Kerr,2013)等人认为,性杀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分为四类:注154

(1) 愤怒动机(anger motivation)。大量证据表明,愤怒和其他形式的消极感情,是许多性犯罪的重要诱发因素,也是许多性杀人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许多性杀人犯罪人报告说,他们在犯罪之前都体验到强烈的消极感情。研究表明,对于消极感情控制过度或者控制不足,都有可能导致性杀人犯罪。在极端的感情紧张之后产生的感情迸发(catathymia),会导致感情迸发型谋杀(catathymic homicide)。

(2) 性施虐动机(sadistic motivation)。犯罪人的性施虐癖或者施虐型性兴趣(sadistic sexual interest)也有可能引起性杀人行为。犯罪人的性施虐癖可能已经有较长的历史,他们在通过性施虐行为追求性刺激的过程中,性虐待以及支配和控制方面的活动,可能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这类动机驱使下进行的性杀人行为,可能会重复发生。在杀人后,犯罪人的行为恢复正常,他会像以前一样吃饭和睡觉,也可能会喜欢谈论他做了什么。

(3) 越轨性幻想(deviant sexual fantasy)。越轨性幻想是性施虐癖的前期症状,通过这种幻想,犯罪人会认为将要进行的性谋杀行为是安全的、隐秘的和强有力的;这种性幻想可以作为一种应对策略,帮助谋杀犯应对早年生活中遭受过的难以忍受的创伤,应对后来在社会关系和性关系中遇到的困难。事实上,有一些研究表明,一些性犯罪人在压力下更容易进行越轨的幻想。愤怒、孤独、羞辱等消极情感与性犯罪人的越轨幻想的增加有关。除了逃避现实之外,幻想也可能用来计划犯罪行为,选择被害人,刺激性唤起,增加性行为,调整犯罪人的情绪状态,控制遭受威胁的感觉,激发犯罪人的自我夸大和力量感。

(4) 性动机(sexual motivation)。一些性杀人犯罪主要是由性动机引起的,犯罪人之所以杀人就是为了满足性需要。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死亡往往是犯罪人在进行控制其反抗等行为的过程中发生的,是犯罪人不顾一切地满足其性需要的结果。犯罪人往往根据机会和被害人的易受侵害性(例如,发现被害人夜晚独自在光线昏暗的街道上行走)选择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有一定程度的计划性,也会包括一定的幻想,不过,计划性和幻想都不如性施虐型谋杀犯那样明显。从许多方面来看,这类性杀人犯罪人是典型的非杀人型性犯罪人(non-homicidal sexual offender),他们的目标是成年女性。

陈庆泉(Heng Choon Chan)等人在文献评论的基础上,区分了性杀人犯罪人(homicidal sex offender,HSO)与非杀人性犯罪人(nonhomicidal sex offender,NHSO)的不同特点。根据他们的研究,这两类犯罪人的主要区别有9个方面:注155

(1) 性杀人犯罪人在童年期和青少年期似乎有更多的问题。

(2) 性杀人犯罪人被诊断为反社会人格障碍和分裂型人格障碍的情况更多,他们有更多的适应不良人格特质、性施虐癖和性倒错(paraphilia),有恋童癖(pedophilia)的较少。

(3) 性杀人犯罪人在犯罪时往往独自生活,缺乏亲密关系方面的体验,不太可能结婚。

(4) 性杀人犯罪人更有可能有性越轨幻想和性变态的色情兴趣,在进行犯罪之前尤其如此。

(5) 性杀人犯罪人在犯罪时饮酒的情况更常见。

(6) 性杀人犯罪人更不可能根据被害人的吸引力选择被害人。

(7) 性杀人犯罪人更有可能选择独自生活的被害人,并且在犯罪前与被害人没有接触过。

(8) 性杀人犯罪人更有可能进行无法控制的暴力行为,更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多种伤害。

(9) 性杀人犯罪人更有可能肢解其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