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区块链技术与在线纠纷解决

一、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与现状

(一)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

近30年来,电子商务的总量和频次都在迅速增长,一批在线跨境贸易平台或公司崛起,使数以亿计的消费者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获得实惠。随着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高速增长,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也相应增加。为解决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纠纷,保护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应运而生。

ODR是伴随着互联网广泛应用出现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是利用互联网进行争议解决方式的总称。追溯ODR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互联网技术兴起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领域最先做出回应。美国执业律师认识到网络技术蕴含的巨大机遇,开始尝试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ADR服务,这就是ODR的起源。狭义的ODR是法院外或司法外ADR,主要包括在线仲裁(online arbitration)、在线调解(online mediation)和在线和解(online negotiation)等。广义的ODR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法院外ODR,包括在线协商、在线协调、在线仲裁,以及其他在线形式的ADR服务;另一类是法院ODR,包括在线诉讼和在线法院附属ADR服务,是指法院采用在线的形式进行诉讼或调解。ODR继承了传统的ADR理念,是ADR在网络环境中的拓展与延伸。ODR凭借其费用低、周期短、效率高等优势,已经成为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纠纷问题的主要路径之一。

从ADR发展到ODR,争议解决的场景也从电子商务领域扩展到其他领域。(8)但是,争议解决方式仍采用中心化框架。所谓“中心化框架”,是指争议双方都需要指定一个被认可的“第三方”,由第三方对纠纷进行裁决。第三方既可能是政府指定的机构如法庭等,也可能是民间机构,如行业协会、调解机构、双边贸易平台等。中心化争议解决方式的一个重要核心是,争议双方都需要信任中心化的第三方机构,这就要求中心化的第三方机构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专业性、可执行性、公信力等,如图3-3所示。

图3-3 中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ODR的全球发展现状

由于各个国家的网络基础设施、司法框架、法律发展程度等诸多因素发展不平衡,ODR在全球各地的发展程度也不尽相同。

ODR最早起源于美国,一方面是因为美国互联网设施比较发达,另一方面是因为美国有较为完善的ADR制度基础,但美国近些年来提供ODR服务的机构数量却出现下降的趋势。EBAY是北美地区最大的ODR服务提供者,从2003年开始提供ODR服务,每年有超过6000万件电子纠纷需要处理,其中90%的纠纷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解决,10%的纠纷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调解员介入解决。

欧盟曾出台一系列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为了规范ODR程序,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2013年5月21日颁布了《消费者ODR条例》。该条例填补了欧盟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保护程序法上的空白,促进了欧盟内部跨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在欧盟的官方网站上,列出了400余个提供ODR/ADR服务的机构,并按照国家和擅长领域进行了分类。

日本的ODR机构有“越境消费者中心”(CCJ)、“EC network”等,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也提供在线相谈服务。日本的ADR服务相对来说是比较完备的,司法型、行政型、民间型的各类ADR涵盖了社会争议解决的方方面面。但在ODR方面,其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处于在线“口头相谈”阶段。

中国作为电商交易最为频繁的国家,各平台为了处理网络交易中出现的大量纠纷,都相应地建立起自己平台的争端解决机制。淘宝网作为国内较大的网络交易平台之一,是国内ODR制度的先行者,率先于2012年引入大众评审。京东和苏宁易购也紧随其后,设置了京东的交易纠纷专员和苏宁易购的纠纷专员。中国还设置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CIETAC),主要解决网络域名争议等。中国的ODR不仅成为处理电子商务纠纷的主要方式,同时也成为解决线上、线下各类纠纷的重要机制,并逐渐彰显出其作用和价值。

(三)ODR的不足

尽管ODR在电商消费者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ODR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信息可能泄露

ODR的一个特点是对当事人隐私可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但即使对在线纠纷解决的账户进行了加密,同时要求申请人保密,由于网络技术的缺陷、黑客和病毒的存在,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上传的答辩意见、证据等资料也可能被下载、复制、篡改。这些问题对ODR网站的安全性提出了巨大挑战。因此,不仅要从制度层面为ODR网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制定标准,还应从技术底层逻辑上对其加以改造,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执业者资格认证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的ODR网站主要采取行业自治模式,由认证机构制定被大众公认的行为准则,或由行业制定公认的行业准则,由认证机构或行业组织授权使用信赖标志。但这种信赖标志制度容易让消费者对公认准则或各类行业准则产生混淆,且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现实中往往存在争议,降低了使用者对ODR解决纠纷的信任度。此外,如果ODR网站对调解纠纷的仲裁员、调解员或调解程序等基本信息不予公布,则消费者也不会对网站产生完全的信任。

3.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缺乏保障

由于现阶段发起、退出ODR程序不需要特别正式的流程或审批,用户可以非常低的成本发起、参与、退出ODR程序,且不用承担过多的后果,因此ODR程序不仅被滥用,还有可能成为拖延诉讼的工具。

4.扩展性不够

ODR网站的数据库相对孤立,ODR平台的权威程度低、可靠性不高,致使许多跨境电商及其供应链企业的数据缺乏主动对接的积极性,从而使ODR网站数据库成为“数据孤岛”,跨境电商消费者、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及其供应链、仲裁机构、物流企业等相关数据价值均未能被有效挖掘。

5.合同成本高

无论是ADR还是ODR,都存在合同拟定成本高的问题。对于当事双方而言,拟定合同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双方律师需要在拟定合同上花费大量时间以防止任何可能的纠纷,这导致需要完成庞大的工作量。这种工作并没有产生任何的确定性,只是为了防止可能性的发生,但客户必须为此付出代价;而且即使付出这部分成本,协议仍有可能被违反或者未得到充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