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废物处理

铀转化设施正常生产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属低放射性废物。

本节的内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的有关要求。考虑到铀转化设施操作的核素为天然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强度较低,厂址条件有的可能不利废水排放,国外类似设施的废水处理设计中也在采用天然蒸发池,我国亦未明确规定不准设置天然蒸发池,故建议对铀转化设施可否设置天然蒸发池应进一步论证。

5.5.1 铀转化设施的废物分类、储存和处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的有关规定。

5.5.2 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铀转化设施的工艺废气及含有放射性气溶胶及粉尘的局部排风,应经净化处理后排放,排入环境的放射性物质的量不应高于规定的公众所受年有效剂量的限值。

2 铀转化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应经过净化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采用槽式排放。排放前应进行监测,当废水中铀浓度低于规定的管理限值时方可排出。

3 铀转化设施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存放在专用的废物容器中。有回收价值的废物应进行回收或送废物暂存库暂存;无回收价值的废物可根据放射性比活度的大小分别处理或送专用废物埋藏库埋藏。木、纸、棉等天然纤维质及其他可燃固体废物可经焚烧减容或压缩减容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