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50565-2010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主编
- 3243字
- 2022-07-15 11:37:22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功能要求、生产特点、火灾危险性,结合厂址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布置。
4.2.2 一个厂区至少应有2个供消防车进出的出入口。出入口的位置宜分别设在厂区不同的方向,当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2个出入口的间距不宜小于50m。
条文中规定:“一个厂区至少应有2个供消防车进出的出入口。出入口的位置宜分别设在厂区不同的方向”,是为了使消防车顺利进入厂区,当其中的一条道路受阻时,消防车可从另一方向的出入口进入。当受条件限制,厂区仅有一个方向面向厂区外道路,其余各方向都与其他单位贴邻,只能在同一方向开设出入口时,如2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很近,一旦工厂内发生火情,当有多辆消防车驶向厂区时,就容易在厂区门口造成拥堵,影响消防车进入,从而使火灾不能得到及时扑救。因此条文中规定:厂区2个出入口的间距不宜小于50m。
4.2.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为了避免可燃气体随风飘向人员集中场所或散发火花地点而引起爆炸和火灾,故作此规定。
4.2.4 棉、毛、麻纺织厂的原料堆场,化纤浆粕厂的原料堆场,各类纺织工程的废料堆场,煤场等可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含有棚的堆场)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条文中所述各种堆场(含有棚的堆场)指所堆放物品为火灾危险性属丙类(可燃固体)的堆场。规定此类可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含有棚的堆场)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是为了防止火星随风飘入堆场而引起火灾。
4.2.5 厂区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时,可燃液体罐区不宜毗邻布置在高于生产厂房、露天生产装置、主要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公用工程站或行政生活设施的台阶上。当确需毗邻布置在高于上述场所的台阶上时,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和可燃液体流散的措施。
条文中的“行政生活设施”是指工厂内为生产管理及为职工生活服务的设施。如综合办公楼、职工食堂、浴室、倒班宿舍等。
4.2.6 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站、大宗原材料库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
4.2.7 接入35kV以上外部电源的总变电所、配电站应独立设置。
4.2.8 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行及消防操作。厂区绿化树种应适应工厂生产特点,当厂房、仓库、露天装置区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时,附近不宜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植物,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设施的周围不宜种植茂密的连续式绿化带。
纺织工程的绿化设计中,不同的工厂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和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树种和绿化布置形式。如绿化设计合理、树种选择恰当,绿化可以阻挡火灾蔓延,有利于防火。反之则会对防火不利,甚至会因引燃树木而扩大火势。含油脂较多的植物易燃烧,因此不宜种植在甲、乙类露天装置和甲、乙类厂房及仓库附近。茂密的绿化带内如积聚可燃气体、可燃蒸气或可燃粉尘,则易形成火灾隐患,因此在散发上述物质的设施附近不宜种植茂密的连续式绿化带。
4.2.9 可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含有棚的堆场)与厂内、外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 可燃材料堆场(含有棚的堆场)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续表4.2.9
注:1 可燃材料堆场(含有棚的堆场)与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表中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三级时,与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增加30%,当厂外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时,与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增加6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一栏除外;
3 当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应依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类别确定该座建筑物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 当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大于表中规定的最大堆场储量时,宜分设堆场;
5 两个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6 表中防火间距按本规范附录C所规定的起止点计算。
表4.2.9中所列可燃材料为纺织工业生产中常用的材料。一个堆场的总储量既考虑了目前纺织工程的实际情况,也考虑了今后发展的需要。表4.2.9中材料堆场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表注5中两个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目前纺织工业工厂生产的情况并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与本条文中性质相近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作出的规定。
条文中的可燃材料堆场包括露天堆场及有棚的堆场。“有棚的堆场”指有顶的单层设施,棚四周无围护结构,或四周仅设实体栏板或通透栏杆。计算“有棚的堆场”与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如棚有外柱,以柱外侧的结构面为起止点;如无外柱,则以棚外缘的投影线为起止点。当棚的周围设有未到顶外墙时,则按仓库而非按“有棚的堆场”确定防火间距。
4.2.10 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0的规定。
表4.2.10 纺织工业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续表4.2.10
注:1 表中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公用工程站、行政生活建筑均指单层或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之间或高层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增加3m;
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 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 m。两座丁、戊类生产厂房,当符合以下各项条件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为:甲、乙类生产厂房之间不应小于6 m;丙、丁、戊类生产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4 当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应依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类别确定该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5 丙类泵或泵房,防火间距可按本表中甲、乙类泵或泵房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25%,但不应小于8 m。丙类闪点大于120℃可燃液体储罐与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中丙类(闪点60℃~120℃)固定顶罐减少25%,但不应小于8m;
6 表中“V”为储罐公称容积;
7罐区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可减少50%;
8 当纺织工程中甲、乙类可燃液体罐区的储量大于表中数字时,与相邻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
9 除甲类仓库外,其余类别的仓库包含在辅助生产建筑中。甲类仓库中的储存物品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内甲类1、2、5、6项;
10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 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11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12 表中防火间距按本规范附录C所规定的起止点计算。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如辐射热、风向、风速、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相邻厂房或仓库内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相邻建筑的高度、室内消防设施情况、消防能力及水平、扑救火灾的难易程度等。本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了防止热辐射作用造成的火灾蔓延,满足扑救火灾时消防车工作回转半径、消防人员操作的需要,以及节约用地的原则。
从表4.2.10中可以看出:火灾危险性不同的厂房、仓库及其他设施,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各不相同。当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应按表4.2.10注4的规定,依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类别确定该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4.2.10中对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仅规定了储罐与相邻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储罐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执行。
表4.2.10中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纺织工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规定作出的。当上述两本规范的规定不相同时,是根据以往纺织工程设计经验与生产实践情况加以确定的。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