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定位的心理层面解析
定位即给进入讯问室的嫌疑人进行定位、评定或者帮助嫌疑人确立犯罪行为的标准,通常是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暴露的程度作为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有三个等级即犯罪事实没有暴露、犯罪事实部分暴露、犯罪事实全部暴露。通常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并不知道自己犯罪行为暴露的程度,为了最大限度地进行自我保护,给自己的对抗行为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撑,总是要千方百计地了解审讯人员掌握犯罪证据情况,犯罪事实是否暴露以及暴露的程度,以此来选择自己的对策进行抗审。因为嫌疑人在讯问室里的抗审行为不是盲目地对抗,他要为自己选择正确的对抗层面和平台,如果犯罪事实已经全部暴露,那么嫌疑人选择的对抗平台和层面,就是建立在犯罪事实已经暴露的条件基础上来选择自己的应对方法;如果犯罪事实还只是部分暴露没有全部暴露,那么嫌疑人对抗条件的选择就是以部分暴露的情况来确定自己的对抗方法;如果犯罪事实还没有暴露,那么嫌疑人就会以没有暴露的情况选择自己的对抗行为。定位与层面的建立是讯问活动的重要环节,在三个层面的条件下,嫌疑人如果自我选择定位在“犯罪事实没有暴露”的层面上,犯罪嫌疑人将会采取最坚定的对抗行为,来迎接讯问人员的审讯;如果自我选择定位在“犯罪事实只是部分暴露”的层面上,犯罪嫌疑人将会采取相对弱一些的对抗行为,来迎接讯问人员的审讯;如果自我选择定位在“犯罪事实已经全部暴露”的层面上,犯罪嫌疑人将会选择改变对抗行为,从直接的对抗进行趋利避害的选择,以此从讯问人员那里获取最大的利益和保护。
嫌疑人的自我定位与对抗层面的选择,主要来自讯问人员的信息反馈,犯罪事实暴露的程度,就是嫌疑人对抗层面的选择依据,因此讯问人员给嫌疑人提供的信息,决定了嫌疑人的层面选择,讯问人员提供什么样的层面信息,嫌疑人就会作出什么样的层面选择,所以讯问人员在讯问的第一步提供给嫌疑人的层面信息尤为重要,甚至决定了讯问活动的成败。
关于定位“层面”转换包括:讯问前的定位“层面”转换准备、初始阶段定位“层面”转换的任务及讯问方法。
一、讯问前的定位“层面”转换准备
讯问前定位“层面”转换,把握“层面”储备“能量”是转换的基础。讯问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在与犯罪分子你死我活的斗争,是一场攻心斗智的较量,也是一场复杂的心理战。作为讯问的主体,拿什么来进行这场针锋相对的心理较量?保证在该较量中获胜,这就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都不会轻易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要使犯罪嫌疑人能够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讯问人员必须具备超越嫌疑人对抗的“能量”,把犯罪嫌疑人对抗层面转换到相反的方向,才能够在这场针锋相对的心理较量中胜出。讯问人员在讯问活动中的能量储备是讯问活动的必然要求。这种能量的储备包括:转换前的基本条件的准备;拥有与犯罪相关的信息量的心理储备;攻击性和主动性的行为储备;犯罪目标紧追深挖的侦查意识的动力储备;坚强意志和应变能力的保障储备。
转换前的基本条件的准备,审讯和打仗一样要打有准备之仗,无准备地匆忙上阵,必然是胜少败多。审讯的全部活动是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进行的,这不仅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同时也是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智慧和业务素质的较量,是一场复杂而且尖锐的斗争。多年来审讯的特点告诉我们审讯不容许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否则就可能吃败仗,就可能导致应该成功的案件中途夭折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因此,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是完成审讯任务的重要条件。
(一)审讯力量的配备
侦查部门在确定犯罪嫌疑人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实际上也是侦查活动的继续,是侦查活动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审讯力量的配备上,应当安排有丰富经验的审讯人员主持审讯。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两名审讯人员其中一人担任主审,另一人担任记录,要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审、记双方的默契配合是审讯成功的重要条件。有的案件就是因为主审与书记员不能很好地配合,让被审讯的犯罪嫌疑人摸了底,导致审讯的失败。
例如,有的书记员因为基本功差,进了审讯室不知道记录什么,经常打断审讯人员的讯问,问这句话该不该记,那句话该不该记,这不仅打乱了审讯人员的思路,而且还暴露了我们的审讯意图。有的书记员在审讯过程中还乱插话表现自己,从而干扰审讯活动的正常进行。更有甚者,将该记的没有记,不该记的乱记,结果是审讯记录废话连篇,必须返工再来,岂知有的信息瞬间即过,是不可能失而复得的。有的书记员不甘当助手,认为自己不比担任主审的人员差,为什么让我当书记员来记录?这种情绪带进审讯室,就会成为一种干扰审讯的阻力,影响审讯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审讯前人员的组织和配备,必须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组成战斗团体。在全部的审讯活动中应当尽量保持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的情况最好不要更换审讯人员,因为更换审讯人员容易引起被审讯人的心理变化,如果在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供述的情况下更换审讯人员,容易强化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犯罪嫌疑人会认为:“你们这俩人审不了我,只有换人来审,不管是谁来我都是不会交代的。”而在我们的侦查实践中,常常确实是因为久攻不下才更换审讯人员。如果必须更换审讯人员,最好不要同时更换两个人,应该逐步地更换,以利于对案件情况的熟悉,也便于犯罪嫌疑人的情绪稳定。
审讯活动不仅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应当回避的也要坚决回避,除此之外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该回避的,如果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产生不利影响的也应当回避。这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是生活在真空里,作为审讯人员也是普通人,也有一定的生活范围,也有自己的亲朋好友,有的同志能够坚持原则自动申请回避,可是有的人就不一定能做到这一点。他认为谁没有熟人熟事,见熟人就回避那么案件还办不办了?这话说起来似乎有道理,但是,它在实践中所造成的损失是难以挽回的。例如,我们在对一起久攻不下的案件进行总结时发现审讯人员中间有一位同志与被审讯的犯罪嫌疑人是普通的认识关系,但在此之前,这位审讯人员还得到过被审讯的犯罪嫌疑人舅舅的帮助。由此,使得犯罪嫌疑人产生了一种优势心理,一直坚持抗拒了几个月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就连自己经手签字领取的现金,都是一问三不知,使审讯工作无法进行下去,导致案件的侦查陷入了困境。
(二)全面研究熟悉案情
实际上审讯前的准备过程就是审讯人员对案件材料研究和熟悉的过程。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目的是使自己明白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该怎样去干。我们通过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就能清楚知道案件本身的现状,已经获得了哪些材料,还需要哪些材料,存在哪些问题,需要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解决。明确审讯的任务和方向,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方法在于:通过案件本身的性质确定案件的特点;通过已经掌握的现有材料来确定侦查讯问的方向;通过现有的材料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确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通过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内在联系,提前把握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掌握主动权。具体而言:
1.通过案件本身的性质确定案件的特点
刑事案件的侦查特点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先有危害社会案件事实的出现,再去寻找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也就是说先有事而后找人。例如,在某一凶杀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寻找谁是杀害少女的凶手,便成为该案件的侦查重点。当某一目击者确认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只有A某到过凶杀现场,于是A某便成了犯罪嫌疑人。那么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确定在某一凶杀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与犯罪嫌疑人A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审讯活动也就会围绕这一目的而展开。当目标被确定以后,就需要制定审讯方法。在通常情况下审讯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采用联系和否定的方法,联系的方法需要查明现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现场的遗留物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目击者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否定的方法需要查明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行为;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时间;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到过杀人的现场;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动机;等等。
另一类是先发现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去寻找其犯罪事实。例如,某一国家工作人员挥金如土,与自己的正常收入严重不符,并且银行还有巨额来源不明的存款,经群众举报该国家工作人员曾多次索取他人的贿赂。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犯有贪污贿赂罪,他的巨额财产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当该国家工作人员成为我们的讯问对象时,钱的来源、去向、数量、性质就是我们侦查讯问的目标。
2.通过已经掌握的材料来确定侦查讯问的方向
通过上述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来看,无论是先有案件再找犯罪的行为人,还是先有犯罪嫌疑人然后再确定案件的性质,都会留下或多或少的犯罪材料和犯罪线索,这是侦查讯问的基础。当审讯人员拿到这些材料以后,不要急于与犯罪嫌疑人接触,要对所取得的材料认真地进行研究,制定审讯方案,确定侦查讯问的方向。通常对材料的研究是研究它的来源,也就是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材料的内在联系,材料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对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找出案件的侦查重点后,就要根据该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体系的证明特点,考虑还需要取得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如何提取。也就是说,在该案件中如何通过审讯来向犯罪嫌疑人要证据。
审讯犯罪嫌疑人最初依据的是现有的已经掌握的材料,这些材料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犯罪事实有联系的材料,另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个人的材料。确定侦查讯问的目标的重点,依据的是与犯罪事实有联系的材料,而确定侦查讯问的方法的重点,依据的是犯罪嫌疑人个人的材料和该犯罪嫌疑人与客观犯罪事实的内在联系。因而,要熟悉案件本身的材料,对照案件的事实看证据材料与其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来源是否合法,哪些证据在讯问中能够使用,哪些证据不能使用,还要进一步弄清什么问题。与此同时,还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熟悉,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绰号、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关系、生活经历、思想品质、家庭情况、性格特征、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有无前科、是惯犯还是偶犯、对方是否掌握我们的情况,对方犯罪以后的心理状态,等等。对上述情况了解得越多,为我们利用的条件就越多,成功的系数就越大。
3.通过现有材料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确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
当我们的办案人员拿到案件材料以后,判断如何通过现有的材料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审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过程。对于不同的案件性质和特点所采取的方法也是不相同的。但是仍然有其规则可循。讯问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为: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小后大,先外后内,先明后暗,先弱后强。这里所说的“先易后难”是指把某些与案件有密切关系的事件,能够比较容易被犯罪嫌疑人认可的事实,作为我们首先解决的问题,然后逐步深入解决不容易被犯罪嫌疑人承认的犯罪事实。“先近后远”是指先解决时间和距离比较近的犯罪事实,“时间近”的犯罪事实,因有较强的记忆痕迹还不至于在短期内忘记,距离是指难、易的程度(特指),某一事件的距离比较远,指的就是该事件难度大不容易掌握。例如,某犯罪嫌疑人不仅参与了高科技犯罪,同时还参与了普通刑事犯罪,从这两起犯罪侦查的难易程度来看,普通刑事犯罪比较容易掌握,而高科技犯罪带有特殊的专业技术,有比较高的科技含量,不容易被掌握。所以对这类犯罪嫌疑人审讯时,从先后的选择上应当先从普通刑事犯罪开始,待自己对专业技术比较强的那部分犯罪事实掌握之后再进行讯问。“先小后大”是指先从比较小的犯罪事实入手,把重大的犯罪事实作为最后的主攻重点,如果我们开始就把重大的犯罪事实作为攻击的目标,势必会影响对小的犯罪事实的侦查。“先外后内”是指先从案件的外部联系入手,逐步深入挖掘案件的内在联系,也可以先从案件的现象入手,逐步深入案件的本质。“先明后暗”是指先选择比较公开暴露的犯罪事实或者情节,然后再设法接触那些比较隐蔽的犯罪事实。人们常说审讯要找薄弱环节作为突破口,“先弱后强”就是要先选择犯罪嫌疑人防御体系比较弱的环节作为首先攻击的目标。我们在审讯的过程中所说的环节、事件、对象,都是与案件的事实有密切关系的,能够引起案件事实连锁反应的,并且能够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整个防御体系。如果只是无关紧要的环节、事件、对象,那么尽管它有薄弱的属性和容易被攻击的特点,最终还是动摇不了犯罪嫌疑人的整个防御体系。
4.通过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内在联系,提前把握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以掌握主动权
审讯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给犯罪嫌疑人留有退路。如何提前堵住犯罪嫌疑人的退路,是我们掌握主动权的基础。我们在对每一个目标进行攻击之前,必须研究和掌握犯罪嫌疑人可能选择的退路,才能有效地防止我们从前门攻,犯罪嫌疑人从后门跑的结果。如何在审讯之前找出犯罪嫌疑人的退路?
首先,根据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内在的逻辑关系来寻找。例如,盗窃犯罪的案件,案发后从犯罪嫌疑人的身上搜查出了大量的现金,在通常情况下,审讯大多选择赃款和赃物的来源作为审讯的突破口,因为赃款和赃物的来源是非正常的,是由犯罪分子采取不法手段而获取的,所以犯罪嫌疑人会否定非法的来源。当审讯人员追查赃款和赃物的来源时,犯罪嫌疑人就会选择合法获取的方法作为退路。他就会告诉你这些钱是父母给的,或者是找朋友借的,或者是自己做生意赚的。提前掌握了他们的退路做到心中有数,就能提前设法堵住其退路。
其次,根据人的一般思维特点寻找犯罪嫌疑人的退路。通常采取位置置换的方法,讯问自己处在犯罪嫌疑人这个角度会选择什么方法作为退路。通常犯罪嫌疑人发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时,大多采取直接否定的方法有:“不是我”“没有”“我不知道”“我没干”,等等。审讯人员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在审讯的对策上为了不让对方直接说出“不”字,通常采取“跨越前提”的方法,先设定犯罪事实存在来堵其退路。
最后,犯罪嫌疑人的退路通常会选择审讯人员的薄弱环节,因此审讯人员在审讯之前就要注意掌握薄弱环节在什么地方,如何隐蔽薄弱环节。例如,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和作案以后,没有被任何人发现,也就是说现场没有目击证人。案件缺乏证人是我们侦查讯问的薄弱环节,犯罪嫌疑人就会据此认为:自己在作案时反正没有人看见,司法机关只是怀疑,没有证人证明,我就是不承认。那么审讯人员就要设法把自己的薄弱环节隐蔽起来。通常是采用跨越薄弱环节的方法:现场虽然没有目击者,但是有犯罪嫌疑人的遗留物,跨过人证把物证作为主攻方向。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无法利用我们的薄弱环节。
二、初始阶段定位“层面”转换的任务和讯问方法
审讯过程中初始阶段也可以称为试探摸底阶段,试探摸底阶段不仅是审讯过程的初始阶段,也是首次接触犯罪嫌疑人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审讯人员的首要任务是:选择接近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初步信任,逐步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底细,向犯罪嫌疑人推销一个观念,即让犯罪嫌疑人感觉到自己有罪,并且犯罪事实已经被审讯人员掌握,使其对抗层面降低到被削弱的顺应层面。
如何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底细?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底细是审讯过程“初始阶段”的首要任务。经常有人把它称为试探摸底阶段,它是每一起成功的审讯案件必须经历的阶段。它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与审讯人员都处在相互摸底的阶段,不仅审讯人员要知道对方的底细,而且犯罪嫌疑人也要知道审讯人员的底细。审讯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是为了制伏犯罪嫌疑人取得审讯的成功。而犯罪嫌疑人了解审讯人员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而在此阶段双方的表现都非常警惕、注意力非常集中,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对方来掌握审讯初始阶段的主动权。犯罪嫌疑人摸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了解审讯人员到底知道犯罪嫌疑人多少犯罪事实,掌握了哪些证据,还有哪些证据没有被掌握。而审讯人员所要知道的内容就是犯罪嫌疑人到底干了哪些事,犯了哪些罪行,如何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特点,让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要知道犯罪嫌疑人到底犯了哪些罪行,除我们已经掌握的线索外,还要依靠犯罪嫌疑人自己来提供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可见对犯罪嫌疑人的充分了解才是审讯取得成功的基础。在审讯的初始阶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底细:
(一)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定式心理”
犯罪嫌疑人接受审讯时,打算用什么方法来接受审讯的心理准备,在审讯中称为定式心理。这种心理准备带有相对的稳定性,也带有很大的普遍性。犯罪嫌疑人几乎都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心理状态来接受审讯,这种相对稳定的心理状态,贯穿于审讯的全过程,在审讯试探摸底阶段和对抗相持阶段表现得较为明显。审讯中这两个阶段的任务实质上也是转化犯罪嫌疑人的定式心理。犯罪嫌疑人在这个阶段的攻守程度也取决于定式心理稳定的程度。
定式心理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相对稳定的心理准备,并不是短期内形成的。根据犯罪的特点,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就已经存在反侦查的心理准备,这种心理状态的稳定程度取决于存储的时间,存储的时间越久越不易改变,因为这种心理定式会反复在自己的大脑中进行思维循环而被加固。犯罪嫌疑人的定式心理程度还依赖于产生这种定式的根据,那些依据多种事实而形成的定式或与多种需要联系的定式稳定程度较高。假如某种定式只依赖于某一环节或事实,那么只要否定了这一环节和事实,就可以改变这种思维定式。但如果其定式心理所依赖的环节和事实很多,其定式心理就不容易改变。例如,受贿人一旦收取了钱物以后,其心理状态立即会因日后有多大暴露的可能性而发生微妙变化:首先,没有第三者目击,行贿人因感谢不会揭发;其次,可以借口朋友交往的礼尚往来;最后,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等。只要自己不说,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这一系列的环节和根源稳固了受贿人的定式心理。这种定式心理是否承受过其他外力的攻击,是否有免疫性?如果犯罪嫌疑人仅就此案的犯罪事实没有受到过其他人或单位的讯问,那将是脆弱的,是容易被改变的。反之,如果受到讯问,就会增强抵抗力和免疫性,从而变得更加巩固不易改变。可见犯罪嫌疑人的定式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抗拒审讯重要的心理基础,必须首先弄清楚。审讯过程中的摸底,就是要摸清犯罪嫌疑人带进审讯室的基本心理状态——定式心理。如何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定式心理?通常采用“定位刺激法”。
“定位刺激法”是采取给犯罪嫌疑人设定某一前提,然后观察其反应,根据其反应从中发现并找出犯罪嫌疑人定式心理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使用是在问完了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以后,在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很平和地告知犯罪嫌疑人:“你已经构成犯罪了!”然后观察犯罪嫌疑人对这句话的反应。通常会出现两种趋向:一种是没有明显的反应,既不辩解也不回答,表现出沉默无语的默认状态。这种情况大都是“畏罪心理”的反应。他们知道自己的罪行重大,心理基础是怕受到惩罚,心理表现是走一步看一步,根据情况的发展而定。另一种则比较强烈:“我不承认我有罪,我有什么罪?你们说我有罪你拿出证据来!”或者用其他的理由来进行辩解,这种心理表现是“侥幸心理”的反映——我自己知道事情是我干的,但是你们找不到证据,我就是不承认,千万不能承认。这两种定式心理告诉我们审讯的方法必须依据对方基本的心理特征。针对“畏罪心理”,审讯人员应当多给他们求生的希望,把他们往求生的路上领,常常摆出“利”“弊”关系让对方选择,尽最大的努力使对方形成一种观念:“说实话对自己有利。”而针对“侥幸心理”,则要改变方法。无论是采用“逻辑的方法”“以证取证的方法”还是“牵连追根的方法”,最终要使对手形成一种观念:“事情他们已经都知道了,抗拒已经失去意义。”在一般的情况下,只要能够把握这两种定式心理的特点,就能够把握审讯的大方向,不至于走弯路。
(二)摸清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是什么
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对审讯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犯罪嫌疑人人格基调越高越容易接受审讯人员的“暗示”。笔者在这里所说的“暗示”,不是带有诱供性质的暗示,而采用的是一种“心理影响”的方法,引导犯罪嫌疑人放弃抗拒,走供述认罪的路。研究犯罪嫌疑人人格基调的目的,是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事实面前供述认罪的程度。人格基调低的人,低到一定的程度,就会被称为“无赖”,在客观事实面前还会抵赖不认账,其供述认罪的顺应性比较差。与此相反,人格基调比较高的人,在客观事实面前供述认罪的顺应性比较强,容易接受审讯人员的暗示,笔者认为这是供述认罪的基础。也就是说,人格基调高供述认罪的基础就好,相反就差。对人格基调比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首先的任务是调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基调,把犯罪嫌疑人的低人格基调拔高。当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或者面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时,由于这种外来的信息刺激,产生了被歪曲的人格基调。例如,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仅仅干了一件小事,你们司法机关就小题大做,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思想意识,心灵深处被社会否定的逆反对抗的心理记忆被激活,有认识他的人就可能说:“这个人过去不是这样的,怎么现在会变成这样子呢?”这里可以证明人的人格基调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外部信息的刺激而发生变化。既然能向社会否定的逆反对抗的方面发展,同时也可以向社会肯定的顺应服从的方面发展。因此,在初审阶段,审讯人员不仅要设法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还要通过人为的刺激拔高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基调,改变犯罪嫌疑人逆反对抗的心理。
如何在初审阶段寻找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用观察的方法,也就是前面所说的审讯人员的“眼睛”,用我们自己的眼睛去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点。犯罪嫌疑人为了不让审讯人员更多地了解自己,总是要千方百计地掩盖自己,伪装自己的心态。但是他的下意识反应和细微的人体动作会告诉我们他的心理活动情况。例如,手的动作、脚部的动作、面部表情的变化、眼神的变化,这些都能比较明确地表现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情况。这些人的重要特点是“自私”“唯利是图”,只要我们仔细地去观察,就会不难发现。
用耳朵去听、用心去感受。语言是心理的表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特点总是要通过自己的语言表述出来的,审讯人员用自己的耳朵细心地去听,就会有所收获。例如,那些语言粗鲁刻薄、格调低下的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比较高的人格品质。他们在语言的表述上总是表现出对他人的不满,对他人的言行要求极为刻薄,甚至指责讯问人员的不是,表现得蛮不讲理。而对自己从不认为有“错”,甚至对自己的犯罪也认为是别人造成的,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对待自己宽容、对待他人刻薄,是他们人格品质表现的特点。
另外,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还表现在“对抗的持久性”。审讯人员为了转变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通过教育谈道理,有的人抗拒心理转变得比较快,而有的人抗拒心理转变得比较慢。这是因为有的人“明事理”,知道什么是错、什么是对,什么是应该干的、什么是不应该干的,一旦发现审讯人员说的话有道理,其抗拒的程度就会立刻减弱,逐步消失。而有的人“不明事理”,属于低品质的人,不知道什么是错、什么是对,什么是应该干的、什么是不应该干的,他有自己的行为标准,尽管审讯人员的话说得在情在理,他也听不进去。所以这种类型的人抗拒心理转变得比较慢,需要的时间比较长,有一定的持久性。同时有的犯罪嫌疑人善于隐蔽自己,抗拒心理的转变不容易被发现,因此我们在寻找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时,不仅要用眼睛去观察,还要用心去感受。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较量的审讯过程实际上也是与犯罪嫌疑人心理交流的过程。很多时候,对对方的心理感知,不是依靠对方的语言表述,而是依靠自己的心理感觉来感知对方的心理特点。例如,不会说话的“眼睛”,眼神的交流能够表现心态,眼神的敌意就是对抗的心态表现,眼睛对视的时间长短也是心理表现的一个方面,对方眼睛对视的时间比较长,超过正常无言交流眼睛对视的时间,就表现出了一定的攻击性。前面我们介绍了四目对视的特点,当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初次接触四目对视时,谁的眼睛先避开对方谁多半是弱者。这里主要说明的就是眼神的攻击性。既然眼神具有攻击性,抗拒心理就难以被消除。
犯罪嫌疑人的防卫底线的设置,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有很大的联系。防卫底线是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审讯所设置的“屏障”位置。例如,报复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明明与被害人认识,而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坚持自己不认识被害人。他的防卫底线就比较靠前。当客观事实证明他不但与被害人认识,而且与被害人有刻骨的仇恨,犯罪嫌疑人还仍然坚持自己不认识被害人。这里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基调极其低下,实属无赖。或者犯罪嫌疑人既承认与被害人认识,又承认与被害人有仇恨,但是否认自己是杀人凶手。这里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的防卫底线比较靠后。因为犯罪嫌疑人知道认识被害人并且有仇恨,这是明摆的事情是不可否定的,所以他就自动地放弃。与前面的犯罪嫌疑人相比,后者的人格基调就比较高。
心理学家认为对人格的研究,仅仅是对人格差异的研究,除鉴别人格差异外,不评定人格的高低。审讯心理学把人格的特征用高低的方法来予以评价,目的是便于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特点的掌握。在审讯心理学中人格差异的重要特点是: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事实面前能不能承认。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能在客观事实面前认罪,少数的犯罪嫌疑人面对客观事实耍无赖拒不认罪。他们的这种差异显然是与犯罪嫌疑人的世界观和品行、品格有关,而世界观、人的品行、品格又是人格的具体表现。用人格差异来说明犯罪嫌疑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特征,解决的仅仅是认识的现象不是认识的实质。所以,为了在审讯活动中更进一步地说明犯罪嫌疑人面对客观事实表现不同的实质问题,首先设定基本特征即基调,用高低来评价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差异,才能准确地反映出人格差异的实质。因而,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事实面前能够承认客观事实,其人格表现属于正常的标准。当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还仍然否认,其人格表现是低人格基调。低人格基调的人不能在审讯活动中与审讯人员产生正常的沟通,审讯活动需要犯罪嫌疑人具备最基本的“人格”才能满足其条件,因而需要人为地拔高其人格基调才能展开审讯活动。
如何在初审阶段拔高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基调?其方法通常采用称赞、评定、心理同情和展望前途的方法,即直接赞美法。人大多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爱听赞美、赞扬、好听的话,实际上这是人们的心理需求,外来的赞美顺应了这个心理需求,出现积极的情绪。为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情感的影响,应该充分利用这一心理特点,便能取得很好的效果。首先,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闪光点”加以肯定。将其参加工作直到案发为国家和社会做过一些有益的事提取出来加以肯定、赞扬,使得犯罪嫌疑人感觉到社会还没有忘记他曾经做过的贡献,由此而产生情感上的共鸣。如有一位市长涉嫌犯罪,在审讯他的时候,对抗心理极强。他仰坐在椅子上,面向天花板闭目养神。这时他很难听进去别人的劝导,审讯人员先不谈案件的实质,而是对他过去的工作做充分的肯定:“你为社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你曾经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对城市的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个城市的老百姓是不会忘记你的,还希望你能回去参加这座城市的经济建设。”此后的这位市长不仅改变了自己的坐姿,而且满脸带着感激之情说:“谢谢你。”这短短的几句话取得了双方情感上的沟通。其次,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品的评价,把高尚的品格往犯罪嫌疑人的身上粘。如“你性格直爽,敢作敢为,为人讲义气,重感情,办事情实事求是,不搞虚假的一套,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敢于承担责任,为人处世光明磊落,办事公正、客观、全面,到任何时候都是一条好汉”。把这种品德粘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他是不会往下脱的。同时对方还会千方百计地维护被强加的形象,并按照这种形象去做出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在对“人品”评价时收集典型事迹进行评价效果最好。
从情感影响的心理机制来看,心理科学证明,情感的实质是人对客观对象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作出的一种心理反应。这种反应,是对象与主体之间某种关系的反应,表现为对待客观对象的一种态度。而这种态度又是与人的活动、需求、利害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由动机所推动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寻求动机的满足。行为能否使个体的动机获得满足自然就会伴随产生不同的情绪。满足了则快乐,不满足则痛苦、沮丧。对象与主体的需求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情感,不同的情感又驱使主体采取不同的活动,以符合主体的要求和需要。从而导致了两种效应——顺应和逆反,顺应常常表现为信任和接受,逆反则常常表现为对抗和不满。可见情感对行为既有促进作用,也有干扰和阻碍作用。在讯问活动中,讯问人员所设置的情感符合和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需求和某种满足,审讯人员便会获得信任,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就会被克服,换出一种新的情绪和新的观点,把审讯人员看作可以亲近的人,并相信其讲话的真实性,容易把审讯人员的要求转化为自己内心的动力和必然的趋向,达到供述犯罪的目的。相反,审讯人员的情绪和情感对犯罪嫌疑人的需求发生干扰作用时,逆反心理便会出现,消极情绪便会对供述动机起到妨碍作用。因此,在讯问中,审讯人员应时刻注意把握住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方向,防止犯罪嫌疑人逆反心理的产生,消除已经出现的逆反心理。在审讯的方法上,应该体现或运用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情感,使其顺着审讯人员的意图发展下去。
从情感的来源来看,情感不是自发的,而是由刺激引起的心理反应,是人对客观对象是否符合自己需要而作出的心理反应。这种引起情感变化的刺激,有外在的,也有内在的,有时是具体可见的,有时是隐而不显的。就外在刺激而言,生活中的任何人、事、物的变化都会影响人的情感。如一部好的电影能催人泪下,演员在屏幕里流泪,观众在台下陪着流泪,看到悲伤处,有的观众还能痛哭流涕,这就是外部情感刺激的作用。审讯中,讯问人员的言行都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情感和情绪,讯问人员不同的言行,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不同的情感和情绪。如讯问人员在审讯时,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表现为理解,并帮助其认识自己的罪行,修正自己的罪行,其语言平和,态度真诚,犯罪嫌疑人所表现出来的情感和情绪反应,应该是包含感激和信任的。相反,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语言生硬,态度严厉,犯罪嫌疑人会出现消极的情感,产生逆反的情绪。这种情感和情绪的出现,是外在刺激直接引起的。至于情感和情绪的内在刺激则是心理上的,如记忆、联想、想象等心理活动。如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听到高墙外学生的琅琅读书声,便会自然想到自己的孩子和家庭,泪流满面,悔恨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