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这次修订《条例》,对2004年《条例》的框架和体例总体上保持不变,在此基础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紧密结合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实际,做适当的修改。将2004年《条例》的5章38条,修改为5章52条,增加了14个条文;将2004年《条例》第二章“党员权利”修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不仅明示党员有哪些权利,而且重点规定党员应当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将2004年《条例》第四章“责任追究”修改为“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实现了权责对等,贯彻了权责一致原则,落实了“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修订后的《条例》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一)第一章总则构成条例的第一板块

新《条例》第一章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列了5个条文,即从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立规目的、指导思想、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等内容。这是学习和贯彻执行新《条例》的重中之重,因为总则是新《条例》基本精神的总体概括,是贯穿于新《条例》各章的总体要求,其他各章内容都是在总则指导下作出的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了新《条例》的立规目的;第二条规定了新《条例》的指导思想;第三条规定了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第四条新增规定保障党员权利的主体是党组织,规定党组织应当将党员权利保障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严格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在此基础上,要求党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利。第五条重申党章关于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的规定及其总体要求。

(二)第二章至第四章作为条例的主体部分构成第二板块

新《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构成了第二板块,是主体部分,列了44条,即从第六条至第四十九条,分别对党员权利的行使、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党组织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

第二章用14个条文对党员权利作出知情权、参加讨论权、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等明确表述和归类,重点规定党员应当怎样行使权利。

第三章用20个条文集中规定党员权利保障措施,把党务公开作为保障党员权利措施的逻辑起点,把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作为保障党员参与权和批评权的必要措施。要求党组织要紧扣新时代党建工作特点和党员权利保障要求,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特别是为适应和衔接国家监察法,新《条例》增加了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惯例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还对党员被停止党籍情况下党员权利相应停止作出了新规定,实现了党员权利保障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有机衔接;在规定党组织广泛搜集和听取党员意见建议的方式方法中吸收了巡视巡察制度创新成果;新增加规定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各项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支持和鼓励党员发扬斗争精神;新增加规定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针对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条例》增加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还新增加党组织应当做好党内关怀帮扶工作的规定等。

第四章用10个条文对党组织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从这一章的标题变化中,已经传递出清晰的信号和明确的理念,即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究的制度安排,作为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凸显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监督保障党内法规的本质属性。这一章中用5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办公厅(室)和组织部等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干部五类主体应当承担的保障党员权利职责任务,为准确地进行责任追究划清了职责任务范围和边界;以不完全列举方式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的具体作出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行为也作出具体规定,不仅明示了保障党员权利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也告知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的严重后果,为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提供了明确依据。然后,用3个条文分别对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的责任追究形式和办法作出规定,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人形成震慑,完善了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第五章附则构成条例的第三板块

新《条例》第五章附则构成了第三板块,列了3个条文,即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授权制定相关规定、解释机关及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