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履行监护抚养义务

——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家庭保护篇

2012年12月8日北京时间凌晨,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中国作家莫言在瑞典学院发表文学演讲,主题为“讲故事的人”。莫言在演讲中首先深情地回忆自己的母亲。他说:

我是我母亲最小的孩子。

我记忆中最早的一件事,是提着家里唯一的一把热水壶去公共食堂打开水。因为饥饿无力,失手将热水瓶打碎,我吓得要命,钻进草垛,一天没敢出来。傍晚的时候我听到母亲呼唤我的乳名,我从草垛里钻出来,以为会受到打骂,但母亲没有打我也没有骂我,只是抚摸着我的头,口中发出长长的叹息。

我记忆中最痛苦的一件事,就是跟着母亲去集体的地里拣麦穗,看守麦田的人来了,拣麦穗的人纷纷逃跑,我母亲是小脚,跑不快,被捉住,那个身材高大的看守人扇了她一耳光,她摇晃着身体跌倒在地,看守人没收了我们拣到的麦穗,吹着口哨扬长而去。我母亲嘴角流血,坐在地上,脸上那种绝望的神情令我终生难忘。多年之后,当那个看守麦田的人成为一个白发苍苍的老人,在集市上与我相逢,我冲上去想找他报仇,母亲拉住了我,平静地对我说:“儿子,那个打我的人,与这个老人,并不是一个人。”

我记得最深刻的一件事是一个中秋节的中午,我们家难得的包了一顿饺子,每人只有一碗。正当我们吃饺子时,一个乞讨的老人来到了我们家门口,我端起半碗红薯干打发他,他却愤愤不平地说:“我是一个老人,你们吃饺子,却让我吃红薯干。你们的心是怎么长的?”我气急败坏地说:“我们一年也吃不了几次饺子,一人一小碗,连半饱都吃不了!给你红薯干就不错了,你要就要,不要就滚!”母亲训斥了我,然后端起她那半碗饺子,倒进了老人碗里。

我最后悔的一件事,就是跟着母亲去卖白菜,有意无意地多算了一位买白菜的老人一毛钱。算完钱我就去了学校。当我放学回家时,看到很少流泪的母亲泪流满面。母亲并没有骂我,只是轻轻地说:“儿子,你让娘丢了脸。”……

莫言讲的母亲的故事,让我们懂得,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母亲对未成年儿子的监护和抚养,将影响儿子的一辈子。正是这位善良、宽容、诚信的中国母亲,言传身教,养育了中国首位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本条是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抚养义务以及监护人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家庭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心理、性格和人格的影响是决定性的,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往往带着家庭的影子。根据国内外多项调查显示,父母经常吵架、家庭生活不协调的未成年人,特别是父母离婚后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孩子,学习差、有心理问题的比例较高。

家庭环境包括家庭结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生活方式三个方面。其中良好的家庭生活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树立良好家风;(2)严格规范的家庭生活制度;(3)勤劳节俭的生活作风;(4)整洁的家居环境。

家庭环境对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和实施家庭教育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和谐的家庭环境能使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义务和有效地实施家庭教育;反之,则很难达到家庭保护的目的。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是一种积极的助力和催化剂,特别有助于未成年人形成完整健康的人格。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承担如下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7)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时,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1.家庭暴力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2.虐待、遗弃

虐待儿童,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督及有照料权的人,作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遗弃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出现的,即应为而不为,致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3.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溺婴泛指一切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不仅仅指父母用水溺杀自己的婴儿的行为;而且,用手扼死、用绳索勒死、活埋、闷死、饿死或冻死等行为都属于溺婴。

4.歧视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每一儿童应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

今天的物质生活比莫言的少年时代丰富多了,但无论贫穷与富裕,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仍然应该像莫言的母亲那样,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和言传身教的良好教育,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教育未成年人不必冤冤相报,任何时候都要诚实守信。若天下父母都能如此,社会就和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