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理论篇

第一章 中小企业——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生力军

一、什么是中小企业

(一)划分标准

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现代工业体系得以建立,电力、内燃机广泛应用,机器不断改良,社会分工日益精细,使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工业规模大幅度扩大,传统手工业被大工业迅速替代,企业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开始促成垄断组织,而与之呼应的是古典经济学理论中“手工业或小工业行将没落”的观点,该理论是中小企业理论的雏形。

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指相对大企业而言,其人员规模、资本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同时,中小企业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过去被称为大企业的,现在可能只是中等企业甚至小企业;而现在是小企业的,若干年后可能会发展成为大企业。中小企业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定义和标准。例如,美国通常只有大小企业之分,没有中型企业的概念。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施行,并于2017年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对中小企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了明确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从内涵上看,中小企业指的就是人员数量和经营规模两方面都相对小的且完成依法设立程序的企业。2003年2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已废止),这是我国第一个基于法律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其意义重大,加速了中小企业的壮大和发展。《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公布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中小企业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占经济总量的比重不断提高,特别是创业创新热潮催生了大量的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1年6月,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小企业的需要,准确反映中小企业真实状况和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经国务院同意后发布,该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工业中小微企业的界定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信息传输业中小微企业的界定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的界定为: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也可以看出,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是界定中小企业的关键指标。在实际生产和市场活动中,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也往往决定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规模、技术创新水平、融资能力、市场竞争力,以及抵御风险的能力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定性标准缺位;定量标准须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为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研究修订工作,已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4月23日发出《关于公开征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小微企业的界定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的界定为: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目前,《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处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阶段。

(二)重要地位

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无论该国的经济制度属于何种类型、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何种程度,都会拥有大量的中小企业群体,这是十分客观和普遍的现象。在全球范围内,中小型企业数量占全球企业总数的90%以上。这些中小企业分布在经济领域的各行业,形成了强大的企业群体,成为推动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及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力量,发挥着大企业或跨国企业都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小企业能在国民经济循环过程中促进经济的稳定成长,不断强化市场竞争活力,创造大量就业机会,研发大量技术创新成果。特别是中小企业旺盛的活力和灵活的经营方式,大大削弱了垄断体制及垄断行业的强度,扩大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中小企业往往被视为社会财富的主要提供者和国家经济增长的原动力,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的“推进器”。一个国家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状况会直接影响到该国整体经济的发展进程。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中小企业的数量众多,虽然各个国家(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均有所不同,生存的环境也大相径庭,但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占有很大的优势。中小企业还为各个国家创造了大量的国民财富。例如,美国拥有的跨国企业数目众多,但是中小企业所贡献的国民生产总值依然占有较大的比重;日本向来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较为重视,日本国民的衣食住行在很大比例上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无论在劳动人员综合素质方面还是在科技水平方面都不占优势,尤其是在赚取外汇方面更是存在着较大的难度,一旦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就会严重阻碍该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小企业占据重要的位置,其作为出口创汇的重要支持力量之一,能够发挥自身“灵活应变”的优势,结合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通过迅速转产等一系列手段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需求,从而在出口创汇方面为国家贡献力量,进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实施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充分就业。从某种角度来看,只有国家的就业率得到提高,实现充分就业,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从而确保国民经济发展的秩序性,进而为人民的生活提供健康、稳定的环境。充分就业的实现同时也预示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社会福利得到提高。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这给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带来了很大难度。近几年来,城市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从农村来到城市务工的人员及农村剩余劳动力队伍较为庞大,这些人员的就业问题多由中小企业解决。例如,目前我国工业领域就业人数已经达到大约1.5亿人,而其中在中小企业就业的人数比例已经接近75%,中小企业的发展拓宽了人们就业的渠道。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具有较大的吸收劳动力的能力,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小企业是大型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大型企业通常是从中小企业逐渐发展、成熟、扩张而来的,因为中小企业创立所需要的资金相对较少,并且风险系数较低,所以中小企业更容易创立和生存。世界各国每年都有大量的中小企业创立,目前每年中小企业创立的数量仍然呈现上升趋势。中小企业具有极强的市场适应能力,经过一定时期的良好发展很容易成为大型企业,从而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世界上很多著名的大型企业,都是从不起眼的小企业逐渐发展而来的。这些由中小企业逐步发展而来的大型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市场经验,其更容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在国民经济结构中,企业的规模大小呈现出金字塔形的分布,中小企业位于金字塔结构的底端,充分体现了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重要基础。从某种角度上看,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具有充足的动力和潜力,可以说是由中小企业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中小企业通常为大型企业生产中间产品,是大型企业得以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现阶段的国民经济发展中,各个行业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并且对各个专业行业的分工进行了细化,大型企业的发展越来越不能脱离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对于大型企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地位越来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