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简《摄命》“受币”考略[1]

杜勇[2]

摘要:近出清华简《摄命》是周孝王册命其侄摄的一篇命辞。篇中孝王谆谆告诫太子摄(燮),主管朝廷刑狱事务“勿受币”。清华简整理者认为,简文“币”功能与束矢相当,“受币”谓受理狱讼。此以“受币”为接受“束矢”之类诉讼费,可能是不正确的。西周刑狱诉讼缴纳的诉讼费,主要有金、矢、贝三种类型。然“受币”之币,本为缯帛之名,主要用作聘享的礼物,乃至可作礼物的车马玉帛也统称为币。周孝王强调司法判案“勿受币”,即是不能收受各种礼品,避免影响办案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所以秉公执法,以德济法,便成为周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也是中国法治文明的优秀传统,值得珍视与光扬。

关键词:《摄命》 受币 诉讼费 礼品

近出清华简《摄命》是周王册命其侄摄的一篇命辞,前所未见,弥足珍贵。篇中的王为西周孝王辟方,摄即懿王太子燮,被册命主管朝廷刑狱事务。[3]孝王的命辞殷殷切切,语重心长。其中一章云:

王曰:“摄,已,汝唯冲子,余既明命汝,乃服唯寅,汝毋敢滔滔。凡人有狱有,汝勿受币(原作‘’,即繁体字‘幣’),不明于民,民其听汝。时唯子乃弗受币,亦尚辩逆于朕。凡人无狱无,迺唯德享,享载不孚,是亦引休,汝则亦受币,汝乃尚祗逆告于朕。”[4]

简文说到“有狱有”“无狱无”,其“”字异构较多,过去多读为“粦”,谓指耳聪目明。[5]今或读作吝、[6]嫌、[7][8]等,未能确识,但都认为属于刑狱讼事。与此相关的“受币”一词,亦被视为法律用语。整理者注释说:

“币”字从帛,“受币”见《周礼·小宰》。“听”谓治狱,《周礼·大司寇》云两造“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简文“币”功能与束矢相当,“受币”则谓受理狱讼。[9]

此说认为“受币”之币,与《周礼·大司寇》所谓“束矢”的功能相当。“束矢”近似于今日所说的诉讼费,意味着“受币”就是收受诉讼费,当然就是“受理狱讼”了。但简文中的周王要求摄在处理刑狱诉讼时“勿受币”“弗受币”,依此则成了不要收受诉讼费,与“受理狱讼”旨意不合。接下来简文又说“无狱无”之时,“汝则亦受币”,既然并无狱讼何以还要“受币”(受理狱讼),逻辑上不能自洽。于是有学者提出,“有狱”与“无狱”之“受币”是有区别的,“与束矢相联系之币是缴纳诉讼费,而享祭之币本质上属于贡赋”。[10]或者干脆说,“币”非诉讼费,“泛指束帛一类礼物”。[11]看来这些问题还有待重新思考,方能形成正确的历史认知。

所谓诉讼费当然是今天的司法用语,但与之相应的事实在周代还是存在的。《周礼·大司寇》云:“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至于朝,然后听之。”此言“束矢”即箭百枚,或“均金”即青金(青铜)30斤,即是诉讼双方向朝廷司法机构缴纳的诉讼费,胜诉返还,败诉罚没。从金文资料看,诉讼费似以“均金”为多,次则“束矢”或“贝”币。

匜铭文记载,牧牛告诉上司,结果败诉。主持讼事的伯扬父对牧牛的判决是:“鞭汝五百,罚汝三百锊。”(《集成》10285)青铜三百锊约当125斤。又师旂鼎铭文记载,师旂的属官众仆不愿随王征方雷,众仆被告到伯懋父那里,伯懋父判罚众仆“三百锊”(《集成》2809)。青铜三百锊作为罚金,当是诉讼费之外的一种赔偿费。罚金既然多用青铜,推测诉讼费亦应以此为主。又据曶鼎铭文记载,曶与限之间发生讼事,曶的下属欲从限那里换回原来隶属于他的五个男子,先决定用“匹马束丝”,后改为青铜“百锊”。由于限违背约定,被井叔判决交出“五夫”,由带回。为了感谢曶,给他送了酒、羊和三锊青铜。曶对说:“汝其舍矢五秉。”(《集成》2838)曶鼎铭文两次涉及青金的使用,“百锊”是交换媒介,“三锊”则为礼品。可见青金使用领域的广泛,可作诉讼费用自是情理中事。值得注意的是,在曶与限这次诉讼案中,为诉讼代理人,办事公正得力,曶让给他“矢五秉”即五束箭(五百枚)。以此观之,《周礼》所言诉讼费有“束矢”一类,应该是有根据的。

又,六年琱生簋载,召伯虎对琱生说:“余告庆。”又说:“公厥禀贝用狱,为伯有祇有成,亦我考幽伯幽姜命。”(《集成》4293)大意是说,我来告知值得庆贺的消息。我们召氏公室交付的贝,均用于狱讼之事,为兄我使讼事顺利进行,最后获得成功。这也是尊奉先考幽伯、先母幽姜之命的结果。这里所说的“贝”可能不是铜贝而是天然贝,被用作诉讼费是明白无疑的。

由文献和金文互证可知,西周时期诉讼费大致有金、矢、贝三种类型。然而,清华简《摄命》所言“受币”之“币”是否具有“束矢”等诉讼费的功能,还是一个有待细考的问题。

“币”为何物?《说文》:“币,帛也。”段注:“帛者,缯也。《聘礼》注曰:‘币,人所造成以自覆蔽,谓束帛也。’”清徐灏《说文解字注笺》云:“币,本缯帛之名,因车马玉帛同为聘享之礼,故浑言之皆称币。引申之货泉亦曰币。”[12]清华简《摄命》“币”()字从帛,从构形上反映了币即缯帛的本质特征。至于“车马玉帛”也统称为币,是其同为聘享礼物泛称的结果。《仪礼·士相见礼》云“凡执币者不趋”,贾疏:“玉、马、皮、圭、璧、帛,皆称币。”礼币种类虽多,但最具代表性的是“玉帛”。《仪礼·聘礼》“东面授宰币”,贾疏:“王既抚玉,不受币,币即束帛加璧。”“束帛”是捆为一束的五匹帛,“璧”即礼玉。《论语·阳货》载孔子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即此之谓。币引申为钱币是稍后的事,是所不论。

关于币的用途,前贤以“聘享”二字言之,可谓卓识。帛是一种丝织物,作为高级衣料是贵族生活的必需品。诸侯或贵族之间,或诸侯与天子之间,“束帛”都是相互聘问、馈赠的重要礼物。《周礼·大宰》“六曰币帛之式”,郑玄注:“币帛,所以赠劳宾客者。”帛为生人所重之物,当然也可成为祭祀神灵的祭品。而古玉以其温润、莹泽、坚洁等特性历来深受人们喜爱,重玉、崇玉、玩玉成为习俗,乃至贵族死后多以玉器陪葬,而商纣自焚而死还浑身环以宝玉,更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吕氏春秋·制乐》:“饬其辞令币帛以礼豪士”,高诱注:“币,圭璧。”圭璧等物用于聘问或祭祀即称玉币。《周礼·天官·大宰》:“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玉几、玉爵。”郑玄注:“玉币,诸侯享币也。”孙诒让《周礼正义》引金鹗云:“古者玉帛通谓之币,玉币即瑞玉也”,并谓“此玉币当通受玉及受享言之”。[13]这就是说,玉币既用于朝聘,也用于祭享,聘为礼物,享即祭品。

币的功能,犹可通过文献屡见“受币”之事予以窥知。《周礼·小宰》云:“凡祭祀,赞玉币爵之事,祼将之事。凡宾客,赞祼,凡受爵之事,凡受币之事。”贾疏:“云‘凡受币之事’者,谓庙中行三享,享时璧以帛,琮以锦,至享时有此受币之事。”此言“受币”属于祭祀程序之一,币是作为祀物来收受的。《尚书·召诰》载召公对成王说:“我非敢勤,惟恭奉币,用供王能祈天永命。”召公恭奉玉帛之币,用来进献成王,以祈求上天给予周人永久的命运。这里的“币”即是用来祭礼上帝的祀物。而《仪礼·聘礼》《公食大夫礼》《士昏礼》习见“受币”之事,则是指聘问的礼物而言的。如男女婚嫁,无聘礼则无以成婚。《礼记·曲礼上》云:“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孔疏:“币谓聘之玄束帛也。先须礼币,然后可交亲也。”《左传》成公二年:“使介反币”,是说申公巫臣让副使把礼币带回楚国,自己则从郑国逃走了。《周礼·大宰》所言九贡之一为“币贡”,郑注:“币贡,玉马皮帛也。”此为诸侯邦国朝觐天子的常贡。《尚书·召诰》:“太保乃以庶邦冢君出取币,乃复入锡周公。”这是庶邦冢君把礼币献给周公,让他转交成王。[14]此币非常贡,乃是临时朝聘的礼物。

将“币”与诉讼费略加比较,可知二者了不相涉。从物质形态上看,“币”以玉帛为主,诉讼费则为金、矢、贝等,未见混同。从功能上看,“币”主要用作馈赠的礼物和祭享的祀物,也与刑狱诉讼费不相瓜葛。因此,清华简《摄命》所言“受币”之币,不能说与诉讼费“束矢”的功能相当,“受币”也不宜解作“受理狱讼”。由于狱讼过程无须祭享程式,因而与狱讼有关的“币”只能考虑为馈赠司法人员的礼物。

关于刑狱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收受礼币的情况,文献未见记载,但金文资料偶有涉及。五年琱生尊铭文说:

余惠大章(璋),报妇氏帛束、璜一,有司(锡)两璧。(《铭图》11816)

铭文是说,我琱生报答君氏以礼玉大璋,回报妇氏一束帛、一件玉璜,同时赠予参与此事的有司两件玉璧。[15]此一案件主要是小宗“琱生有事”,与大宗召氏亦有牵连。故由大宗召伯虎出面解决此事。诉讼费最后决定由大宗承担三份,小宗承担两份。[16]为此琱生对大宗君氏馈赠大璋,对大宗继承人召伯虎之妻妇氏则以束帛、玉璜相遗,以示答谢。这里的“有司”系朝廷有关司法部门,也得到琱生赠予的两件玉璧。但此案最后“告庆”不在五年,而在次年。故五年琱生尊所说对有司赠予二璧,应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可见西周诉讼案中,有关司法机构人员“受币”即收受礼物,确是有例可寻的。

清华简《摄命》记载孝王告诫摄主管狱讼事务“勿受币”,看来不是无的放矢。可能当时狱讼案中,当事人对有关司法人员馈赠礼物已非个别现象,所以引起孝王的高度重视,要求摄办理刑狱讼事务切勿“受币”。即使在“无狱无”的状况下,也不要收受他人礼物。孝王对摄说:

凡人无狱无,乃唯德享,享载不孚,是以引休,汝则亦受币。汝乃尚祗逆告于朕。

所谓“德享”,《说文》:“享,献也。”是说把嘉德献给神灵。“不孚”,孚即信,不孚在这里应是不失信于神的意思,此与郭店楚简《忠信之道》:“不讹不孚,忠之至也。不欺弗知,信之至也”其义略同。“引休”:引即招致,休为福祉。《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以礼承天之休”,杜预注:“休,福禄也。”孝王对摄讲这句话,大意是说,即使在没有刑狱诉讼的情况下,你仍要把自己的美德作为礼品献给神灵,不能失信于神,才能得到福佑,这也是你得到的最好的礼物。所以你要谨慎从事,随时向我报告。

从清华简《摄命》不难看出,西周统治者对司法人员也是有较高的道德要求的。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中正公平,不允许相关官员收受各种礼品。即使身为王位继承人的王子摄亦不例外。西周时期,贵族之间或上下级之间礼尚往来本是常事,但对司法部门来说,则容易滋生索贿受贿的腐败现象,影响办案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所以秉公执法,以德济法,便成为周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也是中国法治文明的优秀传统,值得珍视与光扬。


[1]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多卷本《西周史》”(17ZDA179)阶段性成果之一。

[2]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3] 杜勇:《清华简〈摄命〉人物关系辨析》,《中原文化研究》2020年第3期。

[4]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八),中西书局,2018,第111页。

[5]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中华书局,2004,第135页。

[6]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八),第113页。

[7] 李学勤:《清华简〈摄命〉篇“粦”字质疑》,《文物》2018年第9期。

[8] 陈剑:《试为西周金文和清华简〈摄命〉所谓“粦”字进一解》,《出土文献》第13辑,中西书局,2018,第29~39页。

[9]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八),第118页。

[10] 刘信芳:《清华藏竹简〈摄命〉章句(四)》,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371,2019年1月2日。

[11] 宣柳:《清华简〈摄命〉第六段读笺》,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368,2019年5月17日。

[12] (清)徐灏:《说文解字注笺》卷七下,《续修四库全书》第22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100页。

[13] (清)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第149页。

[14] 杜勇:《〈尚书〉周初八诰研究》(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第54~59页。

[15] 李学勤:《关于花园庄东地卜辞所谓“丁”的一点看法》,《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5期;又,《琱生诸器铭文联读研究》,《文物》2007年第8期。

[16] 朱凤瀚:《琱生簋与琱生尊的综合考释》,朱凤瀚主编《新出金文与西周历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第71~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