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辑译丛相关内容的简要评价

本辑译丛选取的三本著作立意深远、论证宏大。

《理性机器人:人工智能未来法治图景》的作者敏锐地观察到人工智能在操纵股市、遥控选举、网络犯罪中充当的反面作用,提出了对人工智能终将毁灭人类的远景担忧及其带来的技术性失业、歧视和安全等现实困境。在如何更恰当地规范人工智能问题上,瑞恩·艾伯特认为人类还远未形成共识——国家可在多大范围内用人工智能展开监控?在人工智能进行贷款、刑事审判等决策的哪个阶段,个人对自动决策算法应当享有获得解释权?现有的法律是专门为人类所设计的,而人工智能使得人工智能体也可以像人类一样行动。但人工智能无缝衔接地适用现有法律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法律适用若没有体系性的调整,便无法适应人工智能实践的现实发展。目前,人工智能已经受到隐私、安全、公平竞争等领域的法律监管,但这些领域的法律显然落后于实践需求。基于此,《理性机器人:人工智能未来法治图景》一书中提出旨在提升人类福祉的新法律原则——人工智能法律中立原则,主张法律不应歧视人工智能。但人工智能所需要的,不是更多或者更少的法律,而是正确的法律。如何将人类或者绝大多数人类认为正确的法律或价值观嵌入人工智能的算法或生活实践,是尚待法哲学及部门法予以正面回答的关键问题。

《数据交易:法律·政策·工具》详述和分析了基于欧盟利益的关于数据交易的关键性法律问题,讨论是否需要在现有的欧共体法律外建立关于数据获取和转让的前瞻性框架,以及如何设计这一框架。数据是非竞争性资源,任一市场参与者均有使用数据并不限制其他参与者使用数据的地位。但该书明确提出数据也是一种独占性资源,可对数据施加限制从而排除对数据的自动获取。本书就数据的独占权、强制许可和合同概念做了较为深入的扩展分析,也提出了解决数据问题各种路径的优缺点。对独占性的数据权利能否形成稳定保护的对象等实践问题,实际上现有法律并无成熟的规则体系与之匹配,但为了促进数字经济中的数据交易以帮助欧盟抢占数据领域的全球优势,法律应当对数据治理制度进行具体化调整,但这必然会增加法律的复杂性。特别是该书警示了针对数据独占权、合同扩展适用等内容仓促立法的危害。在此逻辑下,现有的法律制度能否以及如何适用于互联网络空间的数据,同样需要更加深入的探索论证与框架建构。

迄今为止,法律是以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责任承担等为基础的概念体系为前提,《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3》一书从法律的视角考察和审视人工智能对社会存在基本面的改变,在人工智能体具备尊严基础和一定的行为能力之后,是否可以为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能否将代理、法人等拟制制度扩展应用于人工智能体?在法律执行上,涉及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器人手术的法律责任问题,该书作者创设性地提出修正债权法中的定型化格式条款规定以及人工智能体作为法律客体予以保护的条件,并对涉及数据保护的隐私问题与人工智能武器化发展的现实担忧提出了治理路径。问题是,该路径是否可行?

人工智能恐怕是迄今为止人类创造的最具颠覆性和创造性的技术,但它并不能保证提升人类的福祉。如何监督人工智能朝着有益于人类整体利益的方向发展,是制定有关人工智能合适法律与政策时的核心考虑。人工智能法律中立原则不应当成为驱动每一个法律决策的动力,也不能以牺牲诸如透明度和问责等原则为代价。在数据保护方面,相关法律还是应致力于在实现数据的自由流动以实现社会治理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与保护数据持有者(个人信息主体)的切身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之道。在相关法律应关切促进技术发展的方向上,需要让创造技术条件和投入资源收集数据的市场参与者获得公平的投资回报,只不过要以技术向善、行为合法为底线与前提;毕竟包括数据利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在内,促进创新而非扼杀创新,才是法律调整的最终目标。

在探究人工智能发展趋势的同时,法学不仅要深入思考人工智能将会带来的诸多问题,更需要关注在技术迭代发展的基础上如何回应并适应当下已经发生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