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语

对于机器人、AI快速发展普及的社会,在现阶段法学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意见?本书中,各个领域的研究者在自我反思的基础上进行了探讨。以下对本书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国内外的动向

第二章“机器人、AI和法律政策的国际动向”(工藤郁子),与介绍日本国内情况的本章不同,该章介绍了欧洲、美国的法律政策。欧洲的公共机关希望在制造业延长线上讨论机器人问题,而美国则在信息通信产业主导下讨论AI的自主规制。第二章对两者的异同进行了通俗易懂的分析。

(二)理论探讨

在法学中,人是什么、社会是什么以及法是什么这样的根源问题,是由法哲学与宪法学处理的。第三、第四两章对机器人、AI给人类和社会的存在方式带来的根本改变进行了法学理论层面的讨论。

第三章“机器人、AI与自我决定的个人”(大屋雄裕)中,AI的出现对以“个人”为单位所构成之社会的存在方式发起了根本性的质问。至今为止的法是以与“意思—行为—责任”相关的这些拟制要素为前提的。对于新的社会与法之存在方式,作者抛出了法哲学家应该提出的问题。

第四章“机器人、AI剥夺了人类的尊严吗?”(山本龙彦)中,围绕AI对宪法所带来的冲击,将“个人的尊严”的基本价值分为四个层次进行了全面分析。在机器人、AI时代,怎样才能在意识到这是虚构的同时维持至今为止的人类形象和个人形象呢?可以对比阅读第三章。

(三)各分论的讨论

第五章以后,从各个法领域的见解出发,对于法应该如何应对机器人、AI产生的社会生活问题等进行了具体的讨论。

第五章“机器人、AI的行政规制”(横田明美),参考《消费者安全法》,展示了将行政规制、民事、刑事规制组合在一起的解决方案。同时,讨论了针对应有规制的合意形成方法以及行政的作用。

第六章“AI与合同”(木村真生子),讨论了AI和作为最基本法制度的合同之间的关系。从合同法如何对自动贩卖机、计算机、网络等事物进行应对的历史出发,客观冷静地讨论了是否应该将代理、法人这些制度扩展到AI中。

《消费者法》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利益而规制合同自由的法律(参照第五章),《竞争法》是为了规制公平竞争之秩序而设置的法律。AI的行动是否可能归属于人类,是否应该归属于人类,这些问题在第六章中讨论。这一章借助卡特尔展开讨论,将结论扩展至“机器人、AI与竞争法”(市川芳治),并分析了法执行上的问题。

第七章“自动驾驶汽车与民事责任”(后藤元),讨论了在现行法律下自动驾驶汽车司机、供应商、厂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这章明确了保险制度的理想状态、为提高各参与方积极性的制度设计等,以及针对机器人、AI进行法和经济学讨论的意义。

第八章“机器人辅助下实施的手术与法律责任”(弥永真生),借助手术机器人明确了“机器人、AI研发人员—机器人、AI用户—消费者(受害人)”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告诉读者与机器人、AI相关的修正债权法中的格式条款规定,远程医疗、远程手术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问题等多种观点。

刑法学家和第七章一样解决的是自动驾驶的问题,这部分内容包含在第九章“机器人、AI与刑事责任”(深町晋也)。在讨论驾驶员、设计者责任的同时,也分析了机器人、AI像宠物一样作为“被害者”(客体)被保护的条件。

第十章“AI与刑事司法”(笹仓宏纪)从刑事诉讼法的观点出发,在事实认定和法的适用性判断两个方面,严密地讨论了AI到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代替法律专家的问题。并以此反观通过AI实现法的支配以及刑事司法的存在方式,重新审视了法律专家坚持程序的意义。

如上所述,在第四章中讨论了机器人、AI带来的信息流通、保护等问题,即隐私问题。关于知识产权,第十一章“机器人、AI和知识产权”(福井健策),通俗易懂地概述了AI作品爆发性扩张及其影响,并分析了学习用数据、机器人技术、AI本体、学习结束后的模型、生成作品等各自是否应该由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的问题。

第十二章“机器人武器与国际法”(岩本诚吾),明确了针对机器人给人类带来威胁的国际法处理状况。

在致命性自主武器系统(LAWS)中需要可控性这一点上,要形成统一意见。该章展示了围绕机器人、AI的全球治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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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学会的伦理方针(本章)要求,作为从事高度专业性职业的从业人员,AI研究者应该和社会保持对话。这也适用于广义意义上的法律专家和法学家。39因此,在了解AI、机器人发展趋势的同时,不仅仅是要简单地回顾,更要反省法(学)究竟应重视什么这些基础问题,还需要在此基础上冷静地思考法(学)当中的可能性等问题。

本书的构成依托于机器人、AI同法(学)的关系。因此,本书可以作为通过机器人、AI进入法学的入门图书,也可以作为以法学为背景的读者的法学再入门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