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基础篇

第1章 老话题与新问题

所谓问责,广义而言是指委托人(principal)要求代理人(agent)就其行为向委托人做出解释的行为。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合约不完全、激励不相容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代理人有可能背离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不忠于委托人的意图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因而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应对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问责制应运而生。问责蕴含了一种隐性或显性的期望,即被问责方(代理人)的行为或决定将受到重要委托方的预期评估,基于这一评估,被问责方(代理人)存在接受奖励或制裁的可能性。[1]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问责制度伴随着委托代理关系的出现而出现,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也算是与生俱来,本不应是什么新问题,但囿于银行的监管环境和发展阶段、管理规范化程度等各种因素,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问责的迫切性、力度和范围有所不同。概言之,商业银行的问责主要是针对各类违规行为,其中信贷风险或者不良资产的问责是核心。但现在的问题,不是应不应该问责,也不是问责的力度和范围有什么歧义,而是在从严问责的总基调下,如何切实贯彻尽职免责,保护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这样才能从另一个视角跳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毕竟发展才是硬道理。

当前环境下,这一要求尤为强烈。

失职追责与尽职免责是问责制的一体两面,在实际执行中必须寻求二者的平衡。若失职得不到严肃追责,必然影响银行的审慎经营,不利于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甚至埋下案件和重大风险的隐患。相反,若尽职不能被免责,必然影响员工的积极性,“惜贷”“惧贷”势必影响信贷的有效供给,造成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导致国家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遭遇阻滞,制约信贷回归本源与支持实体经济效能。

因此,发挥信贷风险问责制的平衡功能,既可充分保障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又可助力银行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这也是银行业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内部控制,发挥职责职能的重要体现。然而,由于追责落实容易,免责执行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对失职行为进行追责,而对尽职免责安排较少落实。这种追责与免责的失衡,主要是银行管理理念、制度设计和执行层面上过度偏向于追责所致[2]。在当前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背景下,为引导银行增加信贷供给,同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急需落实中央与监管机构指示与指导精神,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