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经营风险是银行经营管理的本质和精髓

当今世界,“唯一不变的就是变”。

银行自诞生以来,其外在表现越来越复杂多样,其风险形态、风险理念、风险管控和风险压力在与时变化。但银行的核心定义依然是“主要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的机构”。发放贷款时,银行面临借款人还款的不确定性,即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则形成所谓的信用风险;吸收存款时,银行也面临提款的不确定性,即如果储户需要提前提取,则会造成银行的支付压力即所谓的流动性风险。随着经济、金融、科技和银行自身的发展,银行交易的对象越来越多元,提供的金融服务越来越多,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越来越灵活,银行自身运营和管理的形式也不断变化,因此银行面临的不确定性更大。不确定性即是风险。也就是说,银行永远面临着不确定性,经营风险始终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精髓[2]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作为专业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从来不把风险看作“洪水猛兽”,而是立足于经营环境,以获取风险经营回报为目的,主动选择“有利可图”的目标风险,合理安排风险结构,积极实施风险转移、分散或对冲,通过有效定价、缓释等获得风险补偿,既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又争取获得超额回报。因此,银行的经营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风险是必然的。以信贷风险为例,其中一部分风险是预期内的,每笔贷款都预提了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或减值准备,但偶尔也会出现超预期的风险,这部分风险由经济资本或监管资本进行抵御和吸收。可以说,银行对风险是有充分认识和安排的,并力求与自身可用的资本、资源和管理能力相匹配。但是实际经营情况毕竟异常复杂,对风险的管理也复杂异常。

首先,银行经营不能“自行其是”,银行的本质不能简单界定为“竞争性服务业”。由于银行具有天然的巨大外部性,银行业是一种必须予以严格市场准入与监管的“特许经营行业”,且由于银行经营的货币还是一国主权的核心内涵之一,其内部管理也往往具有来自社会的政策考量。其次,作为经济运行的血液,金融本身离不开经济的健康发展,二者共生共荣。在经济状况不佳,特别是持续下行期间,信用风险也会大量出现,客户违约概率大幅提升。伴随着不良资产规模的增加,各家商业银行对信贷人员问责的力度自然会加大。但问题的难点恰恰在于,客户违约概率的增大,既有经济形势的不利影响,也有企业经营状况自身恶化的影响,既可能是因为信贷人员错把差等客户作为优质客户营销进银行大门,也有可能是因为交易结构设计不严谨或授信方案设计不科学导致的风险安排失策……各种原因叠加在一起,要想实现对信贷人员的精准问责,必须从众多原因中区分出信贷人员的不尽职行为,而且要充分权衡以确定其在客户违约等各种原因力中的权重或占比,这真的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对于其中法理逻辑和政策考量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此外,商业银行雇佣信贷人员从事信贷业务,本就是一件充满风险的事业或工作。让信贷人员从事充满风险的工作,一开始就预期不出一点风险是不可能的,那么出多大的风险是可接受的?出多小的风险是信贷人员可以免责的?一个笼统的不成文的约定似乎是只要发放的贷款不出现不良就可以,这貌似就是免责标准。这也是实务中多数商业银行在贷款形成不良后即启动审计问责程序的内在依据。但形成的不良贷款与实际造成的损失不是一个相等的概念,再说同一个信贷人员有多笔业务,是逐笔计算还是合并计算呢?

另外,根据国内外雇主责任的司法实践和理论通说,雇员对他人(包括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雇主要承担替代责任。若将他人置换为银行自身,由雇员造成的损害,作为雇主的银行能够适用替代责任吗,是否可以免除或减轻雇员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款如何在信贷风险的问责中应用呢?

还有一个例证,现代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风险的三道防线机制。对于信贷风险而言,需要三道防线承担各自的责任,并不仅仅是市场人员第一道防线的责任。那么实际发生了信贷损失之后,如何在三道防线之间,特别是第一二道防线之间划分责任,并进行相应的问责呢?

经营风险的银行出现了信贷损失,如何精准界定信贷人员的责任,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寻求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