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前言:中国共产党百年反腐败斗争的基本经验

邵景均

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是一部争取中国人民全面解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也是一部同腐败进行不懈斗争并不断取得胜利的历史。

1921年前后,中国政坛风起云涌,世界局势风雷激荡,各式政党争相问世,尽显风流。如今,百年过去了,那个时期成立的绝大多数中外政党早已风流云散,而中国共产党却始终保持着勃勃生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引领作用。为什么中国共产党能够如此坚强?一个重要原因,是她始终以自我革命精神和彻底革命精神,坚持不懈地开展着反腐败斗争。认真总结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基本经验,不论是对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还是对实现党的长期执政、国家的长治久安,乃至对整个人类的发展与进步,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从来没有丧失对腐败危险的警惕

为什么反腐败?这是反腐败斗争必须首先搞清楚的问题。在人类历史上,没有哪一个政权能够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政权垮台有着复杂的原因和多种表现形态,但本质上,大都是掌权者自身腐败所致。有鉴于此,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保持廉洁、反对腐败”庄严地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

百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不论党面临什么样的处境、承担什么样的任务,也不论党的自身结构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党始终清醒地认为,腐败会使党的思想变质,忘记初心,放弃使命;会使党的组织软弱涣散,丧失革命性和战斗力;会使党的事业前功尽弃,付之东流。党执政后,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毫不动摇反对腐败,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决战决胜。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以零容忍的态度反腐败。执政党和党的领袖对腐败有了如此高度警惕,有了这样的态度、决心、勇气,就有了自觉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坚强意志和克腐败而制胜的强大动力。

经过中国共产党百年的艰辛努力,“我们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这条道路、这套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巩固发展”[1]。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个论断,是对百年来始终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的高度评价。

(二)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强和改善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从来没有放弃或松懈自己的职责

靠谁领导反腐败?这是事关反腐败斗争成败的关键问题。重视加强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党执政后,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更是责无旁贷,其原因有四。第一,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唯一执政党。第二,从党的性质来看,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起来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先进政党,是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的。第三,从反腐败斗争的内在要求来看,它是关系国家盛衰兴亡的重大政治任务,只有在既有科学理论指导又有强大政治力量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完成这项任务。第四,从实践来看,党执政以来领导反腐败斗争的成效日益显著。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确立正确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反腐败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反对腐败,使反腐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平稳健康地向前发展。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腐败工作就可能会走上邪路、弯路、退路。

在政治领导方面,中国共产党始终紧紧围绕党的政治纲领、政治原则、政治路线和中心工作,制定和实施反腐败的重大决策,正确处理反腐败斗争与党的全局工作的关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任务提出、政策制定、工作部署,都以服从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全面从严治党和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谋划,步骤一致,将防治腐败寓于党的重要决策和措施之中,保证党的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顺利发展。

在思想领导方面,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反腐败斗争新的实践,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判断形势,正确制定反腐败斗争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做到反腐败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人员素质和工作作风的与时俱进。

在组织领导方面,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党委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提出在反腐败斗争中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机制,党委尽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尽第一责任,纪委尽监督责任;党政职能部门细化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地方和各系统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各级党委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整体格局,通盘考虑,统一部署,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防治腐败的良好局面。

(三)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依靠人民,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努力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力量,从来不脱离群众,不忽视专门机关的作用

依靠谁反腐败?这是关系反腐败斗争成败的又一个根本性问题。中国共产党人是彻底的唯物论者,历来相信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战胜腐败的决定性力量。早在井冈山和苏区革命根据地时期,党就确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工农兵是国家权力的主人。人民群众有权选派代表掌管政权,有权批评、监督、检查和罢免根据地政府官员。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时期,党一直紧紧依靠群众反腐败。新中国成立后,党依靠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运动,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改革开放以来,党鉴于“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决定不再搞“群众运动”,而是把发展民主,加强对行使公共权力的监督,作为依靠群众有序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基本途径。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一般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网上监督,形成强大的权力监督社会网络。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依靠人民,才能使反腐败工作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充分地调动最广大人民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反腐败斗争力量。

反腐败,“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苏区时期,在党的领导下就设立了工农检查机构,专门负责反腐败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党注重发挥好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审计、外交等机关反腐败的作用。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纪律检查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后,各级纪委与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在监督方面,通过巡视监督、派驻监督、内部监督以及与人民监督相结合等形式,党坚决贯彻落实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各类腐败苗头和线索。在执纪方面,党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格执纪。贯彻执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常态”,坚决惩治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在问责方面,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各级纪委严肃追究严重问题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坚决实行“一案双查”“连坐问责”“终身问责”,切实杜绝下不为例、网开一面的现象。通过严肃问责,党对腐败分子力求“早发现,早治疗”,压实反腐败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通过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纪委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四)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标本兼治反腐败,既严厉惩治腐败,又注重提高人的觉悟、加强法制建设,从来不舍本逐末或治标不治本

怎样反腐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法是运用中国传统政治智慧,实行标本兼治。所谓治标,就是查处腐败案件,惩治腐败分子;所谓治本,最重要的是两条,一是制度保廉,二是人心向廉。

从建党之初安源工人运动中的反腐败实践,到1926年8月党中央发出《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通告,从1932年5月9日第一个被党枪决的腐败分子谢步升,到新中国成立后因腐败被枪毙的刘青山、张子善,从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王仲,再到后来一大批腐败案件受到查处,数百名省部级以上腐败高官被法律严惩,都表明党对腐败始终是“零容忍”。惩治腐败不手软,才能使许多想搞腐败的人“不敢腐”。

反腐败犹如治病,“急则治标,缓则治本”;又如治乱,“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十分注重治本。一方面,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例如,1933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主席毛泽东颁发《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1938年8月15日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再如新中国70多年来发布的一系列反腐败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加强反腐倡廉思想教育。例如,井冈山时期“从思想上建党”、纠正党内错误思想,抗日战争时期党加强对各级干部进行“长工”教育(公仆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教育),再如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一系列党性、党风、党纪和正风、肃纪、反腐教育。这些治本举措,产生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显著成效。标本兼治,增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五)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管用的反腐败战略策略,从来不僵化、教条

反腐败斗争是伟大的人民战争和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构建科学的反腐败战略体系,实施有效的反腐败策略。百年来,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根据不同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反腐败战略策略。20世纪90年代初,党确立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反腐败工作三项格局,对于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起到重要作用。进入21世纪,党构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纠风各项工作整体推进,从而使反腐败战略格局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目标,构建科学的反腐败战略体系,统筹推进。党的十九大之后,根据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新形势,强调实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战略,有效地推进了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在不同时期,结合不同的反腐败斗争战略,党及时制定相应的反腐败斗争策略。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战略,党中央实施灵活的反腐败基本策略,主要包括:突出重点,抓住要害和关键,点准穴位,打准靶子;从中央做起,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层层立标杆、作示范;见事见人,既抓思想引导又抓行为规范,不搞形式、不放空炮;上下互动,强化组织管理和群众监督,形成强大势场;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和曝光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形成严的标准和氛围;驰而不息,一环扣一环抓,不间断抓,努力形成长效机制。实践证明,只有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坚持战略上整体规划、策略上分阶段实施,才能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六)中国共产党坚持宽广的视野,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为全球反腐败治理提出了中国方案

反腐败是全人类共同的任务。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参与到国际反腐败合作中去,努力为人类反腐败事业作出贡献,既认真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反腐败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又创造国际反腐败的有利环境,推动国内的反腐败斗争。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我国领导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多边还是双边场合,都主动设置反腐败国际合作议题,达成了加强反腐败领域国际合作的多项共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广泛开展,开拓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视野,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在廉洁的道路上前行;加大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力度,“天网行动”取得巨大成效,促进了国内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七)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社会全面进步,筑牢系统反腐的社会基础,从来不忽视对腐败“基因”的改造

人类从进入阶级社会至今,之所以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主要有生产落后的经济原因、私有制的社会原因、专制制度的政治原因及私有观念的文化原因等。如今,虽然社会进步了,但产生腐败的这些“基因”都在。要想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我们必须彻底改造腐败“基因”。新中国成立后,党提出“四个现代化”的发展宏图,这是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必然要求,也是改造腐败“基因”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更深层次推进反腐败斗争,创造了极为有利的基础性条件。

从社会进步的角度讲反腐败,必须先要搞清楚,执掌权力的人为什么会腐败,腐败的想法是怎样成为现实的,历史上人类预防腐败最有效的手段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既要把抽象的问题具体化,又要把普遍的现象规律化,不能仅仅停留在“发展不充分”和“存在私有制”这个层面。发展不充分,说明资源有限,不能同时满足所有人的需求;存在私有制,说明人人都可能存有“为己”的私心,有可能用各种手段去获得所需要的有限资源。从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和经验可以看到,主要是两个规律决定着腐败和反腐败。

一个是“利益规律”。人总是按照一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去追求一定的利益。追求利益,是人的“天性”。作为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中国共产党不但不否认人对利益的追求,而且始终把它作为观察人与社会的重要出发点。其一,利益对人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基本的导向作用。正如马克思恩格斯一再指出的,人们所争取的一切,都和利益有关。“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使自己出丑。因此,分析任何重大社会现象,包括腐败与反腐败,都离不开对相关利益的分析。其二,利益具有多样性,必须对“利益”作出科学划分。在私有制社会里,人人都可能存有“为己”的私心,都要争取自己的特殊利益和包括自己在内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中国共产党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党,“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其中自然包括了自身利益。而党内一切腐败分子是不论其是何种表现形态,本质上追求的都是同人民的、民族的、党的利益对立的个人的、家庭的或小团体的、小宗派的私利。其三,人生观、价值观对利益的选择和追求具有根本的导向作用。同样是“人”,为什么有的能够抛却个人私利,义无反顾地为实现人民的利益而献身,而有的却为了一己的私利而肆无忌惮地损害公众利益?同样是为了“养家糊口”“追求幸福”,为什么有的能够“取之有道”,在社会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己诚实的劳动和智慧去争取,而有的却违法违纪违背道德,滥用权力“发不义之财”?根本的分野,在于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只有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把为人民服务视为人生最有价值的事业,才能从根本上拒绝腐败。

另一个是“权力规律”。没有正确的、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几乎任何权力的作用方向和运行规则都会发生变异。社会的组织化,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依靠权力运行,是国家、政党等一切较大社会组织的存在方式。权力,既是对特定组织行为的指挥权,也是对特定组织掌控资源的分配权。任何组织的权力都必须得到该组织内全体成员的承认和尊重,因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现代国家权力具有完整的公共性:第一,权力属于该国的人民大众,为“公器”,并不特属于某一个人、家族或政党、团体;第二,权力作用的方向是“为公”,是为谋取公众利益服务的,不应该拿它来谋私;第三,权力的运行具有公众认可的规范性,任何人都不应该随意改变它的运行规则。但是,权力的公共性不能自发地表现出来,而必须通过众多“为公者”的努力。如果掌握权力的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正确,着意谋私,如果公众对这样的掌权者缺乏有效的、正确的制约,那么权力的作用方向就会发生偏移,从“为公”变成“为私”,权力的运行规则也会改变,以运用公众权力谋取私利为本质特征的腐败现象就不可避免。

我们从上述两个规律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任何社会组织都具有腐败的可能性。腐败的基本轨迹是:执掌权力的人在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指引下,通过改变公共权力的作用方向和运行规则,谋取不正当的私利。第二,权力作用的“为公”与“为私”不具有兼容性。任何一个健康的社会组织都不允许腐败现象的存在。哪里有腐败,哪里就有反腐败,通过反腐败来维护组织及多数人的利益。第三,广大人民追求共同利益的力量是不可战胜的。在人民面前,任何腐败都是纸老虎,都是可以战而胜之的。反腐败的基本途径是:紧紧依靠广大人民,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掌权者和非掌权者,使之“不想腐”,正确对待利益、合法取得利益,能够自觉地正确行使权力和监督权力运行;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确保掌权者“不敢腐”、也“不能腐”。第四,从根本上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础条件,只能是社会全面进步,即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全面实现,腐败“基因”得到彻底改造。

(八)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边实践边总结,注重以发展着的科学理论指导反腐败斗争实践,从来不轻视理论

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中国共产党是非常重视理论指导的政党。百年来,党之所以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定出正确的方针政策,不断领导反腐败工作并取得成效,首先得益于理论指导的正确和反腐败建设理论的不断发展。

中国共产党在夺取全国政权前,虽然在局部执政的根据地采取了许多反腐败的措施,取得了成效,但是,受实践所限,只是运用党的一般理论反腐败,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反腐败理论。党在全国执政后,以丰富的反腐败实践作为基础,形成了日臻完善的反腐败科学理论。首先是毛泽东关于反腐败的思想,指导了从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反腐败斗争。此后,党又构建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新的反腐败理论,这就是邓小平反腐败的理论。与此同时,陈云的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蕴含了丰富的反腐败理论。党的十六大后,科学发展观发展了反腐败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为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也成为党的反腐败理论集大成者,是当今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最锐利的思想武器。

毛泽东说过:“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如果这一步也值得骄傲,那是比较渺小的,更值得骄傲的还在后头。”[2]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斗争来说,“战斗正未有穷期”。今后若干年反腐败斗争的任务,就是顺利渡过腐败易发多发阶段,即“腐败高潮”期。当前的腐败不是不可治的“政治之癌”,而是可治之症。一切明了中国社会基本走向的人,都应该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充满信心,并下定决心,在党的领导下,在争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胜利的同时,争取反腐败斗争的决定性胜利。所谓“决定性胜利”,主要是从如下三个方面而言的:其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了现代化,各种反腐败的法律、制度、机制比较健全和完善,能够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蔓延;其二,人的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从上到下,人们普遍地树立起了反腐败的观念和自觉性,腐败的思想和行为没有市场;其三,在客观效果上,腐败现象被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再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我们期盼着这一天早日到来。

百年来,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取得巨大成效,反腐败斗争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影响之大世所罕见,史所罕见,必将永载史册;其基本经验,必将对今后的反腐败斗争继续发挥指导作用,为人类反腐败事业作出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