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3版)
- 刘海桑编著
- 891字
- 2021-10-27 16:02:12
172. 供应商对投诉的处理决定不服或监管部门对投诉逾期未作处理,供应商应怎么办?
答: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投诉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处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1-48
某药业公司(以下称甲公司)的某药品以每片0.5元的低价失标,而国外某企业的同种药片以每片1.612元的价格中标。随后,甲公司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投诉,认为招标机构制定的招标标准不合法,要求认定此次招标结果无效,并要求重新组织招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答复说没有充分理由判定本次招标结果无效。甲公司又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后者答复说甲公司应向当地检察机关和纠风机构反映情况。最终,甲公司把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告上了法庭,认为其在药品招标监督工作中失职。最终法院做出判决: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复议职责。本案例虽发生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被告有责任依法履行复议职责。
案例1-49
某县公园扩建,政府投资80万元。项目被分包给不同的施工队,每个分包合同都低于县政府所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最低金额——50万元,而该省规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有关部门认为该项目的业主肢解项目、规避招标,故依据《招标投标法》对业主罚款3万元。业主随后申请复议,认为该项目未达到100万元,属于非强制招标项目;县里所定50万元并无法律依据;项目按照道路、绿化、喷水池进行分包是依据项目的特点进行的,且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存在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问题,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行政罚款3万元的决定。最终,行政复议机关支持了业主的合理要求。
案例1-50
投标人甲在一次施工招标中以800万元中标,竣工后的结算价超出中标价200多万元。投标人乙未中标,获悉投标人甲的结算价后便向法院起诉,认为结算价远超出他的投标价,若能如此,他当时也能以很低的报价投标。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并无串通招标投标的证据,工程价款的调整也是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的,价格变更属于合法的合同变更行为,故依法驳回了投标人乙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