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什么是招标救济?

答:招标救济是指因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不够仔细或缺乏经验导致招标文件有瑕疵,因投标人的串标、挂靠围标、低价抢标等非法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因评委的错误评审,使招标人在接受评审结果后将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为避免此情形的发生,招标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1)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并发现招标人的利益可能受损。如果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审,发现有串标之嫌,且被陪标人、陪标人(和护标人)的格局较明显时,则可要求其他评委加大对这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审查力度,一旦所有投标文件中的有效标不足三家,若是货物或服务的招标,则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判为流标;若是工程的招标,则应以缺乏竞争性为由并依据《招标投标法》判为流标。流标之后应立即着手重新招标。

若发现有挂靠围标之嫌,应重点审查投标文件中的图、表及报价部分;若有大量雷同处,且当事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时,可作为废标处理。若发现有低价抢标之嫌,应对其各分项报价进行反复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是否有漏项,不可竞争费是否被调低,可竞争费的计算方式是否有误,优惠或调低的幅度是否超出了限度等。

此外,若招标文件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处,或招标文件有严重瑕疵时,应否决此次招标,重新组织招标。但是,招标人可能要因此补偿或赔偿投标人的损失。

(2)招标人未派代表参与评标或所派代表并未当场发现问题。如果招标人并未委派代表参与评审或有的地区已规定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与评审,或所派代表并未当场发现问题,直到评审结束后才发现如果接受评审结果将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此时应尽可能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之前对评审结果进行分析。

1)一般性审查。分析评审是否有瑕疵,如是否有评委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评审是否尽责,包括按照原定程序、方法进行。如果评审有瑕疵,招标人可提出重新组织评审;如果评委对评审结论有分歧,或有串标、挂靠围标、低价抢标之嫌,也可要求重新评审。

案例1-32

2002年,深圳某综合楼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经专家评审的中标价低于标底价33.6%,明显异常,故被裁定为废标。此后,市建设局组织原有专家进行第二次评标,次低价中标,低于标底价31%,仍明显异常,再遭业主质疑。最后,市建设局组织其他专家就该项目进行第三次评标,发现投标单位中有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大量雷同,有的投标文件竟出自同一台打印机,故认定这两家是串通投标。经调查取证查实,这两家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构成违法。事后,这两家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被罚款,而参与前两次评标的专家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招标人的评标代表被通报批评。本案例表明,评委(包括评标专家和招标人委托的评标代表)在评审时应认真履行职责,而招标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提出重新评审或重新组织评审的要求。

2)技术性审查。通常,不少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制作非常随意,若再次严格评审,时常会出现原来被判为合格的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情形。以本书案例5-25为例,项目的第一次招标评审中,技术标评审全部合格而商务标评审后流标;但在该项目的第二次招标评审中,两个标段中都只有一家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审合格。

3)真实性审查。对中标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核实,若有造假,则可否决招标结果。因为评委评标时一般只对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不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故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案例1-33

岳阳市某投标人甲与湖南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乙组成联合体参与常张高速公路工程的投标,投标人甲的业绩表上赫然写着该公司曾参与浙江“宁海盐高速公路第3合同段”的建设。而实际上,所谓的“宁海盐高速公路”是投标人甲凭空编造的。投标人甲如愿以偿地在该工程第7标段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第一名。由于纪律检查组接到举报,对该工程第9、10、20标段进行调查,此后没有被举报的7标段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最终投标人甲因伪造业绩而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强调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若对招标结果的履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投标人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招标人可以拒绝招标结果,或在合同签订后停止合同的履行。

(3)违约评估。若不具备上述条件或上述方法无效,则应对拒绝招标结果或不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评估而采取相应对策,见本书问答第6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