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制度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政策规定、制度和办法。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局)结合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际,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在征地拆迁安置各个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先后制定了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为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

一、征地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2010年12月,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印发了《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形成历史过程:2005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颁发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国调委发〔2005〕1号)。湖北省南水北调办结合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前期规划编制工作实际,草拟了湖北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组织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所涉市、县及省直有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征求意见稿,同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最后形成了湖北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送审稿)报湖北省人民政府。鉴于当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在湖北省境内包括丹江口库区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省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应以省政府的名义,就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包括库、坝、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提出实施办法,送审”。2006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9号),实施意见中明确,“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管理的有关办法另行制订”。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省南水北调办又起草了《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送审稿)报省政府办公厅。上述“实施办法”和“实施意见”在指导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的规划方案编制及先期开工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2010年12月,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印发了《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细则》(鄂调水办〔2010〕79号)。实施细则明确了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原则、管理体制、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程序、各级政府和办事机构的职责、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管理、拆迁安置监理监测评估和奖罚附则等内容。实施细则在指导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月19日,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印发了《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调水办〔2009〕4号)。明确了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管理遵循分级负责、投资包干、计划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定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审计、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度。为规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核算和监督工作,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征地拆迁实施管理费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2009年,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印发了《征地拆迁实施管理费暂行办法》(鄂调水办〔2009〕42号)。明确征地拆迁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是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占用;二是与征地拆迁项目资金分开核算且包干使用;三是各单位不得从征地拆迁项目资金中另提取相关管理费,其管理性开支也不得挤占项目经费。同时,规定了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各级南水北调管理机构的征地拆迁管理费实行预算总量控制。

四、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9月15日,湖北省文物局、省移民局、省南水北调办联合印发了《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鄂文物综〔2006〕117号)。为做好湖北省境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文物保护抢救工作,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提供了保障。

五、文物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湖北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文物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湖北省南水北调办、省文物局共同制定了《湖北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文物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文物保护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注重实效的原则。文物保护经费接受国家和省级稽察和审计。

六、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湖北省南水北调办、省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南水北调中线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档案管理实施办法》(鄂调水办〔2012〕68号)。为规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档案管理,有效组织征地拆迁安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为确保征地拆迁安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供了保障。

七、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际,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局)印发了《南水北调中线一期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遵循“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审批严格、责任明确”的原则。规范了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设计变更核实、报批的一般程序。

八、征地拆迁安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办法》(国调办征地〔2010〕19号),结合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际,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局)局印发了《湖北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迁安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规范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征迁安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九、专项设施迁(复)建实施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专项设施迁(复)建实施管理工作,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制定了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专项设施迁(复)建实施管理办法。对征地拆迁安置中包括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供排水、供气、供热、电缆、石油管道、水文站、军事、永久测量标志等专业项目迁(复)建实施管理的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

十、临时占地复垦实施管理办法

为规范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临时占地复垦实施管理工作,维护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局)制定了湖北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临时占地复垦实施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湖北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临时占地复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是临时占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市、县(区)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临时占地复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临时占地复垦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临时占地复垦资金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稽察和监督。

十一、农村搬迁房屋补偿标准调整

南水北调兴隆水利枢纽是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第一个开工项目,当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其中农村搬迁房屋补偿标准低于后期批复的引江济汉工程的补偿标准,为了保障、平衡农村搬迁群众的利益,防止搬迁群众间相互攀比,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2010年2月22日,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印发了《关于调整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兴隆水利枢工程农村搬迁居民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鄂调水办〔2010〕15号),参照引江济汉工程的房屋补偿标准调整提高了兴隆水利枢纽房屋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