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
-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
- 1314字
- 2021-10-29 22:07:10
前言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实践证明,《强制性条文》自2000年实施以来,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水利工程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部于2012年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标识。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的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定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在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的指导下,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和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编写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本次汇编收录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日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包括未修订标准和新制定与修订标准,未修订标准以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中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新制定与修订的标准以近期批准颁布的标准中明确用黑体字列出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2016年版《强制性条文》是以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篇章框架为基础,其章节内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排序,同级标准按照标准顺序号排序。2016年版《强制性条文》,共涉及98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614条强制性条文。在2016年版《强制性条文》的编制中,得到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等部门的指导,以及有关专家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谨表示谢意。
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注意将强制性条文与所摘录标准结合使用,避免断章取义;当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在标准修订后发生变化时,应按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还应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遇到的问题反馈至我院,传真:010-63206755,E-mail:jsbz@giwp.org.cn。
组织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编制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北京川流科技开发中心
编制组成员:刘志明 朱党生 杜雷功 温续余 覃利明 侯传河 李现社 蒋肖 李小燕 陆宗磐 宋子玺 龚长年 汪庆元 马贵生 王伟 何定恩 王永军 司富安 李维涛 潘尚兴 邵剑南 邵月顺 雷兴顺 史晓新 王治国 江瑞勇 高玉生 刘海瑞 樊路琦 郑永良 王跃峰 张力忠 刘辉 张黎平 吕洁 刘卓颖 游超 任增平 刘淑兰 朱文 赵学民 王晓红 陈立秋 王化翠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