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利普查区划情况

根据国务院水普办《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区划编制与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水普办〔2011〕26号)文件和水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依据行政管辖、逐级确定、不重不漏、在地等原则,以国家统计局2010年发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为基础,结合湖北省实际,一是按行政区域和清查类别,各市、县合理划分清查分区;二是充分考虑特殊区域的实际情况对新增的属开发区性质的行政区域,农场及监狱等特殊区域都专门下文进行了明确。

全省共有13个市、州,120个县级普查区,1375个乡(镇、街道),30227个村(社区),总区划面积18.59万km2。县级分区中103个有行政区划(含4个省直管县市、林区)编码,另外17个县级开发区、特区、旅游区、管理区等没有行政区划编码,单独作为普查区,最后将普查成果汇入相应的行政区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