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干预太多,招标主体错位

个别地方政府的领导人独断专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招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错误认为自己是一级政府,是理所当然的“法人代表”。所以,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操作程序,一手包揽整个工程,混淆招标主体,严重地扰乱了水利建筑市场秩序。

2.编制标底不规范,评标标准不统一

(1)标底编制不规范。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编制标底,标底价大大低于初设批准投资额,从表面看来,地方上的困难似乎解决了,但造成了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使企业的经济效益逐年下降,造成恶性循环。

(2)编标人不符合要求。一些地方的业主出于各种原因,在标底的编制中,既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来编写,也不找有能力的专家来编写,预先设框框,编套套,致使编制出来的标底无参考价值。

(3)评标标准不统一。目前,水利工程招标项目很多,但是,没有统一的评标标准,每个工程的业主或代理机构都按自己的想法制定评标标准,人为因素太多,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

3.资质审查不严,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些地方或单位,严重违反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自行确定预审资格条件。有的地方不但自己确定预审资格条件,而且预审资格条件、标准和方法又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2)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全部同意报名、购标书、参加竞标,致使一些不具备水利水电资质的施工队伍被清出投标队伍,引起索赔纠纷。

(3)排斥外地企业。有的地方实行地域限制,搞地方保护主义,排斥外地企业,人为限制投标人的数量。在预审前,就预定中标单位,其余的通通视为不合格,导致一些符合投标资质的施工队伍被排斥在外,不符合投标资质的施工队伍反而中了标,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4.评委组成不规范,评标严重违反规定

(1)评委组成严重违反规定。有些工程招投标,评委不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而是指定部分专家或无技术职称的党政领导人和监督人员参加评委,政府领导既是招标负责人,又是评标委员,甚至有些招投标中的政府工作人员超过评委人数的一半。

在评标分组中,也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分成三个专业组评标。而是把商务组的评委安排到技术组,而资信组、商务组不安排专家评委参加评标。

(2)评标办法不科学。在某堤防工程评标中,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评标办法打出来的分值,在13家投标单位中就有12家基本分为0,只有一家独得12分。显然,这是很不科学的。

(3)评委违规评标。有的评委评标不坚持原则,评标带有倾向性,对有意向性的投标人评分偏高。有的评委为了满足业主的要求,评标分统计出来后,如果意向性的投标人分数不够,重新调整分值,直到中标为止。

5.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

(1)制度不完善。《招投标法》虽然出台了好多年,但是,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在探索中逐步建立的,比较粗,欠完善,不好操作。所以,有的地方和单位在运作过程中就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制定,很不规范。有的制度即使建立了,也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

(2)监督乏力。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不愿接受别人的监督,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视为束缚。在招投标中,根本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了,也只是参加开标会,对招投标工作没有进行全过程监督。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投标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听之任之,不提出,不制止,不纠正。有的即使纠正了,也是纠而不力,制约无效。

(3)惩处不严。由于法规监督机制相对滞后,许多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特别是对行政领导干预招投标的究竟怎么追究不具体。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由于监督乏力,惩处不严,致使在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地违反了《招投标法》,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