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养老机构入院评估规范

一、评估总则

(1)自愿申请。老年人或监护人可自愿申请照护需求评估,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中立公正。养老服务提供方和监管方不得直接参与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

(3)客观真实。评估对象应真实反映相关信息,评估人员应客观评估老年人的照护需求。

(4)科学规范。评估人员应遵照标准规定的评估参数和程序进行专业评判。

(5)严格保密。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的许可,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得对外透露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

二、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接受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老年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人员、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人员、申请居家社区照护服务的人员、申请运营补贴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内收住的人员、其他需要评估的人员或主动申请评估的人员。

三、评估机构

(1)评估机构应是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有条件安装统一的评估业务系统。

(2)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据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养老服务提供方和监管方不得直接参与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

(3)评估机构应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中级(助理)社会工作师、高级养老护理员。其中,执业(助理)医师应不少于1名、执业护士应不少于1名、中级(助理)社会工作师应不少于1名。

(4)评估机构应设有专门的评估室。

四、评估环境的要求

评估环境应安静、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清新、温度适宜,能够保证老年人的安全。

五、评估场所的要求

评估场所在功能布局、色彩运用、无障碍设计和安全配套等方面,均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1)评估室至少应有3把椅子、1张诊桌、1张诊疗床、测试用的台阶和坐便器、洗浴设备。台阶的级数为4~5级,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小于30cm,踏步高度为13~15cm,台阶有效宽度不应小于90cm。

(2)评估室的地面应平整防滑,墙面阳角处应做安全防护处理,要求无障碍设计。室内色彩要柔和、温暖,灯光应柔和,避免强光刺激。

六、评估师的要求

(1)评估师应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中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等相应执业资格,或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2)评估师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以及两年及以上养老行业相关的工作经历。

(3)评估师在上岗前应参加专业评估培训及考试,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评估师应规范着装,佩戴有自己身份标识的证件;态度和蔼,使用礼貌用语。

(5)评估师在开展评估工作前应向有关方面申明利益相关性。

(6)评估时应使用统一的评估工具箱,工具箱清单见表2-1。

表2-1 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工具箱的工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