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案件管理机制实证研究
- 牟军
- 10929字
- 2021-09-30 12:33:42
二 法院案件管理的理论研究状况及其评价
(一)理论研究情况综述
如果将法院案件管理问题置于法院审判管理这一总体框架下加以考察,涉及法院案件管理问题的理论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4年至1999年,法院审判管理问题的提出阶段。在21世纪以前有关法院审判管理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中国知网查询可知,从1995年至1999年,在公开发行刊物发表的法院审判管理的论文共有7篇,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论文有:孟昭科《加强审判管理保障司法公正》(《政法论丛》1996年第5期)、蔡仲玉《人民法院科学管理的主要内容》(《人民司法》1997年第5期)等。从研究内容看,主要将法院审判管理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部分加以提出,阐述这一问题对于实践操作的重要意义,以引起法院系统的重视,并没有涉及审判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对其理论体系展开讨论。
第二阶段:2000年至2010年,初步探索阶段。审判管理问题引起司法界重视并逐步进行系统研究,始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和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和实施过程中。“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以法院改革纲领性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了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任务。”[19]“一五改革纲要”明确将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作为自1999年至2003年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任务和必须实现的具体目标。“二五改革纲要”则将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任务加以提出。[20]中国知网查询可知,从“一五改革纲要”实施至2010年大约十年间公开发表的有关法院审判管理的论文达87篇,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论文有:李长明《专职审判长刍议》(《法学家》2000年第4期)、董皞《论审判管理改革》(《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黄新华《完善审判管理制度的若干思考》(《人民司法》2007年第5期)、胡夏冰《审判管理制度:回顾与展望》(《法律适用》2008年第5期)、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以及董治良《论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等等。从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来看,对于法院审判管理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审判管理改革命题、法院审判管理体系构建以及审判管理涉及的外部因素等领域。
第三阶段:2011年至今,理论研究持续关注阶段。这段时期处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个和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和实施过程中。如上所述,“三五改革纲要”主要就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提出要求,改革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管理机制和法院内部组织机构,明确提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改革意见。而“四五改革纲要”则围绕遵循权责相统一、保障审判权合理行使的原则,对法院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委会的责权等做出规定。有关理论研究也主要围绕上述领域展开,这一领域研究的关注度持续增高,从中国知网查询结果看,这一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达200余篇。其中较典型的论文包括:龙宗智《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顾培东《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吴红艳等《司法统计发展路径的实证研究》(《法律适用》2011年第2期)、江必新《域外案件管理的借鉴与启示》(《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4期)和《论审判管理的科学化》(《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杨凯《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法理构架与体制机制创新》(《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郭松《审判管理进一步改革的制度资源与制度推进》(《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6期)、梁平《“管理—审判”二元架构下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与权力运行研究》(《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等等。从这一时期审判管理问题研究的基本情况看,在关注法官绩效考评、法院信息化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审判管理具体问题的基础上,审判管理的基础理论、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法院内部权力结构与配置、法院内部各层级组织机构的职能、上下级法院关系等理论问题受到重视。
从我国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究二十余年的发展情况来看,总体上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审判管理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司法实践推动的结果。如上所述,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究的开启以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一五改革纲要”的实施为重要标志,之前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较少,而这之后引起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关注,发表的理论文章显著增加,而且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至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法院审判管理问题的研究逐渐向纵深发展,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成倍增长。从中可以看出,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直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且这些改革纲要的实施引领了理论研究的热度和深度。因而可以认为,法院审判管理的理论研究是司法实践推动的结果,并非学术界自主开展的讨论,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具有学理反应一定被动性的特点。
第二,司法实务工作者作为一支重要力量参与这一问题的研究。法院审判管理问题属于司法实践的操作问题,本身具有重要的实践运用价值,因而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学者关注,而且法院系统的专业人士也有着极大的研讨热情,成为这一问题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从二十余年来研究的实际情况看,早期对此问题研究主要来自法院系统的专业人员,尤其是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和部分法院各级行政管理人员,之后研究人员群体发生变化,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学专业的学者逐渐加入这一领域的研究中。但总体来看,法院系统人员仍占有相当的比重,从知网上搜索的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多数来自法院系统的事实可以证明。另外,刊载这些论文的期刊也主要集中于司法实务类的期刊,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和《中国审判》等期刊,以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审判实务性质的刊物发表的这类论文最多。
第三,有关审判管理的研究与法院推动的司法改革紧密结合。尽管法院审判管理与法院体制机制改革有着密切关系,但正如该成果呈现的基本结构和内容来看,审判管理(包括案件管理)显然有着特定研究范畴和内容。然而,由于审判管理的理论研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及相应的司法改革规范性文件[21]实施下推进的,故而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以法院司法改革作为切入点或在司法改革的主题之下展开,完全聚焦于法院审判管理的研究不多。从早期研究情况看,以法院队伍建设、院、庭长职能以及上、下级法院监督关系等为研究主题的较多,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随着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司法体制和制度改革的具体部署和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审判管理的研究主要结合法院推动的省级以下法院人事与财政权管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等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展开。
第四,法院审判管理的理论研究偏重于整体和宏观理论框架的构建。由于法院审判管理问题的探讨来自司法实务界,初、中期的研究主要涉及审判管理绩效考评、案件质量与效率管理以及案件流程管理等具体环节,但随着学界对审判管理问题的关注,研究也越发体现出与司法改革相结合的宏观性特点,偏重于理论性、机理性的阐述,意图构建审判管理及相关研究论题的理论体系。如龙宗智的《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顾培东的《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江必新的《论审判管理的科学化》、杨凯的《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法理构架与体制机制创新》等较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学术论文体现了这一学术倾向。
(二)法院审判管理(案件管理)理论研究的具体范畴及其主要观点
1.法院审判管理基础原理的研究。第一,审判管理的基本概念界定。龙宗智将审判管理界定为审判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2];江必新进一步认为,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总体上侧重于对法官及其他审判人员的管理。[23]第二,审判管理的科学化和正当化。程晓东提出审判管理正当性应实现四个转变:由控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由管理向制约转变;由数据管理向实质管理转变;由封闭型向外向型转变。[24]孙英认为,法院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应当跟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进行配套支持,有必要将审判管理改革纳入司法体制改革一体考虑、一体设计、一体部署。[25]江必新就审判管理正当化问题提出一套系统性理论:审判管理既要强调规范化,又要强调类型化;既要强化审判管理,又要尊重审判规律;既要注意量化评价,又要注意评价体系及其运用的客观性与合理性;既要实行高标准的严格管理,又要实行人性化的管理等。[26]第三,审判管理的基本认识。江必新认为,从审判管理应然角度看,应当辩证地全面地看待审判管理,既应看到其积极作用、积极功能,也应看到其有一定的行政化成分,有产生消极作用的可能和危险。[27]郭松则从实践角度认为,既往审判管理呈现出管理基点的控制性、管理对象的复合性、管理过程的贯通性、管理方式的单一性与管理重心的偏颇性等特点,其运行处于由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高度混同、法院组织高度行政化的科层结构与地方法院竞争性的关系结构构成的复杂场域中。[28]
2.法院审判管理制度和理论体系的构建。杨凯从宏观理论视野,试图构建现代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法理架构:以法治思维为基础建构现代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核心价值;以司法公正为评价标准建构现代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底线思维;以司法公开为手段建构现代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信息化平台;以机构职能设定建构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主体和运作模式;以大数据云计算管理方式建构现代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运行模式。[29]龙宗智则认为应从“裁判逻辑”中寻求司法建设的常识,重视审判资源配置,强化基础意识防止轻重倒置;注意审判管理重在审判权外部展开,实现“以外促内”;限制和规范审判管理权干预案件的实体处理;正确把握评查与考绩的方法与限度。[30]
3.有关法院内部权力结构及其运行。第一,法院内部整体结构模式。梁平认为,针对法院“管理—审判”二元架构下“机构—权力”的二维关系,法院内部呈现“机构—权力”的运行机制[31];而顾培东将法院内部权力结构界定为“多主体、层级化、复合式”模式,所谓“多主体”,即审判活动由法院内多个主体参与,从承办法官合议庭、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以至审委会,各主体都可以参与到审判活动之中。[32]第二,法院内部权力运行的整体设想。梁平提出法院内部管理机构改革的创新性方案:设立党政办公会和审判委员会为院级管理机构,下设审判、执行、审判管理、政务人事管理等四类专业事务机构;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使其成为专司审判事务管理和审判咨询的机构;改革人事管理模式,实行分类化、专业化管理;还审判权于法官,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下的合议庭民主制。[33]宋克宁进一步认为,法院内部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在于实现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分离,将法院内部的行政职务与审判职务予以分离;建立审判委员会专业化制度;设立专门的法院行政管理机构——人民法院行政管理局。[34]
4.法院内部机构或组织的管理权限改革。第一,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吉罗洪认为,院长行使审判管理职责,具有现实合理性,并符合法理价值,对其应当规范而非废止。院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价值同一原则、依法管理与有限管理原则、柔性管理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其核心职责在于,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监督指导职责和保障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审判事务决策管理职责。[3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认为,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制度转型应以确立审判责任制为核心,构建合议庭责任制和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责任制,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力与责任统一。[36]顾培东还认为,院、庭长对合议庭的案件裁判也有一定参与权,但存在参与案件范围、参与方式和参与效力等限制。[37]第二,合议庭审判长的职权与责任。高权认为,审判长的审判管理职能主要是组织、指挥、协调、沟通。审判长职权的基本内容,主要有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等。[38]第三,审判委员会的职权。顾培东从实证的角度阐释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职能均是审判职能,而院、庭长的职能则是审判管理职能。[39]并进一步认为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应得到加强,强化审委会讨论中的审的成分,改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表决方式等。[40]另外,关于人民法庭庭长的审判职责,李新亮认为,应确立人民法庭庭长的审管分离机制,庭长集中于办案,建立承接庭长职能的替代性机构;量化庭长办案的具体指标;保障司法决策的有效做出。[41]
5.法院审判管理的历史和域外研究。有学者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管理的形式、基本原则、目的和效果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管理制度存在着与审判实践不相适应、以“党治”为基本原则、审判管理的实效有局限性等弊端;而南京国民政府审判管理实践表明,提高法官审判的独立地位,简化审判程序,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具有重要意义。[42]对于域外法院案件管理改革问题,江必新指出,域外法院案件管理大致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管理型司法模式;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集中化审理模式。管理型司法模式强调案件管理人的作用,要求从立案到开庭的审前程序应在法院指派的案件管理人的控制之下,以提高效率、缩短时间、降低成本。集中化审理模式,指的是通过庭前的工作使正式的庭审活动顺利进行,达到缩短诉讼时间的目的。两大法系案件管理的特点在于,主体是法官,主要目的是效率(减少迟延、降低诉讼成本,而不是解决司法不公),中心环节在审前(集中在准备阶段或审前阶段),最终目标是解决纠纷(促使案件尽快达成和解或者审判快速推进)。[43]
6.有关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主审法官司法责任制与审判管理中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关系密切,因而成为学界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一,法院司法责任制产生的背景和发展过程。胡仕浩指出,司法责任制的确立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两个文件。最终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组织部分,则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以及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要求密切相关。而中央随后召开的三次司法改革推进会进一步使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得以落实。[44]第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和类型。胡仕浩指出,司法责任制包括“让审理者裁判”和“由裁判者负责”两个基本要素;其要点在于:构建责权利的平衡机制,不是单纯的法官问责制;是内部追责,而不是外部担责,也不是错案追究制。[45]陈瑞华认为,司法责任制包括结果责任、程序责任和职业伦理责任三种模式。[46]第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条件。胡仕浩认为,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需打牢员额制改革的基础。[47]
7.有关法院绩效考评问题。谢亮等从完善工作程序、合理设计体系、合理设定考核标准、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等方面提出构建法院绩效考评体系,尤其强调应改变简单以结案数量作为唯一标准的做法,充分结合所在法院执法办案工作实际,将当事人数量、诉讼程序、案件类别、办案环节、结案方式等各类反映案件繁简难易程度的重点要素全面纳入办案数量评价体系。[48]赵玉东则从理念转变、机构设置、考评程序三个方面对审判过程评价做出制度设计。[49]
8.有关法院审判管理中信息技术的运用。第一,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刘雁鹏认为,近年来审判管理的信息化问题引起学界和法院系统的关注。信息化正在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各级法院通过打造服务平台、建造科技法庭、改造信息系统、建设电子法院实现审判管理信息化。[50]高一飞从智慧法院的实践运行情况,提出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中的运用,在于从辐射向全面覆盖发展,从“各自为战”向“团队协作”发展,从数据保管向数据维护发展等。[51]第二,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向审判信息化的转变。左卫民提出审判信息化的概念,在他看来,“审判的信息化”是指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及效果应当围绕着完成审判活动的基本任务而展开。以为审判活动提供一个信息化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种以信息化为载体的纠纷解决机制为目标,具体包括推进与强化一审、二审、再审的信息化,推行集体讨论、评议的信息化等。[52]第三,审判管理信息的公开。王亚明建议建立审判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合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并防止泄露司法秘密,建立审判管理信息查询及救济机制等。[53]
另外,对法院审判管理与案多人少等实践问题的关系,周超认为,审判管理观念滞后、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管理微观设计不科学是造成“案多人少”现状的重要原因。应更新审判管理观念,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科学设计审判管理细节,有效突破“案多人少”的困境。[54]在解决法院体制改革中产生的“案多人少”问题上,苏力认为审判管理应有独特作用,诉讼收费本是审判管理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要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也许最重要的不是大量增加法院人手,而是最高人民法院要尽快同中央政法委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沟通,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幅提高诉讼收费。[55]
(三)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本项研究可能的突破
从我国二十余年有关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究的发展过程和现实情况来看,该领域的研究虽然受到持续关注,所产出的研究成果数量较大,研究的观点和对策建议纷繁多样,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仍存在几个突出问题需引起重视:
1.这一领域的学术研究仍主要定位为审判管理而非案件管理。从二十余年对这一领域研究所产出的成果看,无论研究的形式还是研究框架内容,也无论研究主题的设定,还是具体术语的表达上,均以法院审判管理论题为限,而围绕法院案件管理这一主题展开的系统性研究或具体问题的个别化研究较少。从中国知网查询的数据来看,以法院案件管理为主题的学术论文有:葛文《法院审判核心领域的保障与案件管理》(《法学》2009年第10期),邓兴广《法院案件效率管理的调查分析——以杭州中院案件审判实践为基点》(《法学》2009年第10期),江必新《域外案件管理改革的借鉴与启示》(《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4期),刘小飞等《加拿大法院案件管理的规则、实践与启示》(《法律适用》2008年第6期)等。而其他涉及案件管理的学术论文大多数是有关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或法院民事审判管理主题的论文。一般认为,法院案件管理与审判管理存在更为密切的内在联系,从外延来看,审判管理可以包含案件管理,从内涵来看,审判管理研究的许多问题也是案件管理研究的范畴,似乎两者只是术语表达上的差异。但法院案件管理尤其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案件管理,与一般意义上的审判管理仍有相应差异,因为前者更强调围绕法院案件处理或裁判而进行的庭前案件一系列流程或过程的管理,研究的对象更为集中于案件本身,研究的问题是有关案件管理的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问题,而审判管理则是从与审判权相联系的角度,在法院司法改革的体制框架下,较为宏观层面的界定,研究的内涵和范畴仍有不同。所以,这一领域的研究没有关注法院案件管理的这一角度和主题,显然是有缺陷的。
2.有关这一领域的研究范畴不够明确。现今大多数法院管理问题的研究并非定位为案件管理这一主题,因而法院案件管理研究具体范畴和对象也难加以具体确定。从已发表的法院案件管理学术论文来看,有的是研究如何减少法官所负担案件的实际工作量,减缓法官办案承受的压力,使法官有充分时间关注开庭和撰写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和妥当处理案件,改善法官的工作条件等问题[56];有的是研究如何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理顺案件处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等问题。[57]对域外案件管理问题的探讨也主要集中于从案件处理流程上加强管理的做法,如法院指定的案件管理人按照规定的程序步骤,在规定的各阶段期限内,对案件从登记立案到提交庭审之间的全部准备过程进行主持、监督、干预、推动,以促使案件在最短时间内达成和解或者提交庭审等。[58]已有的法院案件管理研究范畴局限于案件在法院内部流转中操作的技术性问题,推动案件管理的主要目标在于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提高办案的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显然,上述研究的问题仅是法院案件管理中的一个环节,研究的视域过窄,法院案件管理更为重要的理论问题和体制问题都未涉及。
即便与案件管理密切相关的审判管理问题的研究也存在研究对象不明确、研究范畴界定不清晰的问题。从上述有关法院审判管理理论研究梳理的8个方面问题来看,这一研究领域的范围比较庞杂,既包括法院组织机构体制、权力结构和相应司法改革等较宏观的诸多问题,也包括中观层面的审判质量与效率、绩效考评等问题,还包括微观层面的案件流程管理、法官队伍建设、法官素质条件等问题。换言之,只要与法院审判运行过程和结果有联系的属于法院事务范围内的问题都可以作为该领域的研究范畴,因而这一领域研究对象和范畴缺乏明确而科学的界定。
3.该领域研究缺乏实证调研的支撑。从过往法院审判管理研究的整体情况看,不仅缺乏以特定调研对象为基础的典型实证性研究论文,而且缺乏从调研或访谈角度通过真实的数据或第一手材料来支撑自身学术观点或建议的研究论文。即便来自法院系统的专业人员所做的研究,也主要是根据现有的中央决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改革纲要及相关的司法规范性文件对审判管理进行规范性分析,或与本法院的实际情况稍有结合提出改革的初步设想和建议,研究成果都缺乏自身的特色和价值。而学者的研究主要以理论推导和规范性分析为主,有少数学者也试图结合实践情况进行具体探讨,如顾培东《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一文,以C市人民法院为样本,探讨其审判职权的配置与界定、审判流程的建立与控制、审判动态的监督与把控、审判绩效的评价和考核、信息技术的植入和运用五个方面的问题[59],但该文既无该法院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也未对该法院各层级管理者的相关访谈或获取的第一手材料作为论证的支撑,而是以自身的感受或总体把握为基础进行一般性分析论证,因而也不宜视为一种实证性的研究论文。应该指出,法院案件管理问题属于实践性、操作性较强的问题,除规范性研究外,更需采用与这一主题特点相适应的实证研究方法,通过直接而具体的研究更有效观察和把握审判管理制度运行的实践问题,增强这一研究的观点和结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4.已有研究成果的问题意识和实效性明显不足。尽管该领域研究问题的提出源于法院司法改革的需要,但研究成果多属于理论或规范分析的成果,研究主题的确立和基本观点的展开及相应的结论,本身缺乏鲜明的问题意识和实效性:第一,多数论文的主题均以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的司法改革的相关内容为依据,缺乏针对性和具体化。如上所述,二十余年来该领域研究论文的主题,或为较宏观的法院组织机构权力结构及运行的论题,或为较具体的院庭长、审委会、合议庭权力运行的论题,抑或对法院绩效考评、案件质量与效率管理等审判管理某一环节的探讨,甚或对与之相关联的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问题的研究。尽管上述问题属于法院管理中的实践问题,但设定的论题往往比较笼统,且倾向于整体性、粗线条的论述,缺乏针对地方司法实践具体问题的分析,因而这些研究主题的设定大多缺乏问题意识。第二,大多数的学术研究属于缺乏实质突破的重复性研究。二十余年来该领域研究的一个共同特点在于,多数成果属于缺乏突破的重复性研究。就法院系统专业人士的研究来看,重复性较多的研究集中于法院绩效考评、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效率管理以及当前推动的员额制等改革的论题;而学者则较多关注整体性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以及法院组织机构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问题的主题。这些重复性的研究只是在研究的侧重点、论证的依据与材料以及某些观点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有着实质性突破的研究很少。第三,多数研究提供的对策和建议明显不足。由于这类研究普遍缺乏问题意识,研究论题比较笼统、趋同,加之研究的方法和取向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度不足,多数研究成果均难以提出具体有效的完善法院案件管理制度和举措的对策和建议,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明显打折扣。
针对当代有关法院审判(案件)管理领域研究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本项研究旨在从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将研究领域明确界定为法院案件管理问题。这一研究领域的确定,主要有几个方面的考虑:其一,法院的案件管理相较于审判管理更为明确和具体,可以避免审判管理论题在范围上模糊不清、研究对象和内容过于宽泛的弊端;其二,法院案件管理的术语表达更为准确,因为法院的全部活动就是处理案件的活动,它的一切活动均是围绕这一活动而展开,不仅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如此,法院庭前程序性和行政性的活动也是如此。所以,将法院的管理活动界定为案件管理,实际上紧扣了法院整体活动的关键环节;其三,法院案件管理聚焦于审判领域具有典型性。法院案件管理中最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意义的活动是与审判有关的管理活动。从当代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与审判活动相联系的案件管理,不仅因重要意义受到高度关注,而且这类案件管理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也更为突出,需要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
其次,明确法院案件管理理论研究对象和范畴。针对当前这一研究领域对象和范围过于宽泛庞杂,界限不清的现状,本项研究在把握法院案件管理基本要素和固有规律的基础上,以有限目标为原则,确定法院案件管理合理而具体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一是法院案件管理组织体制及权力运行机制;二是法院案件质量与效率管理运行机制;三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及操作办法;四是法院案件管理中的绩效考评;五是法院案件管理机制运行的综合评判和总体结构设计。在上述法院案件管理研究体系中,法院案件质量、效率和流程管理属于法院案件管理研究的核心论题,而法院内外组织体制及权力运行机制则是贯彻和落实案件质量、效率和流程管理的决定性条件和基础,同时法院绩效考评制度则是法院案件管理公正、高效运行的保障手段。所以,本项研究对象和范围的设定具体明确,研究的重点对象和论题突出,相关联的基础性和保障性问题也受到应有重视,本项研究对象和范畴的整体设计较之前有明显突破。
再次,本项研究具有实证研究的价值取向。与大多数法院审判管理研究侧重于理论推导和规范分析不同,本研究在一般理论和原理阐释和分析的基础上,更重视实证性研究方法的运用。本研究设定的多数研究论题都将根据具体调研对象案件管理的实践运行情况,通过收集的第一手访谈材料和实践性数据以及规范性文件出台、运用等情况,进行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客观分析,从而得出更为具体和可靠的观点和结论。有关这一实证研究方法设计和运用的具体问题将在下文中涉及。
最后,本项研究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努力提出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由于本研究立足于法院案件管理实践操作的现实情况,从司法实践中观察、了解和把握法院案件管理的基本情况、特点和存在问题以及背后的成因,因而对于法院案件管理问题更可能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具体而言,通过本研究,可以为法院案件质量与效率管理、法官绩效考评等提出具体可行的标准和依据,以及案件流程管理中应关注和消除的问题及其相应的举措;对于法院内部机构权力配置和运行提供合理和有建设性的观点、意见和建议;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判管理的司法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和修改,各级法院案件管理实践运行的操作性规范及相关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