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市场逻辑视野下的文化传承与发展

时下,文化的存续传承与发展的话题,依然是文化研究和实践领域的一个显性话题。实际上,从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走向以来,这一话题经久不衰,体现了在市场逻辑下我们深刻的文化忧虑,当然也有文化自觉。为什么市场逻辑成为这个社会的基本运行逻辑之后,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这一命题会显得如此敏感,如此成为学术界、实践界乃至全社会的一个重要话题呢?显然,以市场化为基本价值追求的改革和发展逻辑一定存在文化保护与传承这一文化本体价值的冲突,这一冲突甚至可能是以剧烈乃至矛盾的方式存在于我们这个社会的,因此,在理论上厘清市场逻辑与文化传承、文化发展的关系,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了。

何为市场逻辑?市场的狭义解释是商品和要素交易的场所或空间,广义的理解是“现代社会一切交换关系的总和”,综合经济学则表达为“资源稀缺条件下,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的基本方式”,其逻辑前提是有独立产权且追求最大利益经济主体的存在。在市场逻辑或市场经济成为社会资源配置和利用的基本方式后,就可以断定,大凡存在稀缺性、可交换且能为经济当事人带来经济价值的一切有形无形的要素,都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换,获得其该获取的经济收益;不能进入市场——换句话说,没有交换价值从而不能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的物品和要素——就不能进入市场,不能进行生产或再生产,从而可能游离于社会主体运行之外,其生存、成长和发展的“边缘化”就在所难免。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文化体的个性所在,是一个民族的基本性格、价值体系和灵魂。文化在这个社会上既有有形的存在形式(如器物文化、方式文化),也有无形的文化存在(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文化),有些文化可以由于其所有的文化特质进入市场获取经济价值(如古建筑、考古遗址、寺庙、佛窟等),有些文化则很难进入市场无法获取经济价值(如民族的观念、文化典籍、思想、价值体系等)。由是,经由市场逻辑的筛选,可能产生两个结果:一是市场选择的文化进入市场,获取其经济价值,根据市场经济的规范和法制化程度的差异,此类文化有可能获得了很好的保护和发展,也有可能在不规范和缺乏法制化保护的条件下,导致文化本体内容和价值的变形和扭曲;二是产生文化经济价值且不能进入市场进行生产、再生产和交换的文化(此类文化恰恰是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内核),很有可能被市场逻辑抛弃,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存续就成为社会的问题。这也是“市场失灵”的一个特定表现形式。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市场化改革初期,政府往往可能因为经济增长和发展的迫切使命使然和增长初期财力有限,加之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的自觉尚不到位,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在内的“文化危机”就发生了。

必须明白,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基因和灵魂,无论社会选择什么样的体制和运行方式,无论社会处在什么样的发展阶段、增长和发展压力有多大,保护好、传承好和发展好自己的文化,获得与经济发展水平适配的文化发展,以自己的民族优势文化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为世人所认可和尊崇,是一个民族的首要使命和发展的核心命题。

窃以为,在市场化走向的改革成为社会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的前提下,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不外乎以下几个基本的路径和方式。首先,必须将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纳入社会公共产品和财政支出序列,必须保证文化事业所需的基本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无法进入市场交换层面获得市场化的保护和发展的“隐性”文化尤为如此;其次,在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中,政府绝对不能缺位,政府要有效地匡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失灵”,核心是要对市场的“选择”进行有效的“选择匡正”,表现在我们必须建构关于市场逻辑的法制体系,有效约定和约束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者与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先以外部力量介入保证在文化经济价值实现的同时实现文化的最大可能的保护和传承,在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这一铁律在文化经济领域更是刚性要求;再次,要建构更加规范和合理的市场经济体制,尤其是文化产业和文化经济体制。许多发达国家有着发达的经济,但同样有着发达的、发展的和内容完整的民族文化,就是因为它们在长达几百年的市场经济运行中逐渐建构起了一个和现代市场经济运行适配的文化产业和文化经济体制,实现了文化保护传承和文化发展的“双向”发展。如果我们对改革开放40年以来的文化事业进行反思,根本问题是我们没有建立一整套规范的现代文化产业和文化经济体制,没有实现文化最有效的保护和最大可能发展之间的平衡,没有建立起与经济发展“自觉”适配的文化发展“自觉”。当然,中国从不发展甚至贫困状态进入改革开放,首先选择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为发展的第一要务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我们基本实现了小康和现代化的今天,建构规范的既有利于文化保护与传承,又有利于文化价值发展的新型文化产业的文化经济体制,必须是题中应有之义。

只有最好的文化保护,才有最好的文化传承;有最好的文化保护和传承,也才有最好的文化发展;同时也唯有最好的文化发展,才有最好的文化保护和传承,三者一定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我们不可能设想我们所有的文化都无一例外地让政府财力“供养”和“保护”,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我们必须理解和承认市场经济既是我们走向现代化和现代文明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文化进入市场、发展文化产业的体制条件。长期以来,有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文化的保护和文化的产业发展是矛盾的甚至对立的,其实,恰恰是最规范和有效的文化产业和文化经济体制才最有利于文化的保护和传承。200多年前的经济学和哲学巨匠亚当·斯密在其鸿篇巨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理》中早就阐明了其中的逻辑和原理。今天我们要做的是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建立有法制体系保驾护航的现代市场经济和文化产业与文化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本应有的内在的规约匡正和校正的机制,实现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双赢,此其时也,正当时也。

如果说文化保护传承是一种“方式价值”,那么文化的发展则应当理解为经济“终极价值”。纵观文化发展的历史,只有那些以开放、开明和包容的心态,勇敢地置自己的文化在文明中碰撞、交互和融合发展的文化才可以永续传承,经久不衰。当下,我们必须厘清政府和市场两个领域,至于文化的有效“边界”,政府必须保护支持那些无交换价值和经济价值的“隐形文化”,规范和规约进入市场,形成产业化发展的“显性文化”;市场必须在公正、公平、虔敬、互利、有效等基本理念和法治规则下实现文化的经济价值。同时必须实现文化的保护、传播、弘扬、升华、传承以及发展等文化本体价值,以完成中华民族文化发展和复兴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