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冗吏

秦汉帝国依靠科层分明的官僚体系构建起统治框架。这种体系在《汉书·百官公卿表》等描述官制史料中皆有记述,勾勒出了基本架构,成为了解那个时代官僚制度的主要依据。然而对于秦汉官僚体制的细部形态,特别是基层组织运作方式,则限于体例而又多有缺失。在秦汉简牍中,有很大比例为地方政府的档案文书。作为第一手行政记录,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憾。比如尹湾汉简等文书中记载了一种溢于国家编制之外的吏员,虽然在传世文献中也有蛛丝马迹,但不成体系,因而素来被忽略。侯旭东在讨论走马楼吴简给吏身份时,反观秦汉时期的情况,系统梳理出这一问题的演化线索。[139]在《里耶秦简》中有称作“史冗”“冗佐”的冗吏,提供了更多的资料,丰富了我们对秦汉早期冗吏存在实态的认识。

“冗吏”一词在睡虎地秦简中出现过,如:“仓屚(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140]在后出的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则为“史冗”“冗佐”等具体指称。所谓“冗”,《周礼·地官·槁人》“供内外朝冗食者之食”,孙诒让引贾公彦疏等说法:

贾疏云:“……冗食者,冗,散也,外内朝上直诸吏,谓之冗吏,亦曰散吏。以上直不归家食,槀人供之,因名冗食者。”孔广森云:“尚书散属,汉时号冗官。《申屠嘉传》曰:‘外堧垣,故冗官居其中’是也。官无常员,其给食亦无常例就,谓之冗食。成帝河平四年,诏避水它郡国在所冗食之。文颖注:‘冗,散也。’案,孔说是也。此冗食,即在官府服公事之人,以事留外内朝者,故官供其食,以其为散吏,故谓之冗食也。其公卿大夫等,以事留宫中,不遑退食者,则内饔供之,非槁人所掌。”[141]

此外,对《周礼·天官·大宰》所载“以八法治官府”之“官属”条疏解云:

凡官属,有总属,有分属,有当官之属,有冗散之属。……冗散之属,若四方之舞仕者属旄人,国勇力之士属司右,相犬、牵犬属犬人,皆无职名员数是也。[142]

根据正文及后人注疏,所谓冗食者就是临时供役于官府的散吏。所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有“狱史、内 〈冗〉 佐居新地者”,整理者注曰:“内 〈冗〉 佐:临时借调的佐吏,岳麓秦简《置吏律》: ‘除以为冗佐’。”[143]他们和“当官之属”相对,不在官府正常员额之内,因而“史冗”“冗佐”,顾名思义,就是编制外从事史、佐等庶务的吏员。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有这样一条律文:

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十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养一人;十五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与其官长共养、车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车牛、仆,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养一人;小官毋(无)啬夫者,以此鼠(予)仆、车牛。豤生者,食其毋 〈母〉 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别以叚(假)之。[144]

这段话罗列了政府各色吏员的日常待遇。从行文看,可以分成三个层次:一是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所谓有秩吏,《后汉书·百官志五》:“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即他们是秩级百石之吏。从出土文献记载看,秦和汉初的秩级更为复杂,徐富昌认为,“官俸六百石以下至一百石是有秩吏”[145]。邹水杰根据后出《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记载认为,汉初的有秩吏,从二百五十石的司空到百廿石毋乘车的乡部吏,跨度比较大,并非专指某一秩次的小吏。[146]所以该阶层享受养一人的规格。二是佐史,他们与其有秩长吏共养并且十人享受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的待遇。三是佐史冗者,也是十人养一人。不过这是“养”与其他工作人正常的配比,并不意味着他们与前两个阶层是平等的。李天虹分析《居延汉简》中的“卒养”时说:“集体省作的戍卒,大致十人左右抽调一人作 ‘养’。”[147]从十五人才能享受“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的待遇却可以看出,他们和前两个阶层有所区别,地位稍低。这种分野说明在秦代基层行政中,是将冗吏看成一个独立的层级,低于正式国家吏员。

作为独立的层级,史冗、冗佐是因其工作性质而得名的泛称。在需要其确切身份的场景下,还需要指出供职的具体机构:

冗佐上造临汉都里曰援,库佐冗佐。AⅠ为无阳众阳乡佐三月十二日, AⅡ凡为官佐三月十二日。AⅢ年丗七岁。BⅠ族王氏。BⅡ为县买工用,端月行。CⅠ8-1555

库六人。8-1555背[148]

《校释》注曰:“族王氏:姓王。”这支简的前半部分计算王援劳绩情况,他在任“库佐冗佐”的这段时间并没有计算在劳绩时间之内,因此冗佐当是库佐之冗。此外,还要注意到,简中有“官佐”,从任职时间长度看,当指“无阳众阳乡佐”,这也就是说,“冗佐”是与“官佐”相对应,正与前引《周礼·天官·大宰》的材料吻合。

尽管此时在底层吏员中已经存在冗佐和官佐两个层次,但二者界限并非不可逾越,如下简:

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烦故为公田吏,徙属。事荅不备,分Ⅰ负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钱三百一十四。烦冗佐署迁陵。今上责校券二,谒告迁陵Ⅱ令官计者定,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问可(何)计付,署计年为报。敢言之。Ⅲ三月辛亥,旬阳丞滂敢告迁陵丞主:写移,移券,可为报。敢告主。/兼手。Ⅳ廿七年十月庚子,迁陵守丞敬告司空主,以律令从事言。/手。即走申行司空Ⅴ8-63

十月辛卯旦,朐忍秦士五(伍)状以来。/庆半 兵手8-63背[149]

所谓左公田,《校释》:左公田:管理公田的官吏。[150]秦代存在着官府直接控制的国有土地,称为公田。烦作为公田吏当是“官佐”之类的正式员额,但后来却以“冗佐署迁陵”,即作为冗吏任职于迁陵。其原因与其“事荅不备”这一失职行为有关。《岳麓书院藏秦简》(陆):

延陵言:佐角坐县官田殿,赀二甲,贫不能入∟,角择除为符离冗佐,谒移角赀署所,署所令先居之延陵,不求赏(偿)钱以,有等比。·曰:可。·县官田令[151]

作为“佐”的角,因为“县官田殿”,而被分配到符离县作“冗佐”,这与8-63中的公田吏烦情况几乎一致。不过,反过来,冗佐亦有迁任上一级吏员的机会:

□ 【迁陵】 □□迁陵有以令除冗佐日备者为Ⅱ□谒为史,以衔不当补有秩,当Ⅲ8-2106[152]

这支简虽然很难解读其完整意思,但从残余部分看,似指冗佐做够一定时间,有机会被任命为某一吏员。这可能与其具备的行政素养有关。

从秦简看,冗吏主要有“史”和“佐”两种职位之冗。“史”和“佐”在县级政权中是各曹属的小吏,邹水杰曾梳理出秦和汉初县级机构中各种名目的佐和史。[153]史书中甚至佐史连称,《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颜师古注引《汉官名秩簿》云“斗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奉八斛也”[154]。即秩次在斗食吏之下。在秦汉时期的行政体系中,这些从事具体工作的底层岗位无疑需要大批人手,因而冗吏被大量补充到政府部门承担起这一职能。

在里耶秦简中,还有标示其身份的简文:

冗佐上造芒安□□ 8-879[155]

冗佐上造武陵当利敬8-1089[156]

史冗公士旬阳陵竭8-1275[157]

冗佐上造旬阳平阳操8-1306[158]

从这几支可以看出:这些冗吏都有爵位。上造、公士这些爵位在二十等爵中的等次不高,但在新爵制实行之初,重视军功爵的背景下,却也凸显出有爵者所具有的政治地位。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肆)还有两条律文更具体地显示出其身份特点:

置吏律曰:有辠以(迁)者及赎耐以上居官有辠以废者,虏、收人、人奴、群耐子、免者、赎子,辄傅其计籍。其有除以为冗佐、佐吏、县匠、牢监、牡马、簪褭者,毋许,及不得为租。[159]

•□律曰:冗募群戍卒及居赀赎责(债)戍者及冗佐史、均人史,皆二岁壹归,取衣用,居家卅日。[160]

前一支简说明有迁罪以上者不能担任冗佐;后一支简则说明冗佐史的地位和戍卒相仿。关于其身份,还有一个特点,新地的冗吏可能都不籍属于本地。因为这批材料为迁陵县档案,故其所担任的冗职应皆在迁陵县。那么为什么不在本地选拔冗吏呢?我们推测,可能与本地为新征服的地区有关。对于迁陵县的历史沿革,金庆浩通过排比文献与考古资料后认为,秦在秦始皇二十四年灭亡楚国后,才将迁陵编入秦国。[161]因此,它与秦故地的制度、文化颇不一致。另外,相距时代不远的云梦睡虎地秦简《语书》,即为南郡守对整齐当地风俗的文告,亦可为旁证。西嶋定生根据传世文献分析认为,秦设置初县时,为了割断原住民的传统秩序,除将原住民移走外,还要募集民人,作为该地的新居民,并赐之爵。[162]因此籍属于外地,具有一定爵位的冗吏,可能就是政府从这类新募集并赐予爵位的新移民或有过失但有一定行政能力的官吏中选出,充实到初县,加强对这一地区的控制。

对于秦的冗吏,还应注意他们与官长的关系。从秦律看,二者在法律上有连坐的迹象:

仓屚(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食殹(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数论负之。[163]

官啬夫、冗吏皆共赏(偿)不备之货而入赢。[164]

这些两条律文来源于《效律》,对国家资财的校验,只限于经济上的惩罚。从法律层面,尚看不出二者在身份上建立起如同汉代那样长吏和属吏之间的密切联系。并且秦律也规定,佐、史只隶属于机构,和官长并无联系,睡虎地秦简《置吏律》有: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遗之,以律论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165]

徐富昌认为“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的原因是为了防止结党营私。[166]另外,在里耶秦简中有一些仓廥支出粮食的记录,文末要有签署的吏员组合,我们把这些组合进行排比,发现佐、史和其长官仓守之间并无固定搭配。[167]

冗吏处于秦汉国家统治体系的末梢,是保证行政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而在汉代也一直存在着。文献中常出现的“给事吏”就是其一种延续形态。[168]从出土文献看,西汉后期的《尹湾汉简》吏员记录中也有这种例证。《东海郡属吏设置簿》有:“人·今掾史见九十三人其廿五人员十五(?)人君卿门下十三人以故事置廿九人请治所置吏赢员廿一人。”[169]廖伯源对此解释:“掾史见九十三人”意谓见在之属吏共93人。“其廿五人员”谓其中25人为占编制内之员额者。25即属吏定员数。定员25人,实际用93人。[170]属吏之实际人数远远超过定员数。但是随着民爵地位的持续走低,这些冗吏在政府编制的员额之外,承担着繁重的庶务差役,这会使其身份逐渐卑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有数量很大的役吏,如果向上溯源,这应该是一条值得重视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