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70年
- 王京清主编
- 11460字
- 2021-09-29 14:00:39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构建
国民经济恢复以后开启的向社会主义过渡,意味着政治体制势必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且需要有一个根本大法做遵循。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构建又脱胎于《共同纲领》对未来政治制度的设计,吸收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新鲜经验,并以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为指导。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五四宪法”精神长期得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是成为中国延续至今的基本政治制度。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创建相伴随,主流意识形态同样经历了一个重构的过程,也就是“破旧立新”的过程。
一 宪法的制定和颁布
1952年,全国范围的大规模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国民经济恢复的任务也顺利实现。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决定向社会主义过渡。就在这一年,中共中央也必须考虑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一届政协到期后是否立即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开会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之。”1952年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即将到期,面临两种选择,或者尽快召开政协第二届全体会议,或者召开《共同纲领》中规定时机成熟即应举行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考虑到在较短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要做的各种准备工作,加上《共同纲领》在人民中及各民主党派中有崇高的威信,中共中央的意思是先在1953年召开政协第二届全体会议,在晚些时候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考虑,在过渡时期暂时不制定宪法,而继续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待我国基本上进入社会主义,阶级关系有了根本改变以后,再制定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而当时斯大林则建议中国应尽早进行选举和制定宪法,不给西方敌对势力以借口。他的意见得到中共中央的认可和赞同。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通知,认为制宪条件已经具备。24日,周恩来受中共中央委托,向全国政协提议开始起草宪法,政协接受了该提议,并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建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着手起草选举法和宪法。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及以周恩来为主席,由23名委员组成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两个起草委员会中既有中共领导人,也有各民主党派及其他方面的人士,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是,后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在1953年召开,而是推迟到1954年。1953年部分地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生产救灾工作成为当时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更重要的是,当时要制定的宪法是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此时过渡时期一系列重要问题还不很清晰,宪法也就无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无法召开。1953年12月,毛泽东对总路线的内容作了最后的、完整的阐述,标志着与过渡时期有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得到最后的解决。这样,宪法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等一系列问题也就明确了。此后,毛泽东把主要精力转向了宪法的起草工作。从1953年的12月27日到1954年3月,他亲自率领中共宪法起草小组,在杭州工作了两个多月,完成了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宪法起草完成后,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其进行了反复修改,然后又向社会公布,发动全民征求意见。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约有1.5亿人参与了讨论,提出的意见有138万多条,据此对宪法草案又做了一些重要的修改。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全票通过了宪法草案,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就这样诞生了。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结了中国近代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继承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宪法性文件的正确原则,规定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与道路,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分为五大部分: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宪法》还明确规定,以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仍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些规定充分表明新中国的性质是人民民主国家,人民行使权力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是任何资本主义的民主所无法比拟的。
第二,坚持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宪法》将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庄严宣布:“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指出,国家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一规定体现了《宪法》仍带有一定的过渡性质。
第三,设置国家机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立国家主席;设立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分别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设立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各级审判机关;设立各级人民检察院,作为各级检察机关;等等。
第四,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公民有遵守宪法、法律、劳动纪律、公共秩序的义务,有爱护和保护公共财产的义务,有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等等。此外,《宪法》还对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中国的外交政策等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9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论指出:“按照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早已指出经过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是中国革命的必然的道路。这个宪法就是这条道路的具体标志。”社论说,《共同纲领》在过去五年间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在《共同纲领》中还没有把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个目标规定下来,这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的。如今,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在进行,社会主义的目标已经成为我国人民所公认和努力追求的目标,已经成为我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了。“在这种新的社会情况和由此所产生的新的社会要求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在用明文规定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目标就是完全必要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这就为我们国家摆好了走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前进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这就是既便利于发扬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又便利于国家实行高度统一和集中领导来克服社会主义道路上一切障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国家的这种政治制度将有力地保证我国顺利地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48]
二 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各省、市、县相继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建起了各级政府。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不是普选产生的,只是作为过渡,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当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又通过决议,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推迟到1954年。
1953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公布,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3年至1954年春,全国开展了第一次普选。当年选民登记总数为3.24亿人,占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参加选举投票的有2.78亿人,占选民登记总数的85.88%。妇女参加投票的占登记的妇女选民总数的84.01%。[49]在此基础上,各地逐级召开了乡、县、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代表总人数1226人,其中妇女代表147人,少数民族代表178人。大会经过充分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织法,并听取了周恩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大会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命周恩来为国务院[50]总理。
一届人大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所有国家机构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4)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5)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6)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直接体现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其他有关国家制度的基础。
从1954年9月到1957年上半年的3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活跃的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80多部法律、法令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审查批准了“一五”计划和年度经济计划、预算,决定了综合治理黄河的方案等。
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新发展
中共一届人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结束,政协回归其统一战线性质。1953年6月25日至7月22日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专门讨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的统一战线组织问题,明确指出: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决不意味着要削弱统一战线,而是更应使之巩固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它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将继续存在,并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巩固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一届人大开过之后,还是有不少人对政协的存留及其还能发挥的作用有疑虑,针对这一情况,毛泽东于1954年10月17日写了《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的谈话提纲》,12月19日又召集参加政协二届一次会议的部分党内外人士座谈,对这些问题谈了自己的意见。他说,政协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一个人民团体,而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是党派性的,它的成员主要是党派、团体推出的代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治协商方面,具体任务:一是协商国际问题,如对外发表宣言、反对侵略、保卫和平等;二是商量候选人名单;三是提意见,主要是对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宪法的实施问题、巩固人民民主制度问题提意见;四是协调各民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民主人士领导人员之间的关系;五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的谈话对于召开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具有指导作用,其基本原则被采纳到人民政协章程之中。
1954年12月21日至2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陈叔通作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工作报告,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章伯钧作的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草案)的说明,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周恩来作的政治报告。会议推举毛泽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名誉主席。选举周恩来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宋庆龄、董必武、李济深等16人为副主席,邢西萍为秘书长。会议还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65人。
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后,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形成了全国人大与人民政协并存的局面。政协二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它既不同于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是党派性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今后的基本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通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克服困难,为贯彻宪法,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章程》还规定了参加政协的七项准则和政协的组织原则等。此后,经1955年底的各省区市统战部长座谈会和1956年春季的第六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中共中央适应社会主义改造迅速发展和阶级关系根本变化的客观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同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新方针和新政策。在此基础上,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这样,在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转变的历史关头,人民政协在性质和任务上完成了历史性的转型,即不再代理国家权力机构,而是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各党派协商机关和实行各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民主形式长期存在。
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一届人大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承继下来的另一项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还有众多的少数民族。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了统一的国家和历史文化。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民族形成了交错聚居和杂居的分布状态,汉族不仅在全国,而且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也占多数。[51]虽然历史上民族间存在不平等,出现过隔阂,但各民族在经济、文化上的交流从未中断,政治上的统一日益加强。为了消除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建立统一的国家,中国共产党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于1941年由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关中正宁县建立了回民自治乡,在城川县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开创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先河。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经过各民族代表的充分讨论,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各民族在国内实行平等、团结、联合的最适当形式,在《共同纲领》中,把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和重要政治制度确定下来。[52]《共同纲领》第51条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原则为依据,就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作了详细规定。《纲要》第2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第4条进一步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得分别建立下列各种自治区:(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区。(2)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个别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区。包括在此种自治区内的各个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均应实行区域自治。(3)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区。此种自治区内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否需要单独建立民族自治区,应视具体情况及有关民族的志愿而决定。《纲要》实施后,各地陆续建立了一批自治州、自治县(旗)以及民族乡(镇),形成了三级地方自治的体系。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已有省级自治区1个(内蒙古自治区)、专区级自治区2个和县级民族自治区4个。至1952年12月,共新建了42个县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区。其中,1个是行政公署级,9个是专区级,32个是县级。此外,还有许多县辖区、乡级自治区。为了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还在民族杂居地区或者暂时不具备实行自治条件的民族聚居地区,成立了200多个包含省、专区、县、县辖区、乡等行政层级的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四年中,多数民族地区还处于民主改革阶段。中央人民政府在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时,充分考虑了这些地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步骤和具体政策:在与汉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基本相同的少数民族农业区,包括回、朝鲜、壮、满、维吾尔、苗等民族和蒙古族的大部分,采取了和汉族地区土地改革大体相同的办法;对处于封建农奴制的地区,主要包括藏、傣等民族约400万人口的地区,采取和平协商的方法,废除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特权;对处在奴隶制阶段的大、小凉山彝族地区,改革办法更加温和;对保留着原始公社制残余的民族地区,采取向社会主义直接过渡的办法;对少数民族牧区,主要是蒙古族和藏族的大部分地区和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裕固、鄂温克等民族的牧区,实行“三不两利”(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政策,稳妥地废除了牧主的封建特权、超经济剥削制度以及牧民和牧工对牧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从1959年起,着手废除一切宗教的封建特权,废除喇嘛庙和清真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到1961年,中国大陆除西藏以外的民族地区都相继完成了民主改革。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为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必要的条件。随后开展的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改造推进顺利,农区于1957年、牧区于1958年基本完成,工商业和手工业基本与汉族地区同步完成。
在此期间,随着民主建政和民族识别[53]工作的全面展开,自治区域从东北、华北延伸到西北、西南,再扩大到中南、华南;自治类型呈现多样化趋势,既有单一型,又有联合型,还有包孕型(即在单一型或联合型民族自治地方中,包含一个或几个其他的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1954年颁布实施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进一步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一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把自治机关确定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并以民族乡为重要补充形式,这比起《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笼统规定“自治区”更为科学合理;另一方面又重申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所规定的“自治权利”,使其具有了更高的法律效力。《宪法》颁布实施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得到全面实施,民族地区的制度建构也遵照《宪法》的规定逐步规范。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告成立,实现了从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向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过渡。同年12月,国务院根据《宪法》的规定发布《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要求过去建立的各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凡符合区域自治条件的改建为民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由于各地区、各民族的情况不同,在实施的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步骤也有区别。各地的改建工作在1956年基本完成。
到1956年底,我国新建省级自治区1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个(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治州或专区级自治区22个,自治县或县级民族自治区43个;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增至31个。此后,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至此,我国就先后建立起5个自治区,并形成延续至今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位一体,并辅之以民族乡、民族镇和民族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制。它们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区域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以维护国家集中统一和实现民族平等为根本,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这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新中国国家结构形式和地方政权建设上的创造性理论与实践,并奠定了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格局。
此外,新中国前七年还根据民族关系的历史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调整了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这种调整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格局产生了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如,撤销察哈尔、绥远、热河三省建制,实现内蒙古的统一,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和繁荣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五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基本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主流意识形态同样经历了一个重构的过程,也就是“破旧立新”的过程。起初,需要破除或者肃清的,主要是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及其流毒,而要大力宣传的,则是马克思主义的新思想、新观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主旋律,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思想,以及为人民服务的文学艺术思想等。其后,伴随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确立,中国共产党向广大人民群众发出了学习苏联的号召,普遍开展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教育,开展了对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的批判,加大了对知识分子思想改造的力度,在全社会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并引导了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变革和发展。1954年9月15日,毛泽东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致开幕词,庄严宣告:“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54]这句话很好地诠释了中国共产党与马克思列宁主义之间的关系,亦即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列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将全国人民的思想统一在马列主义的大旗之下,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的使命任务的重要前提。因此,毛泽东明确指出:“向人民群众宣传唯物主义思想以提高他们的觉悟,是党的一项最基本的经常的任务。”[55]
对马列主义的学习,自然是先从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身做起。1950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就沿用七届二中全会时期的做法,编印出版了一套“干部必读书”,包括《社会发展简史》《政治经济学》《共产党宣言》等共12册,印刷数量达300万册。该年底,《人民日报》先后重新发表毛泽东的《实践论》和《矛盾论》。此后,中共中央又多次针对干部教育下发指示。1952年前后,各地纷纷建立马列学院和党校,干部学习有了专门的阵地。
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青年的教育培养。1950年6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对课程改革做出决定,重点就是高校思想教育理论课改革。两个月后,青年团中央作出决定,要求加强对团员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教育。从1952年起,教育部要求高等院校开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课程。
为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宣传工作,从1950年初开始,中共中央宣传部先后在东北、华北、华东、中南等地区尝试建立宣传网的工作。1951年1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在全党建立对人民群众的宣传网的决定,要求省、市、地方、县的地方党的委员会设立宣传员和报告员,由此在全国范围和全体规模上构筑起规模空前的群众宣传思想工作网络体系。2月和3月,中共中央先后发出《关于健全各级宣传机构和加强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加强理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5月7日至23日,中共中央第一次宣传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刘少奇在会上作了题为《党的宣传战线上的任务》的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艰苦的革命斗争中,一方面在广大的范围内宣传了马列主义,使马列主义的原则通俗化,具有中国的民族形式;另一方面在极为深刻的意义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理论,在马列主义总武库中增加了不少新的武器。在新形势、新条件下,党的宣传工作的任务,就是用马列主义的思想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教育人民。宣传工作可以分作两项,一项是当前的中心工作、时事政策的宣传;另一项是马列主义基本理论的宣传。要建立专门的宣传机构开展日常性的宣传工作。注意思想斗争,反对自由主义。“总的来讲,我们党的宣传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还有很多缺点。我们要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并用各种办法逐步克服工作中的缺点,真正做到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来宣传马列主义,用马列主义教育人民,提高全国人民的阶级觉悟和思想水平,为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打下思想基础。”[56]同年10月,《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出版发行,全国掀起学习热潮。此后又陆续于1952年、1953年、1960年出版了《毛泽东选集》第二卷至第四卷。到1965年末,《毛泽东选集》累计印刷1000多万套。同一时期,开始大量翻译和出版马列主义原著,如《列宁文选》《马克思文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列宁全集》等。1953年专门成立了中央编译局,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传播和普及提供人力、财力和机构上的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旧中国留下来的知识分子在生活上实行“包下来”的方针,不让他们失业,帮助他们获得或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技能,对那些知名人物更是委以重任。[57]在思想观念上,先是让他们经历了一个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的过程,动员和组织他们参加各种社会改造运动,特别是让那些与剥削家庭有关联的民主人士“过好土改关”;然后,因势利导,从知识分子最为集中的高等院校开始,系统地学习社会发展史和历史唯物论等课程,逐步开展系统的思想改造。全国规模的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到1952年秋基本结束。这场运动由于首先是个学习运动,对广大知识分子来说无疑是一次思想上的冲击和洗礼。通过这场运动,大多数旧中国留下来的知识分子转变了立场,提高了觉悟,适应了新社会的各项工作,在新中国的意识形态构建和国民经济恢复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3年以前的意识形态构建除了重点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新民主主义政策以外,还结合抗美援朝运动清除了帝国主义思想,开展了爱国主义、英雄主义教育;结合土地改革和《婚姻法》实施和《武训传》批判等,肃清了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结合“三反”“五反”运动抵制了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对革命队伍的腐蚀,并在社会上树立了廉洁朴素的社会风尚。对新民主主义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中共中央还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注意纠正学习和批判运动中的“左”倾急躁情绪。“三反”“五反”期间,党内急于消灭资产阶级的思想有所抬头。当时中宣部主办的重要理论刊物《学习》杂志,曾经接连发表几篇论述消灭资产阶级思想的文章,对此,毛泽东作出了这样的批评:“新民主主义时期,不允许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有自己的立场和思想,这种提法是脱离马克思主义的,是一种幼稚可笑的思想。”[58]
从1953年起学习和宣传的重点转向过渡时期总路线、苏联经验,对资产阶级思想的态度也伴随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发生改变。1953年12月,中共中央批准并转发了中宣部编写的《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斗争——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思想教育活动。1954年5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提出当时的主要任务,就是进一步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社会主义思想来教育全党和人民群众,动员全党和全国人民为实现党的总路线、完成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而斗争。为此,必须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资产阶级思想进行坚决的斗争。自此,社会主义思想逐渐在国内确立了压倒一切的优势,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锋芒开始全面指向资产阶级思想。同一时期,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与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相配合,目标也逐渐对准了那些“反动学术权威”和资产阶级学术观点,出现了一些把思想问题、学术问题政治化的倾向。从1955年开始强调理论队伍建设,并结合肃反运动多次批判右倾保守思想。1956年召开全国知识分子问题会议、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之后,在文艺界和科学界引起强烈反响,活跃了学术研究,解放了人们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