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四级道德体系

不仅生活是丰富复杂的,不能由“道德”完全覆盖,而且就是在道德范围自身之中,也不存在着铁板一块的“本质”,毋宁说存在着各种道德。许多人都在谈论、争论、褒扬、批评“道德”,但是他们谈的是一种“道德”吗?荷马与斯多亚派哲学家,尼采与罗尔斯,他们心目中的“道德”可能是一种吗?即使表面上人们运用的术语相同(“品德”“义务”“良知”“权利”,等等),也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指称完全不同的东西(如由于麦金泰尔说的由于原先概念架构的基础断裂,女权主义认为的由于女性思考方式与男性不同[13])。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因生活形式而异,并没一种语言,而是多种,其间差异大到几乎可以称为“异质”的程度。它们之所以仍被用一个词语(“语言”)来指称,是由于“家族相似”。我们希望这种开放、宽阔的视野对于解决道德领域中的纷繁而激烈的争执也有启发。下面我们列出由多个“道德”构成的多层级道德体系,作为探索道德内部复杂多元结构的一个尝试。

有一系列“指标”,经过一定组合,可以将某些生活现象圈入“道德”范畴。从家族相似理论看,这些指标不一定在每种(或每层)道德中都出现,在诸种“道德层级”中,时而这种指标重要,时而那种指标突出。这些指标是:内容意义要求社会评价实施办法语句情感批评对象要求代价),人数。当然这张表是开放的,还可以继续添加新的指标。不过这十种指标已经涵括伦理学讨论中常常受到关注的主要维度。比如“意义”这一指标讲的是道德的意义在于社会生活的调节。一个社会有不同层次、不同强度的调节系统。从基层向上,如果调节系统受到削弱,则社会将经受愈来愈大的瓦解压力。再如“情感”,它也是许多伦理学家热烈讨论的题材。基督教关于神的愤怒和康德关于“敬仰”的详尽阐发,都是著名的例子。我们这里只想指出:在不同层级的道德中,道德情感也是不同的,不宜以唯有“一种道德情感”的口气说话。再次,“道德语言”是当代西方元伦理学投入极大热情的主题。著名的论断有C.L.斯蒂文森的道德语言是“劝说性的”说法和R.M.海尔的道德语言是“命令式的”之反驳。我们的看法仍然是:二者各在一定层面上是对的,在不同层面上是错的。因为“道德语句”的性质由于不同的道德层面(“游戏”)而不同,并无统一本质。最后说一下“代价”。代价在决定是否出现了“道德”或是出现了哪一层级的道德上也常常起很大作用。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公正”之为品格,标志着极高的道德层次的形成,因为公正是待人以德,而“这是困难的”。[14]康德几乎认为代价的大小是衡量道德的唯一标尺,尽管这种过于狭窄的看法在舍勒看来难以成立。[15]无论如何,在人际利益关系中是否付出代价,常常可以用来衡量道德层级,这一点我们还会进一步阐明。

下面我们将讨论这些指标的不同组合如何将“道德”分化为四个层级,即“公正”“伦理”“道德”和“普爱”。为了使我们的讨论不迷失于细节,先勾画一张大纲式的表格也许不无助益。

道德层级

从这个表中可以看出,道德领域中,越是基层的(靠左边),则越是否定性的,越是强制的,越是一切人都必须遵守的,社会越可能出面干预;遵守之,不会被称(赞)为“道德的”,不遵守,则受谴责。反之,越是“高层”(靠右边),越是肯定性的道德,越诉诸人的自愿,社会越是不强制。做不到,往往不受指责;而做到的,则被称(誉)为“道德的”。

这些一般性特征的意义将会随着我们对各个层级的展开讨论而得到进一步彰显。

(一)公正层

这一层也可以称为“准法律层”,这是社会生活中道德域与法律域接轨的边缘层。法律往往出面保护这一层,而法律自身的道德基础(“自然法”)也常常从这一层中取得。

这是最基本的道德层级。其基本含义是“不得伤害别的主体。”所以其内容往往是一系列的“不得……”(You Shall Not)或否定性的禁令。它的意义是保卫社会的基础。一个社会将什么视为自己的“基础”,那是因时因地而异的。东、西方不一样(孔子视“礼”为重要,洛克视个人自由为关键),古、近代也不同(柏拉图的“公正”与罗尔斯的“公正”相去甚远),但只要某价值被视为是基础(一般来说,生命安全,财产,稳定与秩序等等会被包括入内),也就是如果它们受伤害则社会无法生存下去的,该社会便会用“公正”层道德(或“准法层”)来维护。这一层次从对个人的要求上讲,属于义务层:一切人都必须行之。当然,这并不是说现实中一切人做到了该层要求。不过,破坏与例外正体现了此层的“无例外”初衷。做到该层要求一般来说也无须付出很大代价。所以当人尽了自己义务时,并不会受到表扬(不杀人,不会受赞美);但如果没有按义务而行,则会引起愤怒(注意,这是“义愤”——一种道德情感,与一般的非道德性的不高兴情绪有别),招致社会的激烈反应(杀人者,偿命!)。

社会在维护这一层道德时,往往(但并不总是)动用暴力的、机构化的方式(国家政权)或是宗教。前者的威力较容易理解,其实后者——对于信教者——也具有同样、甚或更强的威力。希腊宗教中的“诅咒”“复仇神(Furie)”“尼米希斯(Nemesis)”都代表着“愤怒”——由于公正层道德被破坏而愤怒;基督教中的“最后审判”,也是公正被破坏(罪)后神圣愤怒进行惩罚和恢复公正。我们能说希腊人和基督徒会像现代无神论者那样对神圣的愤怒无动于衷、毫不畏惧吗?

这一层级在古代重要,所谓“公正”(希腊)、“义”(中国)、“约”与“自然法”(基督教)都属于此层。大约是由于古代社会中物质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所以人际伤害是普遍现象,伤人至深;况且,即使仓廪实也不一定就都守礼节,变态欲望(如对货币的无止境追求)使为富不仁的人更加成为伤害的一大来源。所以,古代社会极力推许“公正”以制约之。公正是对弱者一方的保护,无论这弱者是个人还是国家;因为“公正”是以普遍中立原则面目出现的,它对利益的得与失进行限制。再者,一个社会的存在需要种种基本秩序,如对陌生人的(好客),对朋友的(不得忘恩负义),经济来往的(不可赖债)。既然古代高层级道德尚未出现,这些基本秩序只有靠公正或准法层来护持。

到了近代,“公正”更成了西方伦理学的基本内容。这可能是由于西方以自由主义哲学为立国之本,而在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本体论上,只能建立“公正”伦理学。我们不必引用20世纪的种种公正理论,只要看一下黑格尔所谓的“抽象法”层道德的原则,便可以理解自由主义公正观的基本精神:“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16]

最后,这一层把道德批评的对象定为“他者”——别人或与个人对峙的政体。这一层由于与社会机制有关,所以常常是政治(国家)道德而非个人(修养)品德。当人们看到自己的基本权利受不到保护、受到威胁时,便会激烈批评别人或国家,甚至愤怒而诉诸革命。[17]

(二)伦理层

把道德进一步分为“伦理”与“道德”,是黑格尔的功劳(参看《法哲学原理》第二篇、第三篇)。

我们这里并不完全按黑格尔的理路走。我们说的“伦理层”是指家庭、家族、亲友等“亲密关系”中的道德要求。在古代部族时期,这是主要的、甚至唯一的道德。随着历史的发展,它的地位逐渐削弱,尤其在西方更是如此,以至于近来女权运动批评西方现代伦理学太偏重男性的“竞争与公正”道德,而忘记了还有建立在家庭亲情上的“关怀”道德。[18]

实际上,即使在近代西方,这一层仍然十分重要。因为家庭至今仍是“社会细胞”。倘若细胞不稳定,社会机体的正常生存必然要受到威胁,所以社会自然会视其为基层道德而保护之。这一层是所谓“责任层”。尽了自己的责任,不会被称赞为“道德上的好”;未尽责任,则被谴责为道德上的恶。比如一位母亲尽心尽力养育自己的孩子,不会受“表扬”;但倘若她弃婴,则会被谴责为“不道德”。

可以想象,法律会干预这一层的实施。不过这一层还自有另外两种实施办法。一种是颇具威力的“社会舆论压力”——千夫所指,无疾而死;另一种是亲情。中国传统较为强调这种亲情的“自然血缘关系”,以为在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之间,有天然人伦关系,“莫不有应尽之义”,牢不可破。不过这种亲情究竟主要是“自然的”还是“文化的”,还是可以讨论的一个问题。即使在《论语》的那段著名的“宰予问孝”中,孔子主要也是强调父母后天的抚养之恩。[19]朋友之间的感情更属于非血缘性的。无论如何,这一层的特点是亲密性、排他性或局部性。也就是说“圈子中”讲道德,圈子外即使要讲,地位也排在后面。如果发生了饥荒,只有少许粮食,按这一层道德的要求,应当是先给亲人和朋友。也许正因为这种局部性和排他性,许多(近代)伦理学思考者怀疑并批判“伦理层”道德,称其为“习俗”(convention)、“保守”,甚至是“前道德”的(参看20世纪初的中国新文化运动及启蒙以来的西方康德式自由主义的批评)。但是儒家十分推崇这层道德,黑格尔亦然。黑格尔认为这一层是道德发展的顶峰,因为道德已不再停留在抽象“应当”的软弱意志中,而是具体地实现在大地之上。[20]

(三)道德层

如果说“伦理层”的代表是黑格尔,那么“道德层”的维护人便是康德。

这一层指的是主体经过自觉的思考之后,自我决定去积极主动地帮助别人。这里如果有道德批评的话,对象也不是“他者”,而是自己(良心)。它对道德主体的要求(代价)很高,因为这是要求人牺牲自己的利益去帮助并非自己亲友的人。所以,这一层不是“义务”或“责任”的,也很少有人能达到这一层次。康德与黑格尔都会说这一层的标志性特征是“应当”(ought)而非“实存”(is)。

如果没有这一层,社会基本上还能存在并运行下去(当然,如果有了这一层,社会质量会提高,存在得会更好)。所以,如果一个人没做到这一层道德,往往不会受到(严厉的)谴责。比如一个不太会游泳的人没有救一个陌生的溺水者,不会被人指责为“不道德的”。但假如有人做到了,就会被称赞,被感激,被钦佩为“有道德的”人,比如不会水的人奋不顾身救陌生溺水者。罗尔斯有一段关于“好的行为”(善行)的描述,将我们关于“道德层”的几种主要指标都包括进去了。他认为“好的行为”就是人们可做可不做的——非强制的、无义务或责任,它是为了增加别人的“好”(利益),它会令实行者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它是“超责任”的(supererogatory)。[21]

在超责任行为的顶峰,还有更高一层道德维度,即“普爱”层道德。

(四)普爱层(agapism)

这一层在历史上出现颇迟,而一旦出现,虽然实行者很少,却立即给人类文明史带来质的变化。

这是个人自觉自愿地牺牲自己的生命,献身于全人类的拯救事业。达到这一层,必然相信人的生命——甚至一切生命——自身有无限价值和尊严。这一层的原则如果确立,则奴隶制以及其他欺压人格的制度从理论上便失去存在的合法性论证。

在一些大的世界宗教中,有一些人物达到了这一层,比如马丁·路德·金,耶稣(这只是对耶稣意义的一种理解。在基督信仰中,“耶稣”意义还可以有其他的理解),地藏王菩萨(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弗兰克纳曾指出“爱的伦理学”受到哲学家的普遍忽视,反而是在基督教中得到重视和讨论。[22]所以,称这一层次为“准宗教”层也不无道理。但由于宗教毕竟不同于伦理(神不同于人),况且“宗教”一词在汉语中有太多歧义(如偶像崇拜等),所以我们宁可用“普爱”。

由于“普爱”层在认识上和生命代价上的要求极高,只有极少数人能做到。它不是普遍义务,更不是强制命令,一个社会没有它也能存在下去(当然有了它会美好)。人们做不到这层道德,不会招致批评(为“不道德的”);倘若做到,会引起深沉的敬仰情感。

在描述了各层道德之后,我们可以总体说几句。第一,各层之间的区分是“模糊”的而非截然有别的。人类社会中大量道德现象都处于某种边缘或过渡带上,而不是正好落入这四大范畴之中。这一点,从我们前面勾画的表格上可以看出,有些指标从低到高的变化没有一个个阶段的专门名字,而只是用箭头的平滑过渡来标示。第二,历史上可以观察到一种由高到低的“下沉”现象,这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首先,当一种道德还没有为社会普遍接受时,少数实施者便是“高德”之人。但当历史进步了,文明发展了,这种道德也许便成为“基本的”了。比如少数族裔的权利曾是美国一些有德之士浴血奋战争取的,但在今天已成了法律保护和社会公认的民权(civil rights)了。另外,如果自觉或不自觉地抬高了“责任线”,也会使高层道德降入基层。比如一些基督徒主动要求自己内心不得“犯罪”;而对于干部,人们显然认为“见义勇为”是其“责任”。第三,哲学家们已经尝试过各种“道德分层”的努力。黑格尔将道德分为三层;“抽象法”,“道德”,“伦理”。康德分为“完全的义务”与“不完全的义务”。哈贝马斯近几年将实践理性划分为“实用的”“伦理的”和“道德的”。罗尔斯则区分了“责任”与“超责任”。我们的区分与他们的并不完全相同,有时名同而实异,这是必须注意的。我们相信我们的四层划分能使我们更好地进行伦理学和伦理学史研究,比如希腊早期是“公正”与“伦理”占上风的年代。荷马史诗中大谈抢掠烧杀,十分自然,不觉得有什么不道德的。即使到了城邦时代,“局部伦理”也占主流地位。“人”只推广到“公民”。至于“普爱”,在希腊只有一些偶见萌芽。[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