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酒类广告内容准则的规定。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培养人民群众良好生活习惯和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保障社会安全,本法对酒类广告作了限制性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所谓诱导、怂恿饮酒,一般表现为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是身份、地位、成熟、魅力的象征等,以及将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等。法律虽不禁止酒类作广告,但是,对广告中含有的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必须严格禁止。

2.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广告中直接出现饮酒动作,对受众具有最直接的引导、示范作用,同时也是变相诱导、怂恿他人饮酒,应当予以禁止。

3.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酒后驾驶车、船、飞机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危及公共安全,也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在酒类广告中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必须严格禁止。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这种表述往往缺乏科学依据,更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反而可能为饮酒提供借口,甚至起到诱导、怂恿饮酒的作用,所以必须予以禁止。这里的禁止既包括禁止明示表达的方式,也包含禁止暗示表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