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电子商务法第三章以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与履行为核心,以物流快递及电子支付为两翼,创新、丰富与发展了我国法律规范体系。本章除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外,由电子交易法、物流快递法及电子支付法三个部分构成。

第四十八条(自动信息系统的法律效力及电子商务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推定)、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及格式条款)、第五十条(使用自动信息系统的经营者的义务)与第五十一条(电子商务合同标的交付)构成电子交易法。该部分的条文虽然数量不多,但是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对我国现有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范进行了重要补充与修正。其中,关于电子商务合同自动信息系统的规定对于我国方兴未艾的区块链、智能合同等技术的发展应用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律支持,奠定了我国数字经济环境下新型交易法的基础,对我国整个民商法体系而言亦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关于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推定、标的交付时间的规定,也是维护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规范。

第五十二条(物流快递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构成第二部分,弥补我国物流快递方面法律规范的不足。

第五十三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第五十四条(支付安全)、第五十五条(错误支付的法律后果)、第五十六条(支付确认)与第五十七条(非授权支付)构成第三部分,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规范了电子支付指令各方的行为,明确了错误支付、非授权支付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尚无电子支付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电子商务法这部分规定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重大发展与补充,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