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542字
- 2021-09-18 15:06: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通常情况下只为自然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与消费者相对应的是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理解与适用
消费者应当是自然人。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倾斜保护,主要是考虑到其弱者地位,而单位从谈判地位、经济力量等方面讲不是弱者,可以通过《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主张权利。二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消费者限定于自然人。三是单位购买用于职工福利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都要有偿或者无偿地转归个人,承受消费权益的最终主体仍然是个人,个人受到损害的,可以直接维权;若考虑到没有发票等证据问题,可以由单位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考虑到仍有一些不同意见,2013年修改并没有对此明确规定。
条文参见
本法第62条
第三条 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理解与适用
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主体包括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以营利为目的,表明其提供的是有偿服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成立时必须依法注册登记。
实践中,个别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注册即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持他人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他们不是合法的经营者,但是由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实际上处于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者的地位。
第四条 交易原则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条文参见
《民法通则》第3、4条;《民法总则》第4、5、6、7条;《合同法》第3、4、5、6条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条文参见
《民法总则》第9条
第六条 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理解与适用
我国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行政部门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消费者协会、产品质量检验协会以及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成立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实践情况看,大众传播媒介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工作主要有:
1.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使消费者了解其权利以及权利的行使和维护。2.宣传有关商品和服务,使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正确使用方法,防止危害的发生,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适当地引导与建议。3.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和投诉。4.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曝光,公布不合格的商品与服务,避免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蒙受损失。5.监督政府的工作,呼吁政府重视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处理。
总的说来,大众传播媒介既可以是正面报道,也可以是反面揭露,其形式可以根据媒介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来定。
条文参见
《食品安全法》第4、10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