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机制

(七)统一标准。

对基础统计要素制定统一标准,明确定义、分类和编码规则。各单位统计制度和统计内容要与基础统计标准协调对标,形成口径明确、协调统一、兼容可比的统计基础。对于暂不具备协调对标条件的可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为基础统计标准发布后两年,督促其在过渡期内完成对标工作。

(八)同步采集。

对于新建统计,人民银行与其他中央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步向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直接采集数据;对于现行统计,由人民银行协调其他中央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归集数据,待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建成后,协调对标导入,保证金融业综合统计数据来源的及时性、完整性。

(九)集中校验。

对数据进行集中存储,分主题管理,集中校验。按照统计制度进行基础数据的合法性、完备性、逻辑性校验。将各主题数据与基础统计标准对标,建立数据间的逻辑对应关系,进行跨主题关联校验。从整体上实现对数据质量的自动化管控和全面治理,支持数据应用层面的统一汇总、信息整合、关联穿透。

(十)汇总共享。

统一制定完善数据汇总规则,根据基础统计标准汇总加工数据;统一制定管理金融业综合统计报表体系。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数据共享机制,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提高统计透明度和数据使用效率,实现对基础数据源、汇总指标以及统计报表的充分共享。健全金融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等之间金融综合统计数据的分级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