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将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