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确保安全是营运核设施的最基本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首先具有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核事故和有害影响的发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核设施营运单位作为核设施的安全许可证持有者和实际控制者,对核设施的安全承担全面的责任,因此必须具备履行其义务、承担其责任所必需的能力和条件,从而保证核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

在当前我国核能行业管理体制下,核设施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其所控股项目的核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以确保能够全面承担核安全责任。目前我国核电建设和运营活动的参与方主要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组成,部分集团公司的核电业务为了上市募集资金的需要,打包形成了核电股份公司。这些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财务能力,基本具备核电厂营运单位所需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