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核工业是国家战略行业,国家依据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等需求进行总体部署,统筹制定发展规划,作为指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核能行业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既要根据地区能源需求在空间上布局核电厂等重要核设施建设,又要考虑发展的需要在时间上安排后端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等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是为了处理好核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有利于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核工业发展战略规划,依法开发、保护和利用核设施厂址资源,规范核能投资建设运营活动,保障核燃料供应安全,促进核能技术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和人才配备,规范核电行业管理和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我国核电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实行核行业安全管理与核安全独立监管的管理体制,对于核设施的建设,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开展严格的审评许可,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方可付诸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制定核工业发展、能源发展、核事故应急等规划,并与核安全规划相互衔接,使核工业的发展与当前安全技术水平、监管能力、人力资源和财务水平的相适应,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和生态等因素,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我国核设施的运行指标大部分处于国际先进值之上,在建核电机组质量受控。这说明我国核设施安全和质量总体是可靠的,核安全监管是有效的。但在目前多堆型、多技术、多国引进的情况下,核设施建造、运行和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中重大不符合项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严峻。中国核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战略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更加关注、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更是对核安全提出了新要求。经过30余年的监管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三司、六站、两中心”的中央本级核安全监管组织体系,但编制人数仅千余人,平均每座反应堆监管人员远低于国际水平。新技术、新堆型、新设施、新装备使得审评、监督、监测和应急任务日益繁重,核安全监管面临发展快、任务重,要求高的挑战。

核设施包括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后处理设施等多种类型,各种设施在规模、技术复杂性、放射性总量等体量方面的潜在风险水平不同,需要秉承“风险防控”的基本思路,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在有限的监管资源前提下,着眼于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强调治标与治本并重,注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抓住主要矛盾,采取分类管理策略,对不同核设施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方式、方法、程序、标准,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最优化安全投入与效益的平衡,提高监管效率,能着力提升核设施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