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 陆浩
- 1504字
- 2021-09-18 14:48:25
条文解读
本条分为两款:第1款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核安全方面的基本义务,第2款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核安全方面的基本权利。
一、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
一方面赋予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的义务,同时也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核安全做出规范,在增进单位和个人核安全意识,促进核安全方面有着积极意义。
第1款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核安全方面的基本义务,主要是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这里的“核设施”根据本法第2条是指:(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这里的“核材料”是指:(1)铀-235材料及其制品;(2)铀-233材料及其制品;(3)钚-239材料及其制品;(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同时,本法还对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二、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2款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核安全方面的基本权利,包括两个权利:一是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二是受到核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公众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即公众的知情权
公众获取相关信息,根据自身情况自定规划是一种社会调节的表现,只有享有知情权才能进一步行使参与权,从而对现行制度和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参与行政管理,从而促进政府民主制度和行为的改进。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体现。它的贯彻和实施情况将直接影响着公众基本权的保障以及核电事业的可持续发展。2013年广东江门鹤山核燃料项目被取消一事就证明了这一点。江门核燃料项目被取消暴露了两大问题:第一,当地群众对这一项目有何风险和危害并不了解;第二,当地群众对项目的审批流程不知悉,进而导致该项目尚未进入立项阶段就遭到当地群众的抗议。这一事件突出反映了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性,也说明我国实践中在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方面存在很多不足。2013年中国核能行业协会首次公开了《内陆核电厂环境影响的评估》的研究成果,其中一个结论就认为,当前我国社会公众对内陆核电厂的建设有很多阻力。内陆核电厂的环境影响是可以说清楚的,关键是要让公众知晓情况。并提出建议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增强公众参与广泛性的建议。公众知情权的贯彻落实,需要从政府和营运企业两个角度来考虑。在本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之后,本法第五章具体规定了公众核安全信息获取的途径和内容,包括来自于政府信息公开和核设施营运单位的信息公开。同时,对政府和核设施营运单位的信息公开内容、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受到核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核损害发生的概率极低,但一旦发生,则具有影响范围大、人群广、持续时间长的特点,核损害赔偿的实质是在不能保障核安全时,即发生核事故时,责任人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受害人能够依法获得赔偿。它是核安全中“责任原则”的最直接体现,也是“安全原则”的重要补充,调节着营运者、政府、公众三者在发生核损害时的关系。核损害赔偿与核安全管理中的其他环节相配合,共同构成了一个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核安全管理。它筑牢核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利于我国核电产业的发展和核电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但本法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进一步详细规定核损害赔偿的主体、原则、限额等问题。该问题将由将来的原子能法或者专门的核损害赔偿法来进一步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