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营运单位可以根据对实际寿期的评价情况,申请适当延长其有效期限。申请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前提是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后,仍旧从事该核设施营运活动,且活动的种类、范围和规模等许可条件不改变。营运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5年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这一规定考虑了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技术审查和核设施营运单位开展安全改造所需要的时间。

延期申请的内容应主要包括对该核设施是否符合核安全标准的论证情况以及相关验证情况。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当委托与许可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结合受委托技术单位的结论,最终做出是否予以批准延期申请的决定。延期申请得到批准后,该核设施可在原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继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