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取得核设施建造许可后,应按照许可条件的规定按计划建设核设施,保证核设施的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要求。

根据国际实践经验,由于核设施投资成本高、建设周期长、政策敏感性强等特点,在建造阶段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拖期、暂停甚至终止建设。若核设施建设周期过长,核设施建造许可基准、核安全法规标准以及核设施外部环境条件可能已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有必要针对核设施建造许可的有效期限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