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 陆浩
- 817字
- 2021-09-18 14:48:35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由于核设施通常具有投资高、技术复杂、设计和建设周期长、事故危害大等特点,我国参照国际较为普遍的实践,对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等阶段分别颁发安全许可。核设施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差别较大,核安全监管的关注点也有所不同。选址许可的目的是保证所选场址与核设施相互之间的适宜性,进而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状态下放射性物质释放所导致辐射的影响;建造许可的目的是确认核设施的设计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以及安全重要规程的设计能够保证核设施核安全;运行许可的目的是确认核设施已按照认可的设计和质保要求建造完成,并在运行阶段各类活动中严格执行核安全法规和许可文件的相应要求;退役许可的目的是确认核设施的退役安排和退役过程中的实际状态满足退役有关的核安全要求。
二、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核设施安全许可由营运单位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未经许可,从事核安全相关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其目的在于可以对核设施生命周期的重要环节直接进行控制,及时发现核设施相关活动与核安全法规标准的偏差,以便尽早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核设施在各个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处于可控状态,达到控制风险、明确安全责任、强化活动管理、保证核设施安全的目的。
三、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要求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过程中,由于科技进步、产品升级、环境变化、现场问题、经验反馈、组织调整等原因,可能出现需要对许可条件进行变更的情况。所有涉及核设施安全的许可文件规定条件的变更,都应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活动。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最终确定该变更是否可以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