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四)理解适用专题讲座
- 邓峰 许德峰 李建伟主编
- 397字
- 2021-09-09 10:23:55
第一篇 知情权的行使
在制定法层面,不同立法例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但概括而言,一般均要求股东行使知情权时符合几个条件:第一,合格的股东身份;第二,书面要求;第三,合理的时间;第四,正当目的。[1]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已经对请求查阅的前置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书面请求与公司答复时间,因而,《公司法解释(四)》着眼于对主体资格及其正当目的细化。“主体方面”基于诉的利益考虑,有条件地扩张至原股东。《公司法解释(四)》的逻辑前提可能并不是知情权本身,而是(作为辅助股东权的)知情权背后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所以并未简单将股东身份和知情权直接挂钩;就“不正当目的”这一主观要件而言,《公司法解释(四)》对具体情形作了列举及兜底性规定,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在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明晰了公司的抗辩事由,以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而危害公司利益,第十一条将“不当行使的赔偿责任”单列,也是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