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理解与适用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这里所称的原待遇是指职工在受伤或被确诊患职业病前,原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条例第35条至第37条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典型案例指引

某鞋业有限公司与孙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338、2339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按该职工原工资待遇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