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实用版(2017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513字
- 2022-07-11 16:36:57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理解与适用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制定的标准,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我国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为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职工因工多处受伤,伤残等级如何评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工伤职工身体多处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鉴定的时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条文参见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