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
- 梁凤云编著
- 364字
- 2021-10-23 03:37:09
第十条 【辩论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立法·要点注释
1.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法庭辩论是实行辩论原则的集中表现,此外还有起诉和答辩、陈述和反陈述,都是实行辩论原则的具体表现。辩论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实质性问题,即围绕本案争议的标的进行辩论,同时对程序性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进行辩论。辩论应当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人民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双方平等行使辩论权,并使双方围绕与本案有关的问题进行辩论。
2.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主要阶段,但是不能因此认为辩论原则仅仅体现在法庭辩论,不能认为当事人除了法庭辩论之外就不能行使辩论权了。
【法律文件】
《民事诉讼法》(20120831)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