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立法·要点注释

1.合议。合议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的体现。行政案件一般比较复杂、疑难、影响面大,因此一般不适用独任制审判。合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在不同的审判阶段应当分别组成合议庭。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案件一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要区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第二审法院再审的情况,按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合议庭组成的规定,组织合议庭。(2)不论在哪个审判阶段,合议庭的组成人数都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3)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力,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4)合议庭应当接受和服从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2.回避。回避有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申请回避两种。前者是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后者是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这两种情形,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布判决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对社会公开,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报道。行政诉讼中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审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第二审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以外,应当按照第一审的程序进行。

4.两审终审。是指行政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两审终审制度并不是要求每一个行政案件都必须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才能终结,当事人对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两审终审的意义在于肯定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就必须受理,并负责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裁判。

【法律文件】

《民事诉讼法》(20120831)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