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立法·要点注释

1.以事实为根据。这是实事求是原则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的体现,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调查、认定客观存在的事实,切忌主观性和片面性。具体要求是:了解案情(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和行政争议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争议焦点等);掌握证据(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收集、调取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审查证据(应当分析证据和待证事实的内在联系,审查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2.以法律为准绳。只有法律才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和衡量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客观尺度,上级指示、主观臆断等均非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任何机关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批条子、打招呼的行为,不仅属于违法行为,还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文件】

《民事诉讼法》(20120831)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