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解读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著
- 4178字
- 2021-10-23 03:12:17
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国家安全风险预案制度的规定。
立法背景
预案是为了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所作的全面、具体的实施方案。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有利于未雨绸缪,及时、准确地识别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类风险,做到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了然于胸、应付裕如,处置各类国家安全风险有章可循、有条不紊,以体系化、精准化的应对预案,将安全风险尽量消弭于萌芽状态,防止国家安全风险的扩大升级,避免工作中出现紧张忙乱、顾此失彼等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安全风险的危害程度以及管控这些风险的成本。
条文解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就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制定了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除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反恐怖主义法,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防震减灾法、食品安全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也就环境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资源安全等方面的预防制度建设作了规定。这些预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为建立健全国家安全风险预案体系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但同时还应看到,国家安全风险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所面临的风险。国家安全风险预案体系,与上述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食品安全、资源安全领域业已建立的预防制度和预案体系并不是简单的对应或者替换关系。制定完善应对国家安全风险预案,必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统筹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具体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始终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兼顾、综合施策,构建有效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的科学的风险预案体系。二是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准确领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精神,严格贯彻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根据国家安全形势发展变化和现实任务需求制定并不断完善风险预案。三是始终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克服预案制定后一成不变、一劳永逸的错误做法,以辩证的发展的眼光审视和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隐患,密切跟踪掌握国家安全风险动态,及时转换国家安全工作重心,同时通过精心组织模拟演练不断发现问题、纠正不足,定期充实调整各领域风险预案;四是各级、各部门应当强化守土有责的意识,在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要求和职责规定,借助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以本级、本部门国家安全风险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制定完善应对预案,防止照搬照抄上级预案,防止“上下一般粗”。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章、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文。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和报告制度的规定。
立法背景
及时、准确、严谨、科学的风险评估,是辅助国家安全决策指导、做好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工作的基础。
条文解读
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于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管控国家安全危机,建立健全国家安全保障制度,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必须切实增强对国家安全风险的准确评估和预警能力。
而培育和不断增强这一能力的有效途径,就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求,定期组织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全面收集整理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相关的信息,并运用科学方法就这些风险的危害性和发展态势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的作用,确保评估方法科学严谨、评估结果全面准确。
与此同时,本法还规定了国家安全风险报告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准确掌握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并根据汇总的风险评估报告综合研判、统筹协调、科学决策。由此可见,各部门所提交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决策的成效,有关部门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按照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及本部门承担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定期提交高质量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第二十条。
第五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的规定。
立法背景
监测是准确预警和有效管控风险和危机的前提。各领域的国家安全风险,孳生原因和发展态势各有不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跟踪掌握有关信息,根据风险的种类和特点,通过精细划分监测区域和确定监测项目,建立起常态化、动态化的监测体系,才有可能实现对国家安全风险的实时监测,为有效防范、化解和管控风险打下基础。
条文解读
做好国家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明确机构人员,细化任务分工,同时配备专业设备设施,形成上下衔接、实时共享、效能统一的监测网络。实际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防震减灾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已在相关领域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测网络。这些网络建立之初,意在监测一个或者数个领域的安全风险或者突发事件,这些领域未必均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但在建立健全这些监测网络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形成的工作模式,为我们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体系提供有益借鉴。如突发事件应对法专章规定了“预防与应急准备”和“监测与预警”;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分别就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和预警制度作了规定。防震减灾法就地震监测预报和地震灾害预防作了专门规定,等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也有风险监测的规定。
同时,本条还对国家安全风险预警制度作了规定。所谓预警,是指在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发生蔓延并造成现实危害之前,根据以往总结的规律或监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响应措施应对安全风险,避免国家重大利益因应对准备不足而造成损失。本条规定未就预警级别作统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国家安全风险分布于不同领域,相关应对措施具有较强专业性,难以划定统一的预警标准,需要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风险紧急程度、危害性等等,制定预警标准,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预警发布之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的特点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国家安全风险应对预案,调集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加强安全保卫,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提供建议,消除公众恐慌情绪,防止不实信息传播蔓延。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动态发展变化之中,既有可能在预警期间因应对处置得当而消退或者消失,也不能排除因其他不可控因素的出现而愈发紧急严重,因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跟踪监测国家安全风险发展变化,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以便对应急响应级别作出调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章、第四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报告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工作机制,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实现重大紧急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条文解读
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处置。但是,鉴于某些事件对于国家安全的危害已经迫在眉睫或者业已存在,将相关情况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利于后者迅速掌握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全面部署、高效决策,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些事件的现实危害和影响。
对于已经发生的情况紧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边处置边迅速上报。必要时,即事态特别紧急严重时,可以越级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事件的性质、起因、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二是已经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三是拟采取的处置方案;四是请求上级批准的重大事项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