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  他

196.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197.处理申诉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政策。

198.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99.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200.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本意见抵触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一、二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再适用。


[1]答案:D

[2]答案:D

[3]答案:A

[4]答案:B

[5]答案:D

[6]答案:ABC

[7]答案:B

[8]答案:D

[9]答案:D

[10]答案:B

[11]答案:C

[12]答案:ACD

[13]答案:ABCD

[14]答案:D

[15]答案:AB

[16]答案:B

[17]答案:C

[18]本意见第88、94、115、117、118、177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废止。

[19]答案:A

[20]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