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1243字
- 2021-09-10 18:17:39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般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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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注释
涉外扶养关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夫妻间、亲子间、旁系血亲间及姻亲间相互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有利于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在法律适用的内容上,确认扶养关系的存在,可以选择规定扶养关系范围较广的法律,使被扶养人得以受到扶养。在扶养费的给付方面,则可以选择适用规定扶养费数额较高的法律,使被扶养人的处境更为有利。
应当注意的是,涉外扶养关系的“扶养”,不同于我国《婚姻法》中的扶养,它不仅指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还包括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主要是指兄弟姐妹关系和姻亲关系的扶养)。
第一百四十九条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注释
涉外继承,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法律行为。当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住所在国外,或者遗产的全部或部分在国外,又或者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发生在国外时,即可认为继承具有了涉外因素。
动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论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遗产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只要其遗产的财产性质为动产,就一概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论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只要其遗产的财产性质为不动产,就一概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规定是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必然结果。
在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时,如果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一律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但是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规定属于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所谓“依照我国法律处理”,可以认为是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涉外无人继承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公共秩序保留】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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