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注解与配套(2012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7169字
- 2021-09-10 17:38: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1]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注解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应用
1.合格产品需要有哪些基本的要求?
首先,此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其次,此产品符合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但该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得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并应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
最后,对在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的,或者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了所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者生产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状况的,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或质量状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注解
建筑工程作为产品,包括各种房屋等,往往对其质量有特殊的要求,有别于其他一般的产品:一是建筑工程属于不动产,与一般的动产有着属性的不同;二是建筑工程具有很强的整体性,与一般产品有着外在的不同。三是对建筑工程与一般产品的质量管理方法也是不同的。但是,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玻璃、门窗、电器等,在未与不动产混合之前,仍属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依据本法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行监督。对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据不同情况处理。
应用
2.《产品质量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产品质量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都适用本法,包括生产出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进口产品的销售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不适用本法,如设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国独资企业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不适用本法,应当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3.哪些产品不在《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内?
《产品质量法》调整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本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此外,还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况:(1)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但是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设购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2)军工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另行规定。(3)因核设施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特例,比如:智力产品、血液制品以及转基因产品等。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何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进入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质量问题,可以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调查,以此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并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配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2条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注解
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核条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质量评选奖励制度、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合理化建议和推动技术改进管理办法、关于新产品试制和鉴定的规定、样机试制管理等。
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做到:不合格产品不能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能投料、组装;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能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依法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能生产和销售;不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能违法使用他人的商标、厂名、厂址等。
应用
5.国家关于鼓励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1)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企业要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水平,就必须根据自身的生产、技术特点,借鉴国内外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2)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国家鼓励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全面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
(3)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企业要增强自己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就不但要使自己的产品质量达到而且应当努力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同时,企业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4)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发明奖励制度、科技进步奖励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对在产品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车间、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
配套
《食品安全法》第32、34-39条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注解
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本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包括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因产品责任问题引起的民事责任。
应用
6.产品责任保险有哪些特征?
保险标的无形,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采取“索赔发生制”,即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索赔处理具有控制权;与“公众责任险”的差异,主要在于事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且产品所有权已转移至用户或销售者。
7.如何确定销售者、生产者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同样,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配套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
第五条【禁止行为】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注解
认证标志是指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商检标志制度等认证标志。
质量标志是指经认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检验而颁发的表明产品质量状况的证书、标记等。
应用
8.如何认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指行为人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伪造并使用虚假的质量标志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推销其产品的行为。伪造,是指非法制作、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质量标志;冒用,是指未取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而谎称取得,并擅自使用相应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当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将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配套
《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5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20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八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配套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起草,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组织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等,且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应用
9.如何区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10.强制性标准的种类有哪些?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7)互换配合标准;(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配套
《标准化法》第6、7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8条
第七条【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产品质量工作、保障本法的施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注解
产品质量监督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的权力,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的活动。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产品质量监督体制分为级别监督和行政职能监督。中央一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属级别监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属行政职能监督,也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
应用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流通领域内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否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57号文印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结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第一条规定:“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据此应当认为,对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因此,商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无论是在仓库中、货架上还是在其他地点存放,其质量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配套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4条;《食品安全法》第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七
第九条【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配套
《刑法》第397、412、414条
第十条【公众检举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应用
12.我国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主要作了怎样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其检举权受法律保护。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接受举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举报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就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制定奖励办法,建立检举奖励制度,对举报立功者予以奖励。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物质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13.如何处理公众检举的关于产品质量的问题?
用户、消费者对于本法所调整的产品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7日内做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且告知申诉人。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配套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2、5、6、9、10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二
第十一条【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注解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要建立统一、公平的产品竞争市场;建立统一、公平的产品质量检测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产品质量监督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就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作出任何限制,也不得提出任何条件。对外地进入本地的产品,外系统进入本系统的产品,要公平对待。
应用
14.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实施哪些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15.地区封锁行为的表现有哪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实行下列地区封锁行为:
(1)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2)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
(3)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4)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5)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6)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7)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8)实行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配套
《反垄断法》第32-37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7条;《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